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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大包丽案件(又名牟林翰虐待案)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1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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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四群律师
今天我们来讲讲北大包丽(化名)案件。这起虐待案让人惊诧的有北大法学生、PUA、精神控制等字眼。说的是2019年10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大三女生包丽因受男友牟林翰的精神折磨在一家宾馆服药自杀,抢救无效于半年后去世。该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虐待、处女情结等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话说包牟两人于2017年在北京大学学生会工作时相识,2018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中,牟林翰发现包丽不是处女,以此为借口不断贬低、辱骂、威胁、控制包丽,继而要求她拍裸照、怀孕后流产、做绝育手术等以此来报复。包丽在牟林翰的控制下,逐渐失去了自我,对牟林翰产生了依赖。
去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定今年6月7日宣判,因故而作罢。前面看过此案,一些困惑萦绕耳畔。这两人就读于中国最好的高等学府。男生是保研对象,性情偏执,三观不正;女生是法学生,竟也不能保护自己。虐待案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一方是比较强势的家长或户主,另一方则是处于弱势的家庭成员,对彼方有物质和人身上的依赖。而此处却是另一番景象,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
再来看看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稍能识文断字的人,都能理解什么叫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虽不要求相互间有血缘或组成法定的关系,但具有“夫”“妻”“子”“女”等位置和称谓的人。但在此处,尚是学生的包牟两人是否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位置和关系,不得而知。这是之前我对牟林翰被指控虐待罪有疑虑的地方。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法院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看完这些,你是否依然困惑,一头雾水,年轻人恋爱同居比比皆是,怎么就成了家庭成员了呢?再来看看,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
如果说这套法言法语依然让人不可捉摸,那么就来看看主审法官的解说吧。
在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首先,从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的交往及情感发展过程来看,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其次,一系列客观行为也能证实牟林翰、陈某某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再次,双方家长对待牟林翰、陈某某的态度及要求,是一种对待准女婿的态度以及对待准儿媳的要求;第四,牟林翰、陈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日起,经常共同居住在一起,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营造共同生活氛围;第五,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因此,牟林翰、陈某某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看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上面法官的表述貌似在说明两人形成了一种准夫妻的关系,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可是法官又表达,虐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讲,我却是不认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社会管理法,对家庭成员的解释,没有超越文义解释和我上述解释的范畴。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规制的是家庭暴力,对非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执行,这里并不是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有了虐待就可以直接适用刑法了,还要看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要件所要求的家庭成员关系。实际上,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并没有延伸和扩展。
包丽案是一起因为语言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言词易变,又发生在私密空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侦办起来需花费一番力气。目前双方父母对判决均不服,可见让纷扰彻底沉寂尚需时日。
最后,此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我谈谈几点看法:年轻学生男女,重点应在学习上,而不在婚恋嫁娶。因为人生还很长,一些想法在那样的年龄里可能还很幼稚。经历和生活能力还不足以让他们成为“夫”或“妻”。过早让自己进入角色有时并不是一件好事。父母不要将庸俗的观念过早地灌输给孩子。恋爱时不能丧失自我,要自尊自爱。法学可以让人充满理性,不要忘记学它的初衷,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