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以案说法

被告人拒绝认罪时可依间接证据补强的被害人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02 21:47

【中  码】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证据证明力·证明力需要综合判断·当事人陈述 (c020403072)

【关 键 词】刑事 刑事证据 强奸 性侵事实 被告人供述 拒绝认罪 被害人

陈述 间接证据

【学科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知 识 点】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间接证据 证据证明力

【教学目标】掌握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及特点,明确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了解证据证明力的判定标准。

【裁判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二审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总第731)收录

 

【案例信息】

    强奸罪

     (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

判决日期20150310

公诉机关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张正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利用教师的身份便利,多次与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后,否认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如何认定多名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能否依据被害人陈述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正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正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正义的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采信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据该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正义构成强奸罪,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宣告被告人张正义无罪。

公诉机关述称:本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之所以存在差异,在于本案事实至今时间久远,不能依此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正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作为教师的便利条件,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多次与多名幼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虽然行为人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前述犯罪事实,但多名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主要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且被害人作出陈述时已成年,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同时,与各被害人均无亲属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犯罪事实相似度极高,从侧面间接补强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被害人陈述已达到了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据此,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性侵多名女学生的犯罪事实,此时,对行为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理评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犯罪事实一般应依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直接证据,其中,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亦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而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对于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害人陈述即显得尤为重要。此种情况下,如何运用被害人陈述此种言辞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则:1.被害人陈述能从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且必须依赖其他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具有证明作用。2.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即应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3.被害人陈述要具有排他性。即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结合后证明的犯罪事实必须相互一致,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且不能彼此之间相互矛盾,否则不能依次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4.考察受害人的品质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如被害人是否处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恩怨或利害关系等,以至于其提供的证言失实或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甚至出现包庇或陷害的情形。综上,应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对被害人的陈述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过各个证据的相互证明、补强等效力认定案件事实。

行为人系人民教师,其在任教期间以金钱利诱为手段,与多名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在公诉机关庭审阶段,行为人虽始终作无罪辩护,即属于无被告人供述情形,但因具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且各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发生性关系的先后顺序、给付钱财等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一致。各被害人在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时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周岁,已具备正常辨别是非和正常表达的能力,且在作证陈述时已成年,对作伪证的后果已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此种情形下,被害人陈述明显具有程度较高的真实性。同时,与被害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证人出具的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所证实的部分犯罪事实相互印证,补强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据此,应认定被害人的陈述达到了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综上,应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性侵幼女的犯罪事实,对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如何认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2.简述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审查及证据补强。

3.辨析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区别。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正义。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7月至20116月期间,被告人张正义利用其担任关岭自治县某小学教师的便利条件,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先后在关岭自治县某小学后面的山上等处5次骗取该校女学生雷江x、谢xx、雷x拉、雷亚x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正义在每次得逞后均给予各被害人少量金钱。

公诉机关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妇检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住宿情况、学籍档案,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雷亚x、雷x拉、雷江x、谢xx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义身为人民教师,明知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多人、多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正义辩称指控不属实,是诬告陷害。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张正义无罪。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义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骗取该校4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正义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4名被害人均为农村留守儿童,故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处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正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正义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采信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张正义无罪。”

二审检察员认为:本案证据,被害人陈述内容存在差异是因为相隔时间久远,张正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5310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