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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7-02 23:18

本文为【东方刑辩-之江论坛·第42期】桑涛检察官主讲《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的讲座文稿,再次推送以供分享学习。

讲座文字稿

绪论

1. 法庭辩论与法庭上的辩论

说到法庭辩论,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点:法庭上的辩论与法庭辩论。不要认为只有在法庭辩论阶段才需要辩论,其实辩论活动基本上是贯穿整个庭审的,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和对方,懂得在什么样的时机展开自己的辩论。比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比如在讯问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比如在举证质证过程中,等等,随时可能短兵相接,有时候这个时候的辩论,反而比法庭辩论阶段更加激烈和精彩,更能发挥一个公诉人或辩护人或者对方的水平,体现才能,因为这个时候最能考验你的应变能力、处置能力、说服能力

2. 法庭辩论的程序

法庭辩论的程序: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双方展开辩论。

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制作方法因为是个专门的题目,这里不详细说了。总体的要求是:抓要点,留后手。抓要点,就是要解决要解决核心的争议问题;留后手,就是要有所保留,对方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提出的己方薄弱环节不要先行暴露。

3. 显规则,潜规则

显规则:纸面上的要求:一个一个说;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不能人身攻击,不要骂人,不管带不带脏字;

潜规则:说给谁听?对方能接受吗?对方能被驳倒吗?――坚持听众中心主义,避免“打败冲动”和自我中心主义;因为法庭辩论具有不可说服性;风度比态度重要,道理比技巧重要,大气比聪明重要,不要给人以巧言令色的印象。

一、法庭辩论的基本原理

(一)法庭辩论的意义

1.通过争辩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对于一个案件如何审视、如何判断罪与非罪,需要兼听则明。如果没有对抗,则案件是否存在争议就比较难以判断,案件事实往往难以真正查清,这也会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争辩中对立双方提出的焦点问题,往往正是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核心问题,法庭辩论的意义也就能够显现出来。

2.通过争辩使争议焦点得以解决,或者提出解决路径。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之后,公诉人或辩护人都会提出解决的方案,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公诉人或辩护人会通过举证质证阐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由,而对方则会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证据没有达到这一标准,为此,双方都会据理力争,法庭对双方的意见是否采纳、如何采纳,就是要看双方的辩论中谁的说理更加透彻、理由更加有充分。

3.通过争辩使错误观点得以辨明、模糊认识得以澄清。公诉人或辩护人观点孰是孰非,一方面依靠论辩技巧,另一方面更依靠谁的道理更加正确。基于此,才有“道理不说不清,法理越辩越明”的激烈对抗,在论辩中的正确观点才能得以显现,从而使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更符合客观事实,使程序的疏漏和错误得以弥补和更正,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全面,使具体的诉讼目的统一到根本目的上来。

4.通过争辩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庭辩论本身往往是对法律正确理解的争辩,一些对方往往会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刑事法律理论来论证案件,试图为被告人开脱,如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有的对方提出必须要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才能够构成受贿罪,否则即使收钱再多也不符合刑法规定,并且认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公诉人或辩护人此时就应当解释清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究竟如何,从而批驳错误观点,正确宣传法律规定。因而,只有必要的辩论和有效的对抗,才能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符合立法本意,从而使旁听群众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而不是被误导。

由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与对方的诉讼主张不同,要赢得法官的支持,就必须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对自己主张的论证和对对手观点的反驳技巧。正是在相互激烈的对抗辩论中,公诉人或辩护人才能不断发现自己的辩论能力与水平的优劣,从而取长补短,以提高自己的公诉能力和辩论水平。

(二)法庭辩论的语言特点与价值

1.语言的辩驳性

这是法庭辩论语言最本质的特征。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辩论中的答辩语言,在公诉语言中属于一种特殊又重要的语言形式,因为与公诉活动中其他环节相比,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法庭辩论语言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点不同,法庭辩论语言在语言形式上属于驳论,侧重点在于反驳对方观点,是“破中立”,即通过对对方观点的反驳实现已方观点的贯彻与加强,而其他环节的公诉语言,基本上以立论为主。当然,这种辩驳性并不是说答辩语言只讲驳不讲立,而是在立论的基础上进行辩驳,在辩驳之中强调立论的正确。语言的辩驳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研究驳论的方法,掌握“破中立”的技巧。

2.发言的即时性

法庭答辩是针对对方所提出的问题,在法庭上即刻进行回答与辩驳,这种答辩,不给公诉人或辩护人回去准备的机会、不给公诉人或辩护人庭下讨论的时间,不给公诉人或辩护人查找有关资料的时间,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对方发言后,必须立即应答,发言具有即时性。发言的即时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面庭前准备要充分,另一方面对于没有预测到的问题,要有应变能力,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机敏的反应去积极、有力应对对方的辩论。

3.语言的多向性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公诉人或辩护人的争论和辩驳,从而明确各方观点,批驳错误认识,实现通过争辩发现真相这一目标,在“事实胜于雄辩”的同时,“事实需要雄辩”。但这种辩论活动,其真实目的不是说服控辩对方,而是将道理说给法庭听,让法庭在聆听辩论的过程中辨别孰是孰非,让旁听人员通过双方的辩论判断谁的道理更能够站得住脚,因为在理论上,辩论双方是不可说服的,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或辩护人很少在法庭上直接放弃自己的观点而接受对方的观点。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的答辩语言就具有多向性,针对的是对方,而语言的内容则指向的是中立方和其他的旁听者。语言的多向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既不要自说自话,也不要认为辩论是对对方说的,而是要更加注意语言是说给法庭和旁听人员听、说得让他们能够信服这一基本事实。

4.发言的交替性

法庭辩论的语言,不同于辩论会自由辩论的形式,而是一种完整式法庭发言,即不是你一言我一语的“自由辩论”,而是公诉人或辩护人的交替发言,由公诉人或辩护人完整表达完自己的意见后,再由对方进行有针对性地辩驳,这种交替发言尽管看上去不一定很精彩,但能够使公诉人或辩护人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并将此意见表述得完整全面。发言的交替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组织语言要完整全面,不要片言只语,因为法庭上时间有限,发言次数有限,公诉人或辩护人不可能无休止地一次又一次地发言,所以要掌握发言的密度,在将语言信息尽可能多地融入一次发言中,同时又不宜太长;同时,由于发言的交替性的,在对方发言时,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注意不要浪费时间,在倾听对方发言的同时,要利用好这一时间进行下一轮答辩的准备,而不是只听不思考、满足于把对方说的话听明白。

5.发言的针对性

法庭辩论必须针对对方的观点展开,对错误观点进行批驳,对正确观点予以肯定,针对性是其特征,有的放矢是其要求。法庭辩论不仅仅是对公诉观点的重申,更重要的是对对方错误观点的反驳。对方的辩护目的,一般是通过攻击控方的证据体系和适用法律等手段,达到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和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目的,而其使用的方法和所持的观点,往往是错误的。对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就不能仅仅固守已方的观点,还要进一步批驳对方观点,指出其错误之处,从而正本清源,还原事实本来面目。而如果答辩没有针对性,就会使人感到听得糊里糊涂,不知道对方所持观点是否有错误、错误在何处,结果使答辩效果大打折扣。发言的针对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答辩要针对对方的错误观点进行,不要只说自己的理,不辩别人的理。

6.语言的简洁明快性

法庭辩论中的答辩语言,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辩驳,为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就要掌握好答辩用语的风格,要简洁明快,多用短句,不用让听众费时间去琢磨就能够理解,少用长句,更不要长篇大论、喋喋不休。语言的简洁明快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注意发言的语言风格,要用最简洁的语言将观点说清楚。

7.用语的通俗性

由于法庭辩论是说给别人听的,而不是简单的公诉人或辩护人之间的交流,因而辩论语言就要让别人能够听懂,要多使用音感较强的双音词,切忌故作高深、晦涩难懂;慎用那些口语表达时容易产生歧义的同音异义的字;少用人们不太熟悉的成语和文言词句;不能生造词汇,忌用方言土语和歇后语。语句的通俗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要多用口语,也就是要多用本地区的大众化语言,这样容易被人接受和理解,可以避免误解或产生歧义。

8.用语的逻辑性

辩论用语要合乎逻辑,这是辩论的一般要求,任何一个人在辩论中,即使正在诡辩,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在诡辩,而极力坚持自己的观点与方法是合乎逻辑的。当然,只有真正合乎逻辑的语言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辩论结论,因而,法庭辩论用语要合乎逻辑,没有逻辑性的答辩语言,是经不起批驳的。用语的逻辑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要注意运用逻辑方法遵循逻辑规律,不要犯逻辑错误,从而保证自己的论证经得起推敲,保证观点的正确性。

9.语言的准确性

法庭辩论中,双方除了立足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外,最重要的反驳方法就是对对方不准确、不严谨、不规范的语言和观点进行揭露和驳斥,因而辩论语言要严谨、准确,力求规范化。准确是公诉语言最本质的特征,只有语言准确,才能产生较强的说服力。语言的准确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使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性的语言,用语要严谨、逻辑要缜密,不给对方留空子,不要因语言上的疏漏失误影响案件的认定。

10.表达的艺术性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思想的碰撞、综合素质的较量、对案件熟悉程度的比拚,同时也是双方语言艺术的检验与展现。尽管语言技巧并不是法庭辩论的决定性因素,但语言艺术的水平高低,却直接影响着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尤其是公诉人或辩护人,代表国家指控和证明犯罪,如果不讲究语言艺术,在法庭答辩中“有理说不出”,必然影响公诉效果,影响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因而表达的艺术性,对于公诉人或辩护人答辩语言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表达的艺术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在语言表达上要注意修辞,讲求语言的文学艺术色彩,要使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和各种论辩手法进行答辩,充分展现公诉人或辩护人良好的素质和形象。

二、法庭辩论的实战分析

(一)刑事案件法庭答辩的难点

1.法庭辩论最终是知识储备的较量。

2.法庭辩论是语言的艺术,需要高超的语言技巧。

3.法庭上局面瞬息万变,对公诉人或辩护人应变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

4.法庭上的主动权需要掌握控制。

5.法庭上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状况,需要及时处置应对。如有时会出现被告人及其亲属起哄闹事的情况,需要公诉人或辩护人及时做出应对。这虽然不是答辩问题,但也与答辩效果息息相关,需要公诉人或辩护人妥善处理。

(二)当前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辩论中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法庭辩论尤其是答辩活动存在上述难点,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最为薄弱、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无疑是法庭答辩。当前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答辩中表现不佳、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慢。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反应迟钝,对于对方的辩护意见不能及时听懂听清,没有立即领会对方所提出的核心的辩护观点,从而不能做出快速反应,结果或半天不知如何应答,僵在法庭上,或乱答一气,答非所问,没有针对性。

二是断。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驾驭语言的能力差,答辩中语言不流利顺畅,表达跟不上思维,结果出现答辩语言断断续续、结结巴巴或较长时间沉默冷场的情况,或者多余的语气词过多,充斥在发言之中,“哼哼哈哈、这个那个”的语气助词甚至淹没了主要的发言内容。

三是乱。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思维混乱,头绪纷繁,层次不清;对对方提出的相关理论问题应对不上,越答越慌,乱了阵脚,答辩缺乏逻辑性;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不能冷静沉着地应对法庭上出现的意外变故,对于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束手无策、慌了手脚,造成答辩时语无伦次。

四是散。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答辩中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对方提什么问题,就答什么问题,事无巨细一概答辩,面面俱到,四面出击,结果答辩重点不突出,主次不分,在一些多被告人、多对方的庭审中,答辩冗长重复,散乱无边。

五是软。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答辩没有针对性,态度不坚决,观点不鲜明,应当严正驳斥的不去驳斥,答辩用语缺乏气势,答辩语言软弱无力,造成庭审局面为对方所控,法庭上出现“一边倒”的被动局面。

六是抗。有的人片面地认为在法庭上一定要把对方驳倒才算是胜诉,因此在答辩时斗气思想严重,不能冷静对待辩论,或强词夺理,不惜强辩、诡辩,牵强附会,或粗暴打断对方发言,或有一点挫败就暴跳如雷,没有风度,影响形象;有的公诉人好胜心切,在法庭上将一些不属于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甚至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如包养情妇、嫖娼等问题也作为争胜的筹码和指控的依据,试图说明被告人人格低下,却不知这种做法反而授人以柄,使人对其人格产生质疑,影响了自己的良好形象。

七是僵。有的人虽然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辩论风格,却不能根据对方的风格及时调整辩风,答辩风格只知义正辞严,不知和风细雨。其实,在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中,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出庭风格应当从传统的慷慨激昂式转向现代的理性平和式。许多人,尤其是公诉人由于受长期以来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出庭公诉中没有改变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出庭心态,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代表正义、代表公平,而辩护人是代表个人、代表私利,公诉人才是犯罪的打击者、正义的维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而对方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而在出庭风格上仍坚持或倡导传统的气势咄咄逼人、言语慷慨激昂的角色定位。其实,纵观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庭审方式越来越要求控辩平等,理性平和、以理服人、以证制人的出庭风格更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裁判。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风格,体现审慎、中立、谦抑、持衡的特质,同时还应当根据对方的风格,及时调整自己的答辩风格,不能僵化不灵。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的法律效果,影响案件的成败。因此,掌握一定的答辩技巧,对不同性质的辩论观点采用不同的答辩策略,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三)法庭辩论的一般要点

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1.立,就是在法庭辩论中,首先要立足于我,守住阵地。许多人之所以在法庭上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没有了自己的主见和观点,就是忘记了自己的庭审职责。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庭审职责,是立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处理案件,这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活动的根本,只要这一根本立得住,其他问题就是次要的、枝节性的。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一定要注意紧紧围绕自己所掌握的核心问题,不要偏离主题,对于对方提出的非核心问题,可以采取“你辩你的,我说我的”的方法,不为其所惑,不为其所乘。

2.备,就是要做好庭前预测,充分准备。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法庭答辩应当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不可轻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都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1)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比如鉴定意见,比如背景知识,杀人案件你要懂法医学,股票期货案件你要懂股票期货,快播案件你要懂快播,就像快播案件辩护人问公诉人:你看过快播没?没有。懂都不懂你怎么指控?没吃过猪肉没看过猪跑?我没看过不代表我不懂,更不代表专业人员不懂。(2)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或辩护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对方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对方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公诉人或辩护人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答辩中,要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准确的论据,选择有针对性的答辩角度、范围,注意语言艺术性,同时针对不同的辩护理由、意见进行有效的答辩,才能提高法庭答辩效果。

3.听,就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对方的发言要认真倾听,听出门道。法庭辩论中,没有听,就没有说,因为答辩必须有针对性,连对方的意思都没有搞懂,谈何辩驳?一些人不懂听的技巧,认为只要把对方的观点原原本本记下来就可以了,结果在答辩时只能依记录逐条批驳,造成答辩散乱,这就是没有掌握听的技巧,没有听出“门道”。其实对方答辩的观点再多,也是可以归纳的,如围绕着证据问题,对方可能会提N个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个大问题;围绕着定性问题,对方也会提出很多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如何辩明案件性质的问题;即使多名对方对多名被告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其中也必然有重合之处,公诉人或辩护人听的重要任务,并不仅在于记住对方都说了什么,而在于归纳他们的总体观点和论证方法。只有将对方的观点归纳清楚,答辩中才能做到干脆利索。

4.思,就是在聆听对方发言时必须集中精力,迅速思考,找出对策。由于公诉人或辩护人答辩具有即时性,对于对方的观点容不得庭上过多的准备,那么除了庭前全面预测之外,公诉人或辩护人就要有迅速思考的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除了靠平时的积累之外,还要锻炼能够“一心二用”的能力和“急思”能力,即在继续听对方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能够迅速对他前面提出的辩护观点进行及时总结提炼,作出答辩准备,这时,就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听与思要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听”与“思”是法庭答辩中最重要的方法,尤其是在对方提出新的观点、公诉人或辩护人庭前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边听边思、听思结合、迅速做出判断与组织好答辩语言,对于做好庭审即席答辩至关重要。听与思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采取表格归纳法,公诉人或辩护人需要一张纸,一支笔,记观点,找对策,在对方发言时记下其观点,在对应侧写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5.变,就是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在预测辩护观点的同时,遇有法庭上出现的新变化,要能够及时应变,掌握主动。公诉实践中,无论庭前预测如何充分,在实际庭审中,总是有一些问题为公诉人或辩护人所未能预测,这是因为被告人、对方的思想是发展变化的,法庭审理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介入其中,增加了法庭上的变数。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对于法庭上可能出现变化本身,首先要有思想准备,不要错误地认为所有活动都在预测之中,其次遇到了变化要沉着冷静,而不能慌乱紧张,要以放松的心态、积极的态度去应对,立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机动灵活地处理庭上变化。当然,这种沉着冷静,是以心中有数为基础的,即对于对方提出的问题,至少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能够针锋相对地予以回击,这就要靠公诉人或辩护人平时多思考、多积累了。

6.对,就是要根据对方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运用答辩语言,有力地应对,有效地实现答辩效果。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形成自己的公诉风格的同时,在法庭上要根据对方的辨认风格,有针对性地运用辩论技巧。每个公诉人或辩护人都有自己的公诉风格,这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成熟的表现。同时,在形成自己公诉风格的前提下,公诉人或辩护人还应当根据法庭上对方的辩风、态度、语言风格适当调整自己的语言风格,而不能一成不变。

要达到上述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就要努力成为公诉业务的“专家”和相关业务的“杂家”。一方面,除精通刑法、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对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民商法、行政法、刑事侦查、法医学等,也要有相当的学习和了解;另一方面,除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当掌握其他如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口才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此外,还应当时刻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工作大局,关注刑事政策和策略的发展、变化。公诉人或辩护人不仅要发挥自己的智慧,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随时准备应付变化。为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只有不断加强知识储备、信息储备、能力训练,才能做好法庭辩论工作。

(四)法庭辩论常用方法技巧

台湾张熙怀检察官的建议:

一位公诉检察官在法庭攻防过程中,必须兼具“专心”、“分心”、“细心”、“耐心”、“决心”、“爱心”。“专心”即专注本案案情于交互诘问过程中之发展,必须心无旁骛。“分心”即非但专注案情,仍必须分心注意被告、对方之发问,目的何在及有无不当之处;证人、鉴定人之神情表态、回答为何及有无不当;电脑笔录记载是否翔实,记载与问答内容不许有歧义之处;法官补充讯问内容,与案情之关联性,目的又何在。“细心”即待证事项之建立及摧毁,是点滴所累积而成。不论立于主、反诘问位,发问者所提出逐渐建构的问题、安全无暇的问题、投石问路的问题等,都必须经过精雕细琢设计,记住交互诘问是非常技术性的诉讼技巧。“耐心”案情复杂、牵扯甚广、卷证凌乱、被告众多、辩护狡诈、证人顽抗、处处留白、时空久远、境外犯罪等等之案件,实行公诉不易,可说是“公诉梦靥”,每次开庭时间甚为漫长,惟赖定心养性,十足耐心,才能真相大白。“决心”公诉人或辩护人常立于举证之一方,压力大、困难高,待证事项相关之人、事、时、地、物、构成要件等要素,于开庭前须详列出来,待开庭时,透过一问一答之主诘问,巨细无遗问出,要有不的达目的绝不终止的决心。若待证事项尚未问出,就停止诘问,那定是失败的交互诘问,对造也不须费劲行反诘问。“爱心”即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换言之,公诉检察官有公益人之色彩,被课以注意义务。说得白话一点,就是公诉检察官要有爱心,在法庭上,不论问题之设计或攻防技巧,不是以痛击被告或对方为唯一目的,以打倒敌性证人真实性为单一诉求,而是要时时关怀。依我的经验这点是“知易行难”,会造成双重人格,只能共勉之。

1.公诉人或辩护人的答辩语言,既然是一种辩驳性的语言,就应当符合驳论文的一般语言特点。答辩语言的辩驳性,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研究驳论的方法,掌握“破中立”的技巧。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见解或主张。 

驳斥错误的论点有三种形式: 

(1)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方法上,也可以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是为驳论点。 

(2)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是为驳论据。 

(3)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是为驳论证方法。 

议论虽有立论、驳论两种方式,但两者不是完全分开的。驳和立是辨证的统一。在立论性的文章中,有时也要批驳错误论点;在驳论性的文章中,一般也要在批驳错误论点的同时,阐明正确的观点。因此,立论和驳论在议论文中常常是结合起来使用的。

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所使用的语言,就应当运用驳论文的一般方法,符合驳论的要求,才能收到有力辩驳对方错误观点的良好效果。

2.组织好答辩提纲语言,实现法庭答辩的语言准备。如同演员必须熟记角色台词,教师必须熟悉教案一样,公诉人或辩护人庭前虽然不用像演员一样背台词,但却应当象一个优秀的教师,对于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及法律规定都需要烂熟于心、开口便来,这样到了法庭上才能底气十足、思路清晰。为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庭前需要撰写预测较为全面的答辩提纲,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进行自我演练,在心中默想自己法庭上的活动和语言的组织,从而做到语言流畅、表达准确。具体的答辩提纲写作策略与语言组织方法,在下节专门论述。

3.控制好答辩的语言,循序渐进开展脱稿答辩语言训练。在实际庭审中,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控制好答辩语言,实现语言为公诉活动服务。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答辩中语言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公诉人或辩护人应当在答辩中沉着冷静、观点明确、说理透彻、表达流畅、语言犀利、挥洒自如,语言富有感染力和艺术性、大气磅礴或鞭辟入里。要达到这些要求,需要公诉人或辩护人加强语言控制方面的积累与训练。对于公诉新手来说,控制好答辩语言的方法,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尝试和训练:

(1)写好“发言稿”。初学公诉的同志,可以将答辩提纲尽量写得详细一些,用写“发言稿”的形式去写,就是将过渡性的语言和答辩的内容全部都写进提纲里,如:

刚才,辩护人认真聆听了公诉人的意见,其中,对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被告人系主犯,现在辩护人针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答辩••••••审判长:辩护人暂时答辩到此。

写“发言稿”的好处是,可以帮助新手克服初上法庭的紧张情绪,对于对方提出的问题,只要没有超出预测内容,则完全可以照本宣科地将发言稿念一遍,顺利将庭审答辩应对过去,从而给公诉人或辩护人树立信心,为以后的进一步提高创造条件。随着出庭次数的增多、“发言稿”撰写和宣读次数的增加,有些共性问题公诉人或辩护人就可以熟练掌握甚至能够背下来,这时即使脱开“发言稿”,新手在答辩时也能够象模象样了。

(2)压缩发言稿内容,将发言稿写得稍稍简略一些,一些可以临时组织起来的过度性、程序性语言可不再写入提纲,而在法庭上直接说出来。对于答辩中的核心问题,尤其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为准备的重点详细写清。这时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答辩中,除了“念”的成分外,开始有了“说”的成分,显得从容不迫许多。

(3)只列提纲,大胆锻炼脱稿论辩。在对法庭辩论进一步熟悉以后,公诉人或辩护人逐渐掌握了法庭辩论的部分规律,对于答辩提纲中的一些内容,不用照念也能够说得较为完整了,这时公诉人或辩护人要大胆尝试脱稿答辩,在撰写答辩提纲时,有意识地只写答辩要点,而不去把语言全部组织好,留待法庭上临时组织语言。对这种做法公诉新手可能在一开始还会不太习惯或者紧张,但经历了这一段,公诉人或辩护人的答辩水平将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4)答辩提纲在头脑里,或能根据庭审情况迅速打好腹稿,对较为简单的案件不需要撰写答辩提纲也能够顺利答辩。随着出庭经验的积累以及对答辩提纲和语言组织的进一步熟练,公诉人或辩护人的答辩水平进一步提高,对于一般简单案件随时可以总结归纳出对方的辩点与应对语言,在法庭上也基本能够应付自如。此时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刻意培养自己在答辩的同时,适当地使用肢体语言对答辩语言加以帮助,形成答辩语言的气势。

(5)熟练地将肢体语言与有声语言相结合,使法庭答辩变成答辩的语言艺术。此时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熟练地脱稿进行答辩,并得体地使用肢体语言,这时要注意在答辩过程中与语言受众的交流,这种交流可以是使用疑问、反问、设问句的交流,也可以是一种目光、眼神、神态的交流,只有这种交流实现了,公诉人或辩护人语言控制的目的才可以说是基本实现了。

(6)注重加强语言的艺术性,形成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答辩的语言风格,使答辩进入艺术境界。可以根据公诉人或辩护人个人的爱好与知识结构逐步形成一个公诉人或辩护人的个人语言风格,如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善于论理,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善于解释法律,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爱好哲学,语言富有哲理,有的公诉人或辩护人文学功底较深,语言富有艺术性,这些就是公诉人或辩护人的风格。而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或辩护人,正是形成了自己语言风格的公诉人或辩护人。

4.说好答辩的开场白和结束语,使答辩活动首尾呼应,有始有终。答辩的开场白虽然不是答辩的具体内容,但开场开得好,会给人精神一振的感觉,尤其是当对方意见发表完之后,或气势正盛,或混淆视听,需要打击其嚣张气焰时,开场白更加重要。

5.设计好自己的法庭形象,促进答辩的效果。答辩的效果,不仅仅通过有声语言传递出来,还要通过人的形象传递出来。试想,如果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站没站相,坐没坐相,东倒西歪,或者用语不文明甚至恶语伤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气愤时暴跳如雷,激动时泪如雨下、泣不成声,即使语言水平再高,也不能实现良好的法庭答辩效果。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训练语言艺术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语言产生影响作用的非语言的论辩因素进行学习训练。这些因素,除了肢体语言等要素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内容:

(1)控制语速,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2)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法律人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是法律人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就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公诉人或辩护人语言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更要象一名“说书人”,虽然在说中带感情,但绝不将书中的情感带到自己身上,使自己变成当事人。

(3)善于设计形象。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注意营造设计自己的法庭形象,以配合辩论语言。一般地说,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法庭形象应当是不卑不亢、不温不火、威而不怒、理性平和,理性而不流于平淡,激情而不失却风度。只有将有声语言与肢体语言、身体姿态与形象设计融为一体,才能体现出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辩论中高超的表达能力。为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要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要善于控制情绪,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甚至是对方或者被告人的挑衅行为,这时就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五)根据对方特点确立辩论策略

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或者辩护人,要善于根据对方的不同风格,选择答辩语言风格。

《孙子兵法》说:“水因地而制形,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出庭公诉中,公诉人或辩护人都应当根据对方的不同风格而选择辩论策略。

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要有自己的辩风,但这种风格,不应当是一个僵化的模式,如理性平和型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就只会平铺直叙地讲道理,而没有慷慨激昂的时候。公诉人或辩护人的风格应当是一个平时的总体表现,不代表其风格绝对不可以改变。在具体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或辩护人则要根据对方的不同语言风格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表达方式,而不要固守风格,一成不变,只采取一种答辩模式。可以说,没有个性的法律人不是一个好的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因为他还没有形成自己的辩论风格;只有一种风格的公诉人或辩护人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因为他没有掌握如何应对不同对方的技巧。因为在具体法庭辩论中,如果只用一种风格进行答辩,可能会不对路,辩论效果不好,比如你的风格比较理性、擅长用娓娓道来的语言风格辩论,却忽然遇到了一个喜欢煽情或者说话慷慨激昂的对手,此时如果你仍然用原来的语言风格,则在气势上就可能显得弱了些,给人一种“受气”的感觉,庭审效果不好。因此,你最好能够将自己培养成“全攻全守型”的选手,把自己的语言风格塑造成“嬉笑怒骂皆成文章”,才能百炼钢成绕指柔。

一般地说,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是受被告人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的,本身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其身份和职责所决定,辩护律师不会站在控方的立场上,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意见和主张。另一方面,受其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约束,辩护律师大多不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强行进行无理辩护。由于辩护律师对法律知识相对熟悉,出庭经验相对丰富,因而往往比较善于在辩论中抓住公诉的薄弱环节和失误,辩论观点比较明确、系统和有针对性,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善于运用各种辩论策略和技巧,应当作为公诉人或辩护人辩论的重点对象。为此,我们就要对对方的风格类型进行分析,研究掌握不同对方的语言风格并采取相应对策。

1.理性平和型。这类人的风格是稳健理性,庭审中一般不会说出格的话、做出出格的举动,对待案件态度认真严谨,善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与法律问题,提出的问题比较理性中肯,即使是提出有争议的观点,也能够合理地提出依据并阐明,逻辑严密。有时一些工作态度不够认真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就会“栽”在这类对方手里。对待这样的对方,公诉人或辩护人首先要对自己的案件进行认真地审视与准备,特别是一些虽然不起眼却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问题,要尤其加以注意,“先为不可胜”。在法庭答辩的语言风格上,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注重说理与论证,有时可以采取预先答辩法,即在预测到其可能会提出的合乎事实、法律的问题,预先在公诉意见书中加以阐述和肯定,争取主动,对于其可能会提出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可能会影响法庭视听的,也要预先在公诉意见书中论证清楚,从而澄清模糊认识,发挥公诉意见书先声夺人的优势。

2.高傲自满型。这类对方对自己的执业素质和辩论水平一般颇为自信,或者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辩护实力和经验,往往不把公诉人或辩护人尤其是年轻的公诉人或辩护人放在眼里,对合议庭不够尊重。这类对方的弱点是太需要别人的尊重,稍有触动可能会失去风度;凭经验辩护,对一些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了解掌握不够等。对待这样的对方,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其实力,另一方面也不要被其吓倒,不敢大胆与之争论,在策略的选择上,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在一些细节方面挫其傲气,打击其优越感。如其在举证阶段质证完毕后,公诉人或辩护人对其质证进行反质证,然后准备继续举证,对方认为对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反驳意见需要发表意见,而打断公诉人或辩护人的举证活动时,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提醒其遵守法庭纪律:

今天这里是庄严的法庭,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对方作为资深律师,更应当懂得和模范遵守法庭纪律。希望对方能够服从法庭的指挥。现在公诉人或辩护人根据审判长的要求继续举证••••••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新的法律法规已经取代了旧的规定,而其仍然凭经验适用旧的规定时,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说: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已经有了新的解释(规定),公诉人或辩护人希望对方在对本案进行辩护时,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学习研究这些规定,不要仅凭经验办事。经验是可贵的,但是经验主义就是不足取的了。

3.激昂煽情型。这类对方法庭上情绪比较饱满,富有激情,语言有气势,喜欢使用一些有煽动性的语言,或夸大被害人的过错、或渲染被告人的可宽恕之处,所提辩护观点,因为基本上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带有片面性,例如,在法和情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会脱离法律的明文规定,片面从情理、道德的角度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主张;为了增强辩护的效果,有时采取不合理的夸张、推理、类比等手法,语言表达可能比较激烈,甚至可能出现有损司法机关形象和威信的攻击性措辞;辩护的形式往往不是面向合议庭陈述事实和理由,而是面向旁听群众发表演讲,煽动旁听人员情绪;法庭表现往往会出现旁听人员尤其是被告人的亲友在其煽情下鼓掌起哄,甚至在庭后攻击合议庭、公诉人或辩护人。对于这种类型的对方,公诉人或辩护人一定要在气势上将其压倒,要么直接通过更加有力的答辩压倒其气焰,要么通过理性的引导挫其锐气,因而可以采取两种应对方式,一是煽情对抗,一是诉诸理性。如果公诉人或辩护人对自己演讲能力和表达水平、语言气势有信心,可以与其情形煽情对抗,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使用激昂的语言针锋相对地予以驳斥,如对方一味强调情理道德,公诉人或辩护人就要强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以及情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用“大道理”规范对方提出的“小道理”;如对方片面强调被害人行为的过错,可以在驳斥对方发言片面性的同时,强调被告人使用犯罪手段解决纠纷与矛盾,践踏法律,害人害已;如对方片面渲染被告人行为的可以理解与宽恕,则可以通过形象地描述被害人受害后的惨状、犯罪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等揭露犯罪的危害程度,倡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对抗对方煽情。如果公诉人或辩护人认为没有必要与对方进行煽情对抗,则可以采取理性的方式,先指出对方发言的方式与庭审目的不符,挫其锐气,将其话题拉回到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上来,再对其辩护意见中非理性和错误的观点进行批驳,达到“挫其锐,解其纷”的目的。

4.虚与应付型。这类对方责任心不强,对于案件材料不熟悉、不研究,基本上靠在法庭上应付几句交差,但有时却大言欺人,不注意会被其蒙蔽。对于这类对方,可以通过在举证质证中观察其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必要时点出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挫其气焰。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庭审中,对方在辩护时,不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谈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而使用煽情的手法大谈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出于好心、没有社会危害性。通过庭审可以看出,该对方对案件没有进行认真研究,甚至连被告人的名字都弄错了,被告人叫“叶迪某”,对方却错叫成“叶某迪”,并且在发言中一口一个“叶某迪”。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时,使用这样的开场白,点出了这个问题,寥寥数语,收到了效果:

首先纠正一下对方的一个错误,被告人叫叶迪某,而不叫叶某迪。作为法律人,对案件应当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而作为收取了当事人高额律师费用的对方,更应当对当事人认真负责。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对方连自己当事人的名字都弄错了,这不是一个严肃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希望对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下面公诉人或辩护人就对方提出的观点作一简要答辩••••••

5.咬文嚼字型。这类对方喜欢挑毛病,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措词造句方面爱挑小毛病,纠缠于个别字词的含义;对于卷宗材料中语意模糊的证据故意弄乱其含义,企图乱中取胜。对于这类对方,如果是其故意曲解字词的含义,应当严正指出句子的真实含义,将辩论拉到正题上来;如果起诉书或相关文书确有字词上的疏漏与错误,可以当庭予以纠正,进而说明这种错漏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成立。如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对方花了大量时间挑起诉书中字词的错漏,其目的在于说明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不认真细致,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却没有提出多少有价值的观点。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时,主动承认起诉书中存在的疏漏,进而将话题引到案件正题上来:

刚才对方用了四分之二的时间,对起诉书进行了校对,用四分之一的时间告诉了我们什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仅用四分之一的时间简单地辩论了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对方这种对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关心,公诉人或辩护人非常感谢,同时,公诉人或辩护人也完全有闻过则喜的雅量与胸襟,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牢记对方善意的建议。但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注意到,对方对于起诉书字词句的研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本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在其四分之一的辩护意见中,也语焉不详••••••

6.强加于人型。此类对方不顾法庭调查中证据的情况,直接将自己的观点加之于辩论中,如法庭调查阶段明明根据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在作虚假供述,对方却仍然设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证实某份证据是虚假的,或其所举的证据是非法取得,不能作证据使用的,却在法庭辩论中仍然用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强加于人。对于此类对方,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立即揭露其强加于人的本质,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关于本案XX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或辩护人已经完全论证清楚,该证据取证形式不合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然而,对方置这一基本事实于不顾,仍然使用这一证据作为论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显然是不客观、不严肃的。在论据虚假的前提下,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对方的辩护观点是不正确的,提请法庭不予采纳。

7.强词夺理型。此类对方喜欢抓住某些枝节问题做文章,只要对被告人有利,无论怎样牵强附会都硬往被告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或者无罪上拉,如强奸案件中会提出被害人穿着暴露、夜晚独自行走存在过错等理由,大有犯罪只怨他人、不怨自己之风。对待此类对方,要坚持强调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必要时可以使用归谬法驳斥其错误观点,因为强词夺理的方法之中,荒谬的问题会很多,稍加总结就可以发现。

8.攻其一点型。此类对方只要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就可能抓住不放,通过否定一点,不及其余来否定全部事实证据。如发现侦查卷宗中讯问、询问笔录存在雷同问话现象,就指责侦查人员编造证据、指供诱供,进而否定全案证据。对于此类对方,可以首先说明其所否定的证据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进而说明该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如果是关键证据,则通过其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如果存在瑕疵,则说明瑕疵证据的运用原则,并非一概排除;如果是非关键证据,则说明即使该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仍然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同时还要对对方这种否定部分就此否定整体的态度予以驳斥,说明这种态度不是客观的、辩证的态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这一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共同的目标是背离的。

9.卖弄理论型。这类对方一般学历较高,或者是高校的教师,对于刑事法理论比较熟悉,对于一些前沿性的问题有所涉猎,在辩护中往往爱谈理论,甚至将一些有争议的理论拿来作为辩护的理论依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由于此类对方可能是知名学者,或者对理论相对熟悉,甚至是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大学教师,一些公诉人或辩护人会发怵。对于此类对方,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立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运用通说以及司法实践相应对,在对刑法理论中的分歧略加说明之后,强调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规定的重要意义,进而指出学理解释或理解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

事实证明,对方法庭上的辩护观点虽然千差万别,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出庭公诉的积累,发现和找准对方的辩护规律,归纳总结出答辩应对之策,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成功完成法庭答辩任务的重要路径。总的来说,对方法庭上提出的辩护观点,基本上围绕着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情节这四个方面展开。为此,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特别注意听取辩方第一轮发言,从其大量陈词中归纳出辩方的基本观点,提炼辩护观点的核心和焦点,确定答辩的范围和重点,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答辩,做到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无关问题不理会,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不利局面,始终把握住辩论的主动权。

犯罪事实方面,对方经常提出的问题是某一事实或全案事实不能成立,多起事实中某起事实不能认定;而有关事实认定方面,对方的主要理由,一般都是证据不确实充分,因而事实与证据问题,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问题,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还是要运用证据来回答。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立足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澄清对方造成的模糊认识;对于证据问题,公诉人或辩护人要结合法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是对方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提出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的真实性问题,要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论证透彻,重申证据体系的完整严密性。

对方以“证据有矛盾”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的应对。在言词证据存在一定矛盾的案件中,对方会抓住证据的矛盾点,以点击面,借以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时,一是要正视矛盾;二是要根据矛盾证据产生的原因或矛盾证据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要立足于证据体系。对属于提供言词证据的当事人因感受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正视矛盾存在的前提下,指明当事人因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对同一案情表述不一致是正常的,并阐明这种不一致恰恰能体现当事人陈述情况是客观的,从另一侧面并反映了体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没有指供行为,收集证据程序是合法的,然后再结合证据体系,指明矛盾中的一方的情况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且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是可以采信的。对属于案件细节、枝节问题的矛盾,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指出这些矛盾只是存在于案件的细节、枝节方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而有关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存在矛盾,不能因为细枝末节上的不一致而予以全盘否定,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指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能够形成锁琏,具有充足的证明力。

对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的应对。如在盗窃案中,对方抓住没有收集到部分物证这一点,以“捉奸拿双、捉贼拿赃”的传统观念,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或辩护人既要指出未能收集该证据的客观原因,又要指明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阐明本案的证据符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条件。

在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对方经常提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也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答辩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因为对方提出的定性问题,涉及到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公诉人或辩护人必须答辩的。对于这类辩护或辩解意见,公诉人或辩护人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运用法学理论加以论证。

对方以“不符合构成要件”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身份犯罪中,对方往往抓住被告人身份复杂性这一点,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该罪的身份,因而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强奸案中,对方以被告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轻微,或以被害人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为由,将强奸辩解成通奸,不构成犯罪。在受贿案中,对方以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或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或辩护人应以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论证构成该罪的要件作为大前提,再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小前提,论证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指控罪名成立的论点。

在被告人量刑情节方面,对方往往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防卫过当、过失犯罪、初犯、偶犯、被诱骗或胁迫参与犯罪、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值得同情、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况,其中,对方提出的自首、从犯等问题,经常是似是而非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应当仔细辨别清楚,及时予以回应,以正视听。

(六)答辩提纲的制作与修改技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法庭答辩活动需要进行充分准备,这种准备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熟悉案情,撰写答辩提纲,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与修改答辩提纲。

首先,要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党的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其次,要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或辩护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对方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对方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公诉人或辩护人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

1.答辩提纲的拟写内容

拟定答辩提纲,首先要确定辩点。只有对于辩点准确预测,才能不打无准备之仗,不会因没有准确预测到辩论焦点而在法庭上乱了阵脚。

其次针对辩点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辩点是争议的焦点,但对方会用什么样的理论与语言阐述其观点,也需要经过预测。要根据辩点问题的性质以及对方的辩护风格,预测其辩护观点,如辩点是定性方面的问题,就要根据刑法理论,预测对方的观点;辩点属于对证据的取舍判断方面的,就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理论预测对方的观点,等等。

针对辩护观点组织答辩语言。辩护观点清楚之后,要将针对该观点的语言组织好。这种语言组织,不一定是原原本本地将法庭上所要答辩的语言全部列出,而是要根据自己平时的语言组织能力,或只列出提纲,或详细写出“发言稿”,但大部分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历练之后,仅用提示性的提纲也基本可以完成法庭上的语言组织,这也是对公诉人或辩护人语言组织能力的一个基本要求。

最后,要根据法庭上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答辩提纲。答辩提纲仅仅是一种庭前的预测,法庭上真实的情况如何,还是要根据庭上的情况作出判断,而不能一成不变地死抱着答辩提纲。如被告人原来供认,结果在法庭上突然翻供,那么就要对答辩提纲进行修改;对方在法庭上突然改变辩护意见,就不能仍然用已经准备好的答辩提纲。所以,公诉人或辩护人庭上的应变能力很重要,而应变能力的体现,大部分正是体现在法庭辩论当中的及时调整与应对上。

2.归纳辩点的方法

(1)根据阅卷情况归纳辩点:公诉人或辩护人在阅卷中会遇到案件的很多问题,如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定罪与否,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量刑情节的轻重等,这些问题,每一个都可能成为法庭辩论中的激烈辩点,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办案中就要注意及时归纳总结,对于所认定的事实与情节要做好辩论的准备。

(2)根据提审会见的情况确定辩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核实证据听取辩解的过程,也是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态、认罪态度以及在法庭上会作如何辩解的过程,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就是其在法庭上的辩解或对方辩护的内容,因而应当通过讯问活动,确定被告人及其对方的辩护观点。

(3)通过听取对方意见和沟通交流发现辩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往往前来阅卷、提出律师意见,这是掌握辩护观点最好的机会。因此,要做好律师的接待工作,认真听取辩护观点,正确的观点在定案时客观地予以采纳,而不正确的观点,可能正是法庭辩论中的辩论焦点,应当掌握。

(4)针对案件争议问题确定辩点。在确定案件起诉与不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以及如何采信证据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而即使案件在最终确定起诉之后,这些争议焦点也仍然存在,而且也可能就是法庭辩论中的辩论焦点,公诉人或辩护人或赞同此观点,或反对此观点,但作为受指派出庭公诉的人员,必须坚持起诉书所持观点,因而对辩论焦点也应当有所准备。

(5)针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情节确定辩点。起诉书是代表公诉机关启动审判程序的法律文书,也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表明观点、指控犯罪的依据,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支持公诉所支持的,正是起诉书的观点,而对方对案件所提出的异议,也正是针对起诉书所提出,因此,要对起诉书所认定的每项内容进行详细研究,从中找出对方可能提出异议的地方,该地方也就是辩点所在。

3.答辩提纲的调整修改方法

(1)通过当庭讯问被告人调整答辩提纲。尽管被告人在开庭之前都会多次进行供述,但是法庭上的辩论焦点,只能围绕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展开,因为这种供述正是其当庭的辩解,已经由当初的预测变成了现实,它是当然的辩论焦点,所以公诉人或辩护人如果在此之前没有预测到被告人当庭所作的辩解或者预测得不够全面,此时就应当根据其当庭的辩解,及时修改调整答辩提纲,使法庭答辩有的放矢。

(2)通过对方发问调整答辩提纲。有的对方向被告人发问某个问题时,其辩护观点其实就已经隐含其间,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对方问被告人:你当初让刘某他们去报复时,是让他们把被害人杀死,还是只是打一顿教训一下?这一问话的言下之意,是被告人究竟有没有杀人的故意,如果没有杀人的故意,那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通过这句问话,公诉人或辩护人就可以判断:对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其辩护观点就可能是本案的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此前如果没有很好准备,那么对答辩提纲就要做及时的调整。

(3)通过对方质证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凡是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必然也是其在辩论意见中所要提出的辩论焦点问题,这些辩论,可能在质证阶段就已经展开,但在法庭辩论中,对方一定还会将其作为辩护观点的支撑。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如果答辩提纲中没有预测到,也应当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4)通过对方举证调整答辩提纲。对方在法庭上所举的证据,必然是其答辩的证据基础,同时也是公诉人或辩护人必须答辩的问题。这些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可采性、所证明的事实是否真实、能否对案件本身产生影响,这些都应当作为答辩内容。因此,要通过对方的举证,找准其辩论意见,及时调整答辩方向。

(5)根据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调整答辩提纲。


三、法庭辩论技能提高的方法

积累:随时总结;注意观摩

学习:学实体,学程序,学案例,学方法

训练:在组织下训练;自己安排训练

思考:第一时间反思;通过写文章反思;通过别人的启发反思

准备:反复思考

四、法庭辩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功夫在辩外,法庭辩论绝对不是耍嘴皮子和玩弄技巧,而要靠人格魅力与知识的沉淀,简单地说,就是尊重对手、储备广博的知识

2.充分准备是王道 

3.莫斗气,莫逞口舌之快――不是争高低,不要闹意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不要人身攻击

4.辞达而已矣,得理且让人

5.说到点子上,并不是说得越长越好――法官的耐心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