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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冷某松经辩护被取保候审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4-0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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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被告人冷某松涉嫌抢劫罪,经黄四群律师辩护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附:
被告人冷某松抢劫案律师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受被告人冷某松及其家属之托,担任贵院办理其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件材料及向被告人冷某松核实案情,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被告人冷某松的陈述
经律师会见,被告人冷某松陈述如下:
其并未在名为“开心赚钱的群多少页”的群里,本案发生当日其系受张奇文邀约才一同去送“小姐”,之前两人并未搭过伙,也未与就强取他人钱财张奇文、郑勤有过合谋,到达涉案地点后冷在楼下等待,后被“小姐”告知楼上有打架,其上去后看到有撕扯的痕迹,但打架已经停止,为防止事态扩大,就叫张、郑两人离开。其到涉案房间后并未出手殴打过被害人,也未对被害人有过交流,到房间至离开前后时间只有几十秒,其并不清楚张、郑二人向被害人要过多少钱财、被害人又付了多少钱财、何时所付,其之前也向客人索要过费用,一般是100-150元,如果对方不给也没有动手强夺。
被告人冷某松另陈述:
自己的供述笔录中多处存在未供而让其强迫自认的行为,如8月15日笔录第3页倒数第5行,其并未说过“他们在房间有什么事情我也方便及时上去帮忙”,系办案人员私自添加。8月16日笔录并未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此笔录形成于派出所,其并未说过第2页第5、7行中“然后再强行收取出台费和服务费”“一般都是言语恐吓、威胁之类的话”,上述言语均系公安私自添加,笔录系事先已经打好,讯问过程简单了事,其没有说过上述言语,笔录不容细看,只许直接签字。9月18日“宣捕”笔录也是事先已经将打印好的笔录强迫其自认,此笔录形成过程并非一问一答一记,笔录内容不容被告人争辩,笔录第1、3页内容大部为系办案人自述而得来,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后以时间稀少督促被告人签字,被告人来不及细看就签了字。
被告人冷某松还陈述:
其并不清楚1200元何时到的账,分给郑1600元是张用其手机操作的
二、律师意见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冷某松有殴打、威胁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与张、郑二人有强力逼要他人钱财的合谋,之前也未有与二人共同强夺他人钱财的经历,被告人冷某松对张、郑造成被害人钱财损失的既定事实,没有起到作用,其到达房间2000元嫖资已付,多少出台费其也不清楚,被害人何时所付其也不知,其到房间并没有任何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冷某松的到来在客观上让被害人丧失钱财起到一定的心理作用,但并非冷某松所愿,冷某松并无强夺他人钱财的类似经历,自述每晚450元的租车费其经常亏钱,其在涉案房间几十秒的短暂停留,只是为打探情况,提醒他人离开,并无抢劫他人钱财的故意。在暴力侵财行为已经终止,即使未终止,不应其一人的无犯意的到来,因其事后获取钱财就推定其与他人有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这是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所以说,被告人冷某松虽有与他人获取不义之财的意愿和想法,但无与他人共同抢劫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侦办机关指供逼认的行为欠妥,违反办案的客观义务,故请求公诉依法审慎处理此案,对涉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被告人冷某松不予起诉,能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
2019年1月9日
申请人:黄四群,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冷某松,男,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冷某松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冷某松因抢劫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时间近5个月,被申请人能自愿接受国家法律处罚,能认识行为的性质,积极认罪,被申请人与同案被告人并无预谋,到犯罪现场后并无威胁被害人的行为,也未动手殴打被害人,劝同案被告人不要将事情扩大。考虑到被申请人冷某松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加之系初犯、偶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被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单位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