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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群律师委托人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07 12:32

编者按:朱某栋盗窃数额巨大被认定为立功减轻处罚被判二年九个月。外省籍朱某栋因陪同他人来长沙共同作案两起,涉案金额9万余,共同作案方法为租车凌晨赶到作案工地仓库盗窃电缆,连夜销赃返回,出于对黄四群律师的专业信任,委托黄四群律师为其辩护人。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担任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案的辩护人,经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所起作用较轻,可认定为从犯,如不能认定为从犯,在认定共同犯罪量刑时也应体现从轻

被告人朱某某系受同案被告人石来宾邀集,事先并不清楚是来盗窃,主观恶性较轻。在盗窃过程中,两次均只是负责搬运,均是受石来宾、石贺健的安排来行事,作用有限,可认定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如不能认定为从犯,也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在量刑上也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劝说同案被告人余某某投案自首,可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朱某某被抓后,主动表示愿意劝说同案被告人余某某投案,在获得民警的同意下,利用民警的手机打给被告人余某某,规劝被告人余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余某某后期也进行投案。应当说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被告人朱某某直接劝说同案犯使得同案犯主动投案,无须开展抓捕程序,大大提高破案效率,有利于迅速破案,瓦解犯罪势力并且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为国家、社会节约了资源,完全符合立功的本质要求。行为人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客观上起到的作用不小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等四种明确列举的情形,所以应当为立功,可减轻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劝说他人投案自首认定为立功已被《人民司法》所确立,我们只需确定劝说者劝说与被劝者投案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看,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不论是从平时两人关系上还是从共同作案的紧密程度上,被告人朱某某的劝说对被告人余某某的投案起到了直接的促使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朱某某的劝说,余某某就可能不来投案,就可能需要公安机关动用抓捕程序。故而说,假如被劝说者因为他人的劝说来投案被减轻处罚,而劝说者不享有任何的量刑情节,不认定为立功这是本末倒置,是不合情理的。

三、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能认罪,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就有投案的想法,只因被抓而未实现,其因文化水平不高,无一技之长的生活技能,加之家中因娶妻生子生活压力巨大,受同案被告人的安排参与犯罪,自身也缺乏法律意识,犯罪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到案后积极坦白犯罪事实,积极认罪,家属也尽其所能给予被害人最大经济赔偿。目前,其面临牢狱之灾,家中尚有未满周岁的幼儿需要抚养,其十分后悔当初的举动,从其内心和行为上来说,其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综上,恳请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念及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有一定的犯罪社会原因,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和悔罪表现,能积极认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从法理和情理上给被告人朱某某减轻处罚,能够比被告人余某某更低的量刑。

以上意见,望请酌虑!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