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洗钱罪),还是诈骗共犯……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05 22:53

        作者:黄四群律师

        前些天,一位朋友来咨询我法律问题,自述其朋友因帮人跑分获利40余万元,涉嫌帮信罪被抓,办案人员说判刑大概一年的样子,问我是不是这样?

       我说,此话不必当真。现实中因提供银行卡帮人跑分,一般涉嫌这几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掩隐罪洗钱罪属于特别条款的罪名)、洗钱罪或诈骗罪,各罪罪行严重程度依次递升。而实践里,往往先以帮信罪立案侦办(因为此罪在“两卡”犯罪适用中具有普遍性),之后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官在上述罪名中择选。而择选适用从来就是就高不就低,否则就是失职。再就是上述罪名在“两卡”犯罪中适用又是不易的。我们先来讲讲帮信罪掩隐罪的区别(前者法定刑3年以下,后者则是7年以下)。有人从主观明知上进行分辨,说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是“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实质上来讲,两者均属于“明知”该笔资金的来路不正,上游行为存在违法犯罪的高度可能性。且二者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均应属于概括性明知,不知道上游犯罪的嫌疑人具体情况、犯罪实施情况等,否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共犯。主张区分二者“明知”的程度,但是区分二者明知程度在取证方面难度极大,在许多情况下只能依赖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因此一味强调二者主观明知上的区别,反而更容易造成适用混乱。更有甚者从资金的客观性质上强调,说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如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掩隐罪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是实践中行为人对进入自己账户的资金明知来路不正,一味按上线的指示转账,卡中的犯罪资金和犯罪所得他如何分清。实际上也是不易分辨的。上游犯罪人不能到案,如此说来适用掩隐罪的几率将大大加大(赌资也可以是犯罪所得)。因此,这种利用资金性质适用罪名,不仅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人认为罪名侵害的法益有所不同试图以此区分两者。说帮信罪位列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点类似洗钱罪,洗钱罪破坏是金融管理秩序实践中帮信罪多发的是提供个人储蓄卡、信用卡用于他人“跑分”“刷流水”,该种行为影响金融机构对银行卡的正常管理,对上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极大地帮助作用。因此,帮信罪是在上游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本质上仍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只不过根据《刑法》的规定,将其予以正犯化了。换言之,若没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该帮助行为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于是,有人笑称在电信网诈中给了“两卡”分子正了名,取得了从轻处罚的尚方宝剑。而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侵犯的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工作。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会对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产生阻碍,甚至成为不可能。因而掩隐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为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处罚而实施的妨害司法的行为。也就是说,帮信罪在上游犯罪中,掩隐罪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但是,现实情况是“两卡”犯罪中刷脸、转账已成了常态,钱款到了行为人的银行卡之后转账成为必然,什么叫“犯罪中”“犯罪完成之时”?钱款到了行为人的账户,被害人就丧失了财产,诈骗犯罪就已既遂。行为人本身就是犯罪流程中间不可缺少的一环。因此,从此进行区分两者也不好办。实践中,对仅提供银行卡、密码和U盾,不参与转账的,毕竟是少数。有甚者认为应将无正当理由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定帮信罪又根据上线的要求,再次将资金以转账、套现等形式进行转移定掩隐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受网络犯罪隐秘性高、犯罪链条长、跨地域上线难以到案因素影响,“两卡”跑分、转账中,帮信罪与掩隐罪在实践中并不是那么好区分行为人极易涉嫌包括诈骗罪、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隐罪、洗钱罪等罪名(各种罪名量刑差异巨大),由此说明起诉非常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办案人员的话岂能当真!好了,这时可能有人会问:黄律师,你讲了这么多理论上的东西,我们也听不懂,这么多罪名都把我们搞混了,你也不要一一分析下去,你就结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该怎么做吧。好吧,接续上面那个细节粗糙的问题,我来说说我的经验:非法获利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帮信罪”中确属少见,说明行为人参与程度深,与上线联系紧密。与上线紧密程度越高,成为掩隐犯、洗钱犯、诈骗共犯的可能性就会越大,罪行也就越重,这时行为人的供述也很重要,再联系其他证人的证言,就能落实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指控犯罪就不成问题。当然,如何为当事人减轻罪责,避免适用重罪名面临更重的刑罚(40万元的非法获利,帮信罪也不可能只判一年),具体细节要具体分析,为当事人找一位专业又负责的律师参与其中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