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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文家属聘请黄四群律师担任张某文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止的辩护人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7-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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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一起涉案十多人的毒品专案,涉及东北、西南和湖南地区,被告人张某文为案中唯一的女性,使毒品在西南和湖南的分销起到了积极的串联作用,张某文涉案九起犯罪事实,每次分销毒品大麻50-500克不等。张某文为家中独女,从小父母离异,由母亲独自抚养成人,所历艰辛非常人能比,如今天命之年痨病缠身,张某文让人同情,又让人怒其不争。张母经多方考察,出于对黄四群律师对刑事业务的专业信任,聘请黄四群律师为张某文的辩护人为张减轻罪责,经过黄律师的多次沟通和辩护,现已为张争取四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下见律师意见:
被告人张某文贩毒案律师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受被告人张某文家属的委托,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担任张某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提出如下意见,供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某文在案件中涉及与赵某伟、王某的毒品交易分别系受被告人赵某伟指使、被告人王某的主动要求,处于从属地位,赚取了微薄的利润或没有赚取,可认定为从犯
首先是受被告人赵某伟的指使,要其为赵去寻找购毒者,其碍于情面(前男友),加之自己准备研究生考试无生活来源,受赵的唆使才参与犯罪中,其为交易双方牵线搭桥,获取的利益只是每克5元的微薄收入,甚至个别交易仅限介绍未获取利益。
现有证据除被告人张某文自述获利外,无法证实8月21日卖给被告人王某50克、8月28日卖给被告人吴某500克、9月21日卖给被告人吴某500克、10月18日卖给被告人王某300克大麻(毒品来源于“大大”)有实际获利,也无相关转账记录全面佐证张某文所涉毒品交易情况,证据尚不充分。
其次,贩卖给被告人王某的大麻是应王某的主动要求,事先被告人张某文并未要求王兵购买,也是为满足王某的需要,碍于朋友关系,受王某的安排,为其在网上寻找毒源。张某文10月18日卖给王某300克大麻时已表现逆反情绪,表示不再从事犯罪行为,此次犯罪仅是转介绍,并未参与毒品和毒资交易,也未获利。
综上,被告人张某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从属次要地位,起帮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张某文系初犯,此次犯罪系缺乏法律意识和自律,以及未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的结果,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文四岁父母离异,系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母亲收入有限,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张,父亲离开后再未给予张某文关爱和指导,致使张某文在社会闯荡中缺乏相应的人生指导和防社会腐蚀的能力,加之缺乏对毒品大麻的犯罪认知,受他人指使和安排参与犯罪,碍于情面并非为获取巨额利润而主动参与犯罪,可酌情处理。
另外,辩护人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湖南省高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项第2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三次以上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毒品数量达到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的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0)每增加大麻油七十五克、大麻脂一百五十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二千五百克,增加一年刑期;(18)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从上可以得知,第(18)项的适用,是在涉毒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的70%(也就是大麻叶30-150千克)时才能适用,如果未能达到这个量,不能直接适用“超过三次贩卖毒品,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因为针对毒品大麻,三年以下的量刑也有相应的数量要求(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大麻油一百克、大麻脂二百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五克以下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大麻油二十五克、大麻脂五十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七百五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那么三年以上的量刑,从体系上来讲,虽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脱离量刑所要求的犯罪基本数量,而空谈犯罪对象的人数或次数这样的情节。从上可以得知,被告人张某文所涉毒品数量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的70%,只能根据其在案件中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综合量刑,而不能仅案人数或次数定额增加刑期。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恳请您在审查起诉中念及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有相应的社会原因,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情节,以及身处婚育的尴尬年龄,能够从轻量刑,并在三到四年有期徒刑中量刑。
以上意见,望请酌虑!
辩护人: 黄四群 律师
手机:13723881176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