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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卖淫犯罪辩护实务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0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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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四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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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底下有三人卖淫,就被会定为组织卖淫,判处五年以上的刑吗?有好几次,当事人在看守所跟我会面时,庆幸手底下没有三个卖淫人员,或者没被深挖为三人以上卖淫,否则会被定为组织卖淫,量刑在五年以上,大祸临头,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我们一起来看看,组织卖淫罪中组织他人卖淫是这么规定的,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这个罪名中的核心关键词有管理、控制、三人以上。如果对卖淫人员达不到管理或控制的程度,或者同时期卖淫人员没有三人以上,就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举一例我们办的案件来说明问题。甲开了一家会所,让乙经营管理,招募卖淫女卖淫,确立泰式、中式、英式等不同名目的卖淫价位,卖淫女从中分得不同提成。在会所经营期间,乙招聘人员、制定技师制度、审批休假、与甲核对账目钱款、接待顾客并为卖淫嫖娼活动作出安排。2019年6月14日晚上8点,经乙等人接待安排,卖淫人员a、b、c三人在会所分别为d、e、f提供卖淫服务,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查获。此案一审被法院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甲乙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我们认为会所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乙网搜修改后的普通规章制度,就是一般营业场所的经营性管理制度,对卖淫女的管理控制较弱,而且会所卖淫人员流动性大,来去自由,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后面二审法院将组织卖淫罪改为容留卖淫罪,刑期从五年改为一年二个月。所以说,要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要有管理或控制,而且管理和控制要达到一定程度,不是简简单单有三个人就可以认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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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也不能组团出资,提供卖淫场所,招募卖淫女卖淫,不然极有可能按照组织卖淫罪判处五年以上的刑罚。有这样的一个案例,四人各出资1000元,租用宾馆房间卖淫,各自分工,有负责招嫖的,有负责日常管理,有负责财务的,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和计算提成的,最后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这里投资者既是实际经营者,又是管理者,相互配合,形成了相应的纪律、规则,具备一定的行为定式,人员管理上体现了系统性,对卖淫人员的人、财、物控制力度会加大,就有可能触犯组织卖淫罪,但是可以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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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赚了五万,就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吗?我们有这样一个案例,牛某因为容留、介绍卖淫赚了6万块钱,一审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检察员认为房屋装修、房租、人员工资都是犯罪成本,依法不能在犯罪所得中扣除。我们提出6万块钱中还有卖淫人员的提成未支付,目前只是卖淫人员不配合结算而已。后面二审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改判一年有期徒刑。所以犯罪所得也要剔除不属于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才能算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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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组织卖淫罪,起刑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适用五年以下?实践中比较好分辨的是皮条客、保镖、打手、管账人,这些人可以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因为他们的行为就是给组织卖淫行为人提供帮助。但是那种在卖淫团伙中担任一定职务,承担着一定管理责任的却不好分辨。我们认为全面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组织卖淫罪论处,像那种不是出资人,对卖淫组织的经营管理没有决策权,领取固定工资和业务提成,受雇加入卖淫组织,对于卖淫人员没有管理、控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犯罪中的组织者,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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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卖淫罪可以检举他人吗?当然可以,但是你是否因为江湖道义而羞于检举他人来为自己铺路。根据法律规定,立功可以减刑。我的一位当事人出于江湖道义,放弃了检举他人来为自己立功减刑。我想说的是,法律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权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但是人具有社会性,社会规则和价值观在约束着我们。单从卖淫类犯罪来看,因为有人有现场,告诉警察某某地点有人发卡片或网络招嫖,或者某个酒店有人卖淫嫖娼的线索,是很容易获得立功,因为卖淫嫖娼后面都有犯罪人在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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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构成强奸罪?昨天拿着一个幼女卖淫的判例给法官看,以此说明我当事人介绍的未成年不是幼女可以获得更低的量刑。法官这样说,你这个判决判错了,这是强奸。请问是强奸吗?介绍人只有介绍卖淫的故意,没有强奸的故意。他不是强奸罪的实行人,介绍人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因此,只有嫖客明知是幼女的时候,两人才可能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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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场所只是提供一般色情服务,不提供卖淫服务,卖淫纯属技师的个人行为,但是审讯时叔叔喜欢先入为主,认为这是犯罪人逃避打击的托辞。这里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卖淫服务,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服务跟行政处罚上的卖淫不一样,一般将插入式的性服务归为卖淫,其他的归为色情服务。我们知道,容留也好,介绍也好,只要坐实卖淫人员为两人或一名未成年,就可以入罪。所以必要时,我们要保留证据,审慎对待自己的口供,防止被带偏,这里是有深刻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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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业类犯罪过程中没有完成性交是不是未遂?不是的,淫业类犯罪是行为犯,既未遂与卖淫嫖娼行为是否完成没有必然联系。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组织、强迫他人的行为已经完成就是既遂,如果只是刚着手实施,因被组织、强迫人员拒绝或被公安机关查获,致使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未完成,此时应认定为未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也是一样,只要没有实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就按照犯罪未遂处理。与卖淫人员有没有完成性交等行为没有关系,即使没有完成,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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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艾滋病毒携带者发生关系,怀疑自己可能感染了艾滋病,怎么办?首先要第一时间前往当地疾控中心或医院服用阻断药,然后按时进行检测,抗病毒治疗等;其次,要积极维权,如何是在嫖娼过程中感染的,可以依据传播性病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是对方故意放弃防范措施而让你感染的,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追究对方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这里要告诫大家,不要发生高危性行为,实践中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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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嫖娼可否以介绍卖淫论处?我们认为不能,虽然实践中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行为容易产生重叠和混淆,但是还是要区分,为了卖淫人员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行为人的利益而介绍他人去嫖娼,依法认定为介绍他人卖淫。如果仅仅知道卖淫窝点或联系方式,与卖淫人没有联系,介绍他人去嫖娼,属于介绍嫖娼。如果介绍者给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可以能构成了介绍卖淫,符合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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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淫场所,当保洁、保安、收银员会构成犯罪吗?要看情况。如果是正规的营业场所,场所也不隐蔽,你也没有其他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望风放哨等行为,也没有获得高额报酬,那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你到了一个黄色场所,明知雇主是干什么的,作为保安、收银员可能与雇主涉嫌共同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