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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法律适用与辩护实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03 17:39

文|黄四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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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戴口罩、持刀对路过的女青年进行威胁,将其挟至偏僻场所,用手摸其胸部及下体,被人举报抢劫,后在公安机关追究你时候,你主动承认说出来,是不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意味着,虽然犯罪嫌疑人是在被抓获后交代的,但只要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这里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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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不管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都要升档处罚,强奸判十年以上,猥亵五年以上。至于什么是公共场所,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其他场所,只要场所具有开放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都可以认定公共场所。可以这么归结:不是空旷、开放的地方都叫公共场所,还是要有人。最高法院将未成年活动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学校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并未说明需要有人在场,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的更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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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审认罪认罚了,判决下来你不服上诉,二审反而给你加重了怎么回事?比如你原来的量刑是四到五年,一审判了你五年,你不服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了你六年。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检察院也抗诉了,这样就不存在上诉不加刑,检察院认为你违背认罪认罚具结承诺,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后又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不是真诚悔罪悔过。二审法院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采纳了抗诉意见,给你加重了刑期。你说还有这样搞的?是的,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像上面这个案例量刑起点比较高,一审顶格判,你可能确实认为高了,上诉找不到理由,只能否认掉一些东西,其实你也不是不认可事实,只是对法院的分析认定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他们就认为你在反悔,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因此针对自己的案件,如果把握不准,还是让专业律师来指导指导,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思维办事。经过律师分析,认为你的量刑建议过重可以暂时不签,另外,如何回答法庭讯问,如何上诉有律师教授,这样二审人家也找不到理由来加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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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让强奸案无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要让强奸案无罪,永远要围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其实核心就两点,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我们在此抛砖引玉,简单举例说明。许多性侵案件里,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认定未遂就需要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预备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间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因私事纠纷不断,那么被害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就带有主观性,缺少有力证据佐证,那么强奸罪就可能不构成。还有的行为人没有供述,物证不能证明行为人有强迫行为,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锁链,达不成证明标准,也可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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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受视频的影响嫖娼时,使用一些新花样,致使服务对象抵触,继而对服务对象用强,甚至将已付的嫖资抢回。那么此时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了。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即使你付了钱,也是不行的。嫖资是卖淫女因卖淫行为获得的非法收入,抢劫罪定义的财产对象既包括他人合法财产,也包括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财产,嫖资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嫖资构成抢劫罪。这里告诫大家做任何事要有底线,不做有损阴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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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喜欢玩车震,将车辆作为性侵的场所,那么车辆是不是作案工具?要不要没收?这里分两块来解析,如果车辆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为工作、生活所用,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假如属于行为人进行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如那种将被害人运至事先准备的荒郊野外或偏僻场所,那么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作用体现得比较明显了,就有可能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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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轮奸,还是共同犯罪中的普通强奸?大家知道轮奸十年起步,而普通强奸是三年以上,刑期差别巨大。两者难以分辨是在那种多人犯案的情形下。我认为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形态,不能因为被害人有两人以上的侵害人就要定轮奸,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首先,行为人有关于一起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共同合意,这种合意不管是事先预谋,还是事中双方默契配合,还是一方唆使另一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提供帮助,总之,双方对奸淫被害人具有共同的行为认识,均具有奸淫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再次,两人要在同一较短时间、同一地点,先后连续、轮流奸淫被害人。只要这两点有一点不构成,就是普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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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当事人人辩称自己是很无辜,对方明明讲自己满了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就被认定为强奸呢?大家知道未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自主权,没有性防卫能力,因此法律重点保护。法律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强奸罪,这里所谓的应当知道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苛责,要求行为人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就行。如被害人讲自己正在读初中二年级,那么行为人可以推断出被害人可能是十三四岁。这里的十三四岁,可以是十三,也可以是十四,只有有迹象显示对方可能不满十四岁,你就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不能放任不管,以身试法,否则,就可能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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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到底有没有用?关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喜欢以讹传讹,以自己的案件为例,认为上诉没有用。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他是无辜的,当然要去上诉争取。如果一个案件有新的情节,如一审没有退赃,二审退了;一审自首该认定没有认定;二审被害人谅解了;一审量刑计算错误,重了,二审都可以改。只要工作做得够细,有道理说服法官,我认为都可以上诉,大把的刑事案件获得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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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致对方怀孕,可不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第三款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我认为可以从重处罚,不易加重。强奸罪第三款的情节还有“致被人重伤、死亡”,堕胎、怀孕是否与其等同,我认为值得商榷。怀孕与否具有机会性、偶然性,像那种多次强奸,情节严重的,比如侵害对象系智障、留守幼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处十年以上,但是对于一次强奸致怀孕的可以不认定为“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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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实践中有很多强奸未遂的案件,当事人辩称自己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猥亵的故意。因为两者间量刑有区别,当事人熟知这一点,那么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我觉得具体案件要具体对待,如都有抠摸女方下体的动作,但是猥亵可以不用脱裤,即使脱裤了没有性能力,可以按猥亵处理。如果脱掉对方内裤,且自己有脱裤的行为,并有按压、拖拽等行为,有性能力,可以认定有强奸意图。综上,还是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言语以及暴力程度来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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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嫖娼或者让对方肉偿的情景下,如果发现对方年龄偏小,或虽成年,但精神异于常人,占他人便宜的时候注意了。一不要以身试法,也不要妄图喊同伴一起来,不然后果很严重。是有可能构成强奸幼女,还有可能构成轮奸,处罚都比较重。这里有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小五是名退伍兵,退伍之后寂寞难耐,去嫖娼,跟细妹子发生关系,被判四年。老李是名摩的司机,拉了一位30多岁的妇女,到了目的地,女子没有车费,老发现对方包里有避孕套,于是让对方肉偿,女子同意,老喊朋友一起,这里两人可能构成轮奸,因为女子患有精神病,无性自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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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奸算情节恶劣,要判处十年以上吗?一般情形下不属于,但是强奸的对象是幼女或未成年女性,行为人负有特殊职责,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非法拘禁、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诱骗、长期实施强奸、致使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怀孕的,对强奸过程或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象资料,以此胁迫,或将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综合来,强奸罪的情节恶劣,要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光看犯罪次数。你看小五对亲生12岁女儿实施奸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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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去投案了,也承认强奸了被害人,怎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呢?我们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夏明38岁还没讨到老婆,看见小区张老头的女儿呆傻,就把他拉到草地里奸淫了。后面被人指认强奸,张老头报警,夏明投案如实交代案情。但庭审时否认明知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法院认为夏明不构成自首,也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不予减刑。法院为什么这么定,因为张老头女儿系精神残疾人,对性没有认知能力和防卫能力,不知道反抗。这里要求侵害人明知被害人系精神残疾人,有主观犯意,否则就定不了罪。从这一点说,夏明对自己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进行推翻,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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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能不能判缓刑?曾几何时,强奸罪被认定为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重罪,起刑就是三年,实践中往往伴随着暴力、胁迫等强制妇女屈服的行为,因此法院审慎判处缓刑。因为判处缓刑是针对刑期三年以下,情节轻微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性行为的容忍度在放开,一些强奸案发生了熟人之间,甚至发生在恋人等亲密关系之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损害后果,如果没有其他情节,也是可以考虑判处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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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愿意认罪认罚,可不可以从轻处罚?这里我们说一个案件,肖名多次强奸未成年人被判五年,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名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法院酌情减了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不能说上诉没有用,而是要熟练运用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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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刑事追究,当事人其实是可以制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情节的。比如你犯罪了,被害人报警,接着警察的电话直接打到你手机上,问你在哪里,你可以告诉对方你在哪,同时告诉对方,你等会去投案,现在回家收拾一下,跟家人交代一下,并把这些发给警察,那么你即使不被允许,当场被抓,也可以认定为投案。因为法律规定,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加上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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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强奸未得逞的当事人,经常辩称自己是中止犯罪,那么到底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甚至是犯罪预备?大家知道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力度不如中止。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处罚就更轻了。强奸案件未完成形态里,被害人一般都有反抗,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如对方哭泣反抗,如对方撕咬,用手护住下体,前者可以继续实施,但是主动放弃,可以认定为中止。后者奸而不能,只能认定为未遂。如行为人用裸照胁迫被害人外出见面,被害人不为所动,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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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朋友通过网络认识了对象,然后相约发生了关系,成为了男女朋友,我们建议大家擦亮眼睛,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者算计。当你分手时,一些人利用偷拍的裸照、性爱视频要挟你,继续与他往来,并以告诉你亲友的方式多次逼迫与其发生关系。还有一些男性同志,性格比较偏激,女友分手他不能接受,多次挽留,还说什么这是最后一次见面,妄图破镜重圆,当希望破灭时候,又霸王硬上弓,注意了,上述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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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行为是违背伦理和道德的,所以一些行为会触及公众底线。性侵案件因为有被害人,行为人审判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如果不注意,会触及被害人的情感,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还会触及到检察官的底线,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要谨言慎行,该低头要低头,该谅解要求得谅解。一些案件不管生效与否,检察院都可能抗诉。如摩的司机在载客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抗诉成立,刑期加重。76岁的老头三次猥亵邻居智力低下的女儿,一审法院判缓刑,判决生效之后再审抗诉撤销。总之,性侵案件要谨慎对待,积极与被害人、司法人员交流,保持良好沟通,不让对方反感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