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以案答问——法治的代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21 12:49

作者:黄四群律师

5.12

今天看到一个视频,讲的是辽宁盘锦90后男子马某早上开车撞到一名老人,见四周无人,将老人装上车,开到几公里外的江边抛弃。七天后尸体在江边被发现,由此案发。听说马某之前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吊销了驾照。这次又与同伴通宵喝酒,醉酒驾车酿成了惨祸。最终,法院撤销了缓刑,两罪并罚,判处了6年半有期徒刑。法院解释,鉴定中心表明被撞老人死于钝物撞击,也就是汽车碰撞,并非投江溺死,不属于故意杀人。因此认定马某的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再结合危险驾驶罪,做出了如上判决。只是死者家属并不接受这一判决,表示会上诉,认为鉴定报告只能表明死者不是死于溺死,不代表就是汽车当场撞死,也有可能当场未死亡,是因搬运等造成的二次伤害导致的死亡。这里涉及到法律适用和法医技术,我们来解读一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才会入刑。形如本案造成了老人死亡,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马某因有肇事逃逸的行为故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这里有人说了,被告除了肇事逃逸,还有无证驾驶、饮酒驾驶、抛尸等行为,怎么不评价?我要说的是,前两者是交通肇事的原因,无须额外评价。抛尸是犯罪之后的应激行为,我们不能期待行为人犯罪之后不会去毁灭证据,这就好比杀人之后要藏尸一样。虽然马某的性质恶劣,遭人唾弃,撞了人不仅不救治,反而毁尸灭迹。但是就被害人家属所说的磕碰造成了死亡,在没有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只能是猜测。目前法院判处了马某6年半,已经是顶格处理,有人说要判7年以上,我认为没有依据。


5.15


上面的叙述和分析引来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说判得太轻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有人说人命不如鸟命,掏了几只鸟都被判了十年,何况人?还有人说起了醉驾,大概意思是广州男子驾车撞人都判死刑了,这里判得太轻……诸如此类的质问,均是网友从情感、道德上表达自己对判决的不满。其实,关于本案背后的相关法理和逻辑,我已经说得清楚了,今天再回复一下。

首先,无罪推定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原则,确定一个人有罪只能由证据结合法律来说明,不能凭个人好恶,不然所有人将生活在随时被抓被审判的恐惧里。定辽宁男子故意杀人罪,必须确定老人在入江之前是活着的,但是目前法医鉴定报告里没有这样的结论。从法医病理学上分析,活人入水与死人入水是有着生理上的巨大差别,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难以鉴定出来的事项。那么既然不能确定老人被抛入江前是活着的,将行为人定为故意杀人是不是不恰当(不可能杀死尸体)?这时有人可能会说,被撞的时候说不定老人还是活着的,是他不救治才死去的。只说有这个可能,但这需要证据来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被抛江前是活着的,我们就不能用情感控诉来代替法律审判。

再说说掏鸟案。21岁的闫啸天,河南高校在校生,因与他人共同猎捕16只鹰隼,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其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隼”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捕猎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闫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这样看判处闫十年半徒刑并没有错。但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与刑法保护的其他客体来比较,又有些矫枉过正,如贪污受贿千万以上,判刑也不过如此。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已作了修改,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主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也就是说,掏鸟案放在今天,断然不会再判处十年以上了。这就是时代发展带来的变化,是法治的福音,也是法治成长的代价。

说到法治的代价,醉驾也是一样,最初符合醉驾标准一概入刑,如今不是了。虽然说一样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醉驾带来的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安安全罪却有本质的区别。广州男子温庆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和道路设施,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以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温庆运实施犯罪的动机极其恶劣,随意冲撞路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极其严重,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遂被法院判处死刑。这里要说的是,不是因为醉驾撞死了人就要判死刑,得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一般来说,行为人醉酒驾车是故意的,但对撞人、发生交通事故内心是抵触的,违背他个人意愿的,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因此,我们不能轻易用个案横向来对比,要看透案件的内在法理和逻辑。


5.17


“老人为护孙儿砍伤闹事者,改判无罪”爆红网络,为进一步了解全情,就事件主人翁杨成杰百度搜索,得出事情的本来面目:2017年8月31日14时许,杨庆全酒后骑车载其女儿杨某丽来到临城镇德老村委会得位村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杨某冰出门查看,杨庆全拿着石头追赶杨某冰。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赶杨庆全,杨成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庆全正用双手掐着杨某冰的脖子,杨成杰叫杨庆全松手,但杨庆全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庆全,杨庆全被砍了一刀后就放开杨某冰,杨成杰再砍杨庆全几刀后,杨庆全就倒在地上。经鉴定,杨庆全身上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以下是处理经过:

2017年9月12日,杨成杰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因年龄超过70岁不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杨成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临高县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随后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经临高县法院决定,杨成杰被逮捕。

2020年11月,临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3月,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

2021年4月23日,杨成杰出狱,并开始申诉;

2021年6月26日,海南二中院驳回杨成杰申诉;

2021年11月16日,海南高院驳回杨成杰申诉;

2022年6月23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2022年7月12日,杨成杰收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22年12月22日,杨成杰当日收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再审裁定,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3年1月13日,临高县法院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23年3月23日,临高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诉;

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3年5月19日,临高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对杨成杰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从案件处理的时间线上来看,一起普通的伤害案,已经执行完毕,且高院都驳回了申诉,原审法院用不着自我打脸。按照以常的逻辑,防卫人砍了人,侵害人这时松了手,应视为放弃了进一步侵害,而防卫人不肯罢休,继续举刀砍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检方从事情起因(两人曾因土地发生矛盾,事发时杨庆全主动挑衅杨成杰,侵害杨成杰九岁的孙子杨某冰),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杨成杰70岁,杨庆全38岁,对杨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以及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杨成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果观众稍用心,就能想到这顿操作,实际上是昆山反杀案背后相关法理的正当延续。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的危险未解除时,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和现实情势来看,侵害人有会继续侵害、反击的可能,那么防卫人就可以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只要你的诉求正当,你的权益总能得到维护。法治需要你的参与,你参与了,它才会变得更好。


5.18


一位乡党自述其父受人邀约给装修公司去砸墙,不幸殒命,与装修公司一再协商,多次调解不成,八十多万的赔偿额被径直降到三十万。其不服,征询我的意见。听其表述,我首先想到的是这样的法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这样的法条已经删除,司法实践中是否依然这么参照,我不能不经调查就信口雌黄,只能依照法理进行解答。

试想一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以前是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将此分为个人间劳务关系和个人与非个人间劳务关系。前者没变,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后者虽没有规定,但言轻意重,个人间劳务未有变化,那么个人与单位也应当如此。如果说前者间是一种过错责任,那么后者间就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了。至于采取过错责任的第二款虽已删除,可是实践中不会因法条删除而不会发生纠纷。实际上,对于装饰装修等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业,装修公司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将承接的装修工程发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由接受发包、分包的公司或个人召集人员完成施工。我认为实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若发包人、分包人未审查确认接受发包或分包的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未审查确认承接个人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则应当认定发包人、分包人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宜认定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妥。放下电话,我查询相关的裁判文书,实践中依然也是这般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