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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群律师担任周某泉涉嫌聚众斗殴案的辩护人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2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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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黄四群律师的专业信任和对其心理矫正能力的认可,聘请黄四群律师担任周某泉涉嫌聚众斗殴案的辩护人。
经依法查明:
彭某涛与被告人周某泉均系长沙**工程学校学生。2018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泉在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工程学校附近因心情烦躁,责怪彭某涛等人说话声音过于吵闹,将彭某涛推到在地,彭某涛因此埋下仇怨。被告人程某出于义气,决定为彭某涛报复周某泉,其通过qq空间动态发布信息进行挑衅,周某泉得知后出于逞强的心理,对程某的品论予以回应,双方约定于2018年3月17日在长沙天心区解放西路“象牙红”ktv附近斗殴。3月17日晚上23点左右,被告人周某泉纠集文某彬,王某等八人携带刀具,被告人程某纠集十几人在“象牙红”门口见面,因周某泉等人气势较凶,程某纠集的人员都被吓跑,被告人程某被被告人王某抓住,被告人文某彬扇了程某几个耳光,周某泉持刀砍了程某四刀。
2018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泉前往建筑学校让对该件事情作出评论的相关人员删除信息,彭某涛等人害怕再次遭到殴打,叫来王某杰、陈某栋等人帮忙并准备了砍刀、棒球棍。被告人周某泉纠集文某彬、王某等人与彭某涛、周某杰、王某杰、陈某栋等人双方在长沙市建筑学校门口的公共厕所碰面,彭莫涛等人持刀欲砍周某泉,结果被周某泉夺过砍刀将周某杰,陈某栋等人砍伤。
经法医鉴定,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周某杰的为轻伤一级,周某泉、陈某栋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泉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周某泉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四群律师为被告人周某泉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出庭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泉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周某泉于2018年5月7日在公安机关无传讯证的基础上经电话通知到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在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调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据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据传某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错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某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某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某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某“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结合上述法理分析,被告人周某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也未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二、被告人周某泉是在被告人程某的辱骂和挑衅下参与斗殴,被告人程某对案件的发生某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周某泉的责任。
被告人周某泉是在被告人彭某多次的视频叫嚣和挑衅下以及不容争辩的辱骂下,加之由于年轻气盛,缺乏自控力,而参与斗殴,致被告人程某轻伤,被告人程某对案件的发生某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周某泉的责任。
二、被告人周某泉对2018年3月18日伤害事件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对周仁杰、陈继栋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周某泉于2018年3月18日到案发地点是为寻找发布前两天打架消息的人,并无打架伤害他人的预谋和准备,是在被他人砍击和打击后的夺刀反击行为,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构成正当防卫。
四、被告人周某泉能认罪,系初犯,某悔过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泉能够积极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尚系学生,初犯,案件发生后,特别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他人对家庭所造成的伤害,某较深的悔过表现。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案件,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纯净的校园生活不免沾染上社会不良的习气,给心智尚未成熟的学子埋下制作罪恶的伏笔。本案在成年人的世界里就不该发生,但在这些尚未步入社会的青少年就真实地发生了。在本案参与者的眼中,思维是直线的,“一报还一报”。他们欠缺人生哲理的思考,也欠缺法律意识(但伤害程度某节制)。本案实质就是青春成长的代价。被告人周某泉由于从小跟随祖母生活成长,父母忙于生计,疏于管教,生活上基本由祖母代劳,人格尚不完善,但绝非穷凶极恶之人,并非不可塑,本案的办理过程辩护人也见证了他的成长。故在此恳请审判长、陪审员念及此案发生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本着“医时救弊、教育为主”的理念能够对被告人周某泉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黄四群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