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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死刑复核,20万言辩护为哪般?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3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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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四群律师
近似忘却的劳荣枝案,最近因律师在死刑复核提交了20万字辩护意见再度映入眼帘,引发热议。有人留言说,研究生论文都写了8个月,律师一出手就是20万字,自惭才疏学浅……一向重视实务的笔者,心里冒出一个疑问:辩护20万言是否必要?能写些什么?劳案的辩护是否真有内容,值得大书特书,还是纯属卖弄,为辩而辩。笔者不禁将之前提不起兴趣的劳案重视起来,研究起了它的二审辩护词和判决书。看过之后,再次印证了自己的判断。
20万字的体量相当于一部长篇小说。笔者写过几十万字的文学作品,一部长篇往往要花去半年以上的时间方能完稿,文学圈中其他人亦是如此。文学作品讲究独创性、思想性和社会价值。法律文书属于应用文书,工具性质较浓,无须苦心孤诣,但须谋篇布局。我们来看看劳案二审辩护词。词中引用了大量的法条说理,程序辩护先行,充斥着大量的怀疑。程序辩护占了很大的边幅,初步看来有些本末倒置,但总体上来讲,辩护人该想和该使劲的地方都做到了,虽然结果未改变。辩护人从程序辩护着手(如一审合议庭三人组成不合法,未告知被告人法官助理、审判委员会姓名及回避的权利,未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司法机关等),展现了生动的法律课堂,呈现的是程序正义。大家都明白辩护人的用心是为她保命。毕竟在三个死刑里,每一个辩点,都是值得苛求的。
诚然,在本人的辩护历程中,较少涉及程序问题,特别是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实体利益的程序问题,一般也少有谈及。诚如劳案二审,辩护人谈的所有程序问题,未获一处采纳,且无法律依据。只当是给不明真相的人做普法材料了。辩护人意图通过将劳案移送合肥司法机关,与法子英并案处理,达到量刑均衡的效果,这在实践中确实难以实现。法劳两人的作案地有在南昌,南昌司法机关当然有管辖权。实践中作案地在多处的,立案抓获地公安机关鲜有移送。其实,辩护人移送合肥司法机关处理不是本意,本意是希望参照法子英的生效判决。只因法子英有袒护劳荣枝之嫌,未将劳合盘交代,如移送合肥,不管是侦查,抑或审判,原有单位必然会认真对待法子英的供述和判决,甚或参照,这对劳从程序利益上来讲是有利的。但在实践里这又是难以实现的。笔者常常看到一个案件里的共同被告有时还会分案处理,将前案的判决作为指控后案的证据,将前案同案的供述视为后案的“证言”,这些都是严重不当的。但这些不当在实践中就是横冲直撞。
再来看看劳案的实体辩护。辩护人意图给司法人员塑造劳荣枝是一个受反社会人格暴徒威胁而被迫犯罪的女子。这里让人联想其是否患有被害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如劳荣枝曾遭法子英强暴、殴打;其只有抢劫、绑架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两人事先没有预谋杀人,杀人是法子英一人所为;劳荣枝审讯时遭到侦查人员的诱供、指供,存在疲劳审讯;笔录与录音录像严重不符;劳荣枝有自首、立功;常州案过了诉讼时效等。应该说辩护人竭尽所能为劳找辩点,只是抵不过判决书的锐利,一一被破解。诚然,辩护人与检察员均属辩才,在举国关注的庭审现场,来一场生动且畅快的法治交锋,双方只关注过程,将结果交给法庭。笔者开始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观辩护词和判决书,随着阅读的深入,将焦点集中在劳荣枝有无杀人的故意,或者可以这样说,法子英杀人劳荣枝是否存在概括故意。辩护人提出了各种质询和怀疑,但没有证据和盖然性的推论,也仅是质询和怀疑。当笔者将判决书看到尾,当初积聚的期待关于劳法两人杀人共同犯意的解读,最后被一通“本院认为”给抹杀了,剩了一段法言法语的事实概括。诚然,劳案二审判决书属于质量上乘的裁判文书,但就这一点美中不足,留下了缺憾。辩护人也一再质疑劳法两人共谋分工中“共谋”成分。固定的作案手法给了司法人员一种思维习惯——惯用推理定案,而不是运用证据和常理常情以证说法,以理服人。这一点,笔者认为应展开论述比较合适,以回应辩护人和观众的期待。
通观辩护词,将程序辩护放在首位,给人的感觉就是希望获得发回重审的辩护效果。但判决书只是延着时间线自顾驰骋,展开来一起起犯罪事实、一件件证据,与辩护词相背而行。笔者想这不是辩护人所愿看到的。相信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是直接越过辩护词前面的程序辩护,在后面实体辩护上划线摘取要点。
笔者一直倡导律师要有审判思维,要说服法官就要关注法官所关注的。法官作为适用法律的圣手,刑事案件最怕证据有错,律师的关注点应集中在此处。笔者的辩护一直以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一般刑案的辩护词顶多三两千字,像涉黑那样的多人多案,也就万余,生怕法官嫌拖沓,不着要点。以自己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就一人多案的劳案穷尽所有,笔者实在写不出20万字的辩言来。回到那20万字二百多页的辩护意见,不禁让人去想是些什么内容?难说没有大篇幅的说教——是在考验最高院复核法官的理论水平不高,还是实务经验不足?不管怎样,这回定要考验他们的耐心了。劳案是否有惊喜,大家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