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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为长沙货拉拉坠亡案被告辩护?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27 14:29

作者:黄四群律师

前面说到了长沙货拉拉坠亡案,是因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申诉的新闻让我研究起了此案。端详判决书,没有让我找到翻案的理由。前面我虽表达了一些观点,但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更没有让我放弃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宗旨。有人跟我说造成此案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被害人,是被害人患有被害妄想症。悲剧发生,我们不能依据惯常思维一概而论,我们既然不是当事人,就不能替当事人做主,代她发声。悲剧谁也不想发生,被害女生更不想。经验判断有时候是代替不了结论的。我们看判决书中法官的评述,都是依照法理结合当事人的心理来表明观点的,它以细节呈现事实,让人无话可说。诚然,申诉人的家属说被害人坠落之时,只有两三秒,普通人来不及反应,如何阻止悲剧发生?先不管这是不是事实,在法律界定你具有过错,你未能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这些情境之请并不能推翻过失的涵盖范围。那么这么说来,此案过失致人死亡罪走不通,就没有其他的辩护之法了吗?

那也不是。申诉人是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其行为虽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但此案毕竟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规则,除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之外,还须行为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才能构罪。而本案中,申诉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作用较小,责任较轻,跳车是被害人决意而为。这么说来,假如对应交通肇事罪这里可能不构犯罪,那么这里是不是可以免除处罚呢。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不可以提前给申诉人取保候审,免除半年的牢狱蹲守呢?

其实,怎么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辩护,总要下力研究一番,此处仅提供一种思路。这里针对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别,是可以写篇论文出来的,只是我们先不管那么多,能给当事人争取来实体利益最重要。字不在多,贵在紧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