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成功案例

又一起不起诉案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0-01 07:26



被告人彭某军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接受被告人彭某军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来源事实不某,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称本案线索来源于网安,但是并未说明起源于什么案件。辩护人按常理推断是侦查机关在讯问邓玉玲时从其微信聊天记录或微信转账中发现杨某才赌博作弊器材的购买记录,才按图索骥从长沙找到宁乡大屯营镇去。只是侦查机关在江湾麻将馆将彭、杨、谭三人同时抓获,会让人想到侦查机关使用了技术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本案非上述规定归属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不符法律规定,存在违法。

二、本案某些证据违背常理,相互间无法印证,无法证明诈骗的犯罪事实

1、彭某军笔录述3月14日晚黄某军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江湾麻将馆打牌,他去了之后按约定给杨某才打电话,但是却没有通话记录证明他们之间有通话。

2、按照约定彭某军到江湾麻将馆后应给杨某才打电话,让其携带“手机”和耳机过去,杨某才却未与彭某军通话,与谭某华自行前去,此处是违背常理之一。之二:按杨某才所说,如彭某军不在,他仅携带“手机”和耳机,试问,没有扫描的设备又如何作弊?

3、彭某军多次述打牌时,扑克牌是放在牌桌边的小盒子里,其换牌是将特制扑克牌放在小盒子里,再问,有这么明着换牌的吗?黄某军称彭等人玩的扑克牌由其提供,是从镇上商店买的“姚记”和“正点”。那么,按道理讲特制扑克牌与这两种扑克牌差别是很明显,难道没有人发现?

4、彭某军不抽烟,将扫描设备“打火机”放在桌上,势必会让作为牌场老手的牌友们怀疑,这也与常理不符;退一步说,即使本案存在这种设备,此设备是否足以扫描各个方位,得知各方位牌的大小,也是让人生疑的。

5、关于“斗牛”打底也是说法不一:彭某军说是200或500元,杨某才说是200元,谭某华确定是400元;关于在场证人,彭说有熊小春、彭某强等多人(在旁扎鸟),杨说有“长妹子”(在旁扎鸟),谭说有“七哥”“长妹子”(两人在旁扎鸟),本案却没有这些扎鸟人的证词来证明打牌过程,让人怀疑当日打牌的真实性。

6、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获利无法准确对应。彭某军开始称获利5000多,后又说6000元左右,再后来变成了6000多,到底是多少无法说某并证实。成某、龙友良均称个人损失为11000元,即使两人共输了2.2万元,那么“长妹子”(成某、龙友良、谭某华及黄某军均称“长妹子”在旁扎鸟)赢了多少,汤成赢了多少?均没有查实、核算精确。谭某华收款7900元,又退了300元,其成本、获利也没有查某,也证实不了其与杨某才的实际获利。故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获利无法对应,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

7、关于当晚散场时间没有查某,也无法印证。龙友良、成某均称当晚23:00左右即散场,黄某军向杨某才换10000元现金的微信转账时间显示为3月15日2:00时,一般情况下,打完牌散场即回家,杨某才三小时后换现金违背常理。

8、成某、龙友良均称杨某才没有参与打牌(包括扎鸟),与其他证据也无法印证。

9、场地费700元散场时由彭某军一次性给付也违背惯例、常情。根据惯例,茶水费或场地费是由赢家跳庄之后给付,一般给个100元左右,而不是散场时由一方来给。因为事先谁也无法预知谁会赢,赢多少,最后如何分配也是问题。

三、无确凿证据证明作弊器材能控制赌博输赢结果

本案没有杨某才赌博作弊器材的购买记录及与卖方的联系记录,如今也无实物,作弊器材的作用到底如何无从得知,是否足以控制赌博输赢的结果(让对方只输不赢)更是让人无从知晓。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参与者中尚有汤成、“长妹子”赢钱,也进一步说明输赢与手气、个人出手大小相关,与作弊并非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四、本案的侦办存在一定的违法之处

9月6日成某、龙友良、黄某军对过去近半年发生在3月14日之事记忆犹新违背常理,据说三人是同时在大屯营派出所接受的问话,而非分开询问。

彭某军自述其于2023年9月5日20:00左右在江湾麻将馆门口被抓,一同被抓的除杨某才、谭某华之外,还有成某等(无龙友良、汤成两人)十多人,所有人均被带至大屯营派出所。23:00左右彭、杨、谭三人被带至芙蓉分局,其余人均被释放。彭某军自述其在讯问时遭受了恐吓、威胁、引诱。到芙蓉分局后被告知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要判处3年以上。9月7日关于3月14日之事只做了一次笔录,是依据杨某才的转账记录和笔录硬搬套用,因侦查人员的逼迫、指引而形成。引诱说开设赌场的事就不追究了,给其取保,让其去参加儿子10月2日的婚礼。针对第三次笔录其述,因其羁押在看守所,心已崩溃,没有办法,笔录是侦查人员改好之后让其签的。针对第四次笔录其述,侦查人员一味让其直接签字,称其放出来就没什么事,其不签,侦查人员发脾气,拿了现场打印好的笔录给其签了。针对第五次笔录其述,说自己是被冤枉的,侦查人员称其之前的材料就是如此,只能这样了,其只能签字。只是就控制赌博输赢结果一处让其进行了解释,其他的不容更改。

五、本案尚有需待查某的情况

彭某军自述3月14日不在长沙,在湘潭县,与女友杨喜在一起。其了解到3月14日杨某才与成某、刘某伟等三人在江湾麻将馆玩“十三水”,不是在“斗牛”,王永某、“大衣”、谭某华在现场看牌或扎鸟,谭某华输了钱还向王永某借款。对此,其称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官问话时已向检察官说明,故恳请检察官予以重视。既然3月14日在事发地点有另一种情形发生,且有诸多人员参与其中,那么3月14日彭某军们“斗牛”就有可能不是真实的。

尊敬的检察官,本案线索来源不某,侦查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行为,加之被告人彭某军反映的种种问题,由此推断侦查人员侦办手段难说都是合法的。另外,本案相关证据间无法一一印证,存在违背常理常情的情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且被告人反映事发时间存在另一种情事,其中有大量的参与人,因此恳请检察官审慎处理本案,穷尽调查手段予以核实,给案件被告人一个公正、使其信服的处理结果。

以上意见,望请酌虑!

辩护人: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