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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涉案2亿,担任总裁,经黄四群律师辩护仅获刑五年三个月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0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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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群律师按|这是一起律师同行介绍、家属聘请的案件,因案卷材料较多,凭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细究案件细节,精细辩护,获得较轻的刑罚,也获得家属的肯定。
一审阅卷笔录:
姓 名
获利情况
涉案事项
备 注
王 某 江
中杉公司与盛宝公司约定顾问费的2%,王某某支付7千/月补贴,领了两月,获利1.4万元,用了盛宝公司李某宝50万元,借了王某某600万元
协助郑某某为李某宝接盘操作虚拟货币,找到王某某接手,为中杉公司找办公地点、搞装修等,找齐某奎一起参与,提拔张绍某为执行总裁,介绍郭志红、王某来中杉公司管控财务,后期帕点提高与降低张绍某向其汇报,调配资金(大额需王某某同意),日常开销与报销需经同意,后期帕点参与决定(管理层会议6%-20%,由齐某奎、王某某、王某江等人一起开会商量),向王某某报告后将齐某奎的帕点降为1%,协助王某某管理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起诉书指控从平台传入58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郑 某 某
顾问费2%的提成100多万
找到王某某接手,王某、郭志红向其报告每天的收支情况,
代表盛宝公司向中杉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给中杉公司提供论坛参会机会以扩大宣传,推荐平台给中杉公司,监督中杉公司的运营风险和财物状况,
中杉公司被举报去协调,找到盛宝公司做数字货币的孙彦江,让他介绍齐某奎来中杉公司
与齐某奎、王某某、王某江等人一起开会商量帕点比例?
笔录摘抄:我是从2017年2月初感受到中杉公司是种传销模式。李某宝知道中央币的运作模式,有五六家和他有这种顾问协议,我记得名字的有长彤民族币、联盟天下币,这些虚拟货币都是中央币一种传销模式,特别是他还讲过光彩币一天吸收资金达1亿(光彩币之前已经媒体披露为传销)
齐 某 奎
2万/月工资,帕点1%,拿了五个月工资十万,帕点24万,奖金十万,共计44万
2016年12月初,受王某某聘请任总裁,负责前期团队筹建,如人员管理(开早晚会)、接待团队的领导人,制作奖金(和管理)制度,联系购买平台,确定前期帕点比例。3月份之前,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团队建设(前期为公司架构搭建好,然后对公司进行管理、做市场营销,给公司的管理层开早会,解决公司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拓市场,后期我负责到分公司巡视,在公司组织的推广活动上站台,做演讲和宣传,参加四次会议和论坛),之后什么都不用管理。找薛海霞、张万里加入,说服盛宝公司的姜法全等加入
后期与王某某、王某江等人一起开会商量确定帕点比例?
会计鉴定:
A. 2016、11、1—2017、4、30中杉公司资金净入额148138935.45元
B. 尾号为8360的工行账号被转人资金621102元
起诉书指控实际获取24万元
张 绍 某
1.5万/月,拿了4个月工资,共计6万元
奖金:今年一月份拿了一万多,二月份拿了二万,三月份拿了十一万的样子
王某、郭志红向其报告每天的收支情况
人员招聘,审核公司差率费用,公司会议的召开,每天抓公司管理人员的会议,为公司制定制度,每天代表公司开晚上的例会,工作对老板负责,日常的事情向齐某奎汇报,然后就是向王旭和王某某汇报,我直接汇报人是王旭
公司有公安、工商等部门来检查,给郑某某发信息协调
会计鉴定:
2016、1、1—2017、4、25中杉公司资金净入额138083145.66元
李某宝
收取顾问费2亿,已收4千余万
提供虚拟货币的资质(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单位)、提供消除泡沫的控股农商行落地方案。郑某某向其转发每天的收入
郑某某笔录摘抄:我是从2017年2月初感受到中杉公司是种传销模式。李某宝知道中央币的运作模式,有五六家和他有这种顾问协议,我记得名字的有长彤民族币、联盟天下币,这些虚拟货币都是中央币一种传销模式,特别是他还讲过光彩币一天吸收资金达1亿(光彩币之前已经媒体披露为传销)
王 某
五千/月,奖金1万,另五万奖金未取
代持股份作为前期筹备人之一,前期帮助中杉公司购买办公用品,负责平台维护和运行及第三方支付转账和汇报给张绍某和郑某某,管理平台资金,按照王某某、王某江的指示向外转钱
一审辩护意见:
被告人齐某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齐某奎的委托,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和与被告人的交流,对本案有清晰的了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齐某奎的作用相对被告人王某江较轻,其作用顶多与被告人张绍某相当,也应列为从犯。
本案从事“中央币”的犯罪行为是由李某宝指示郑某某找到王爱某操作,王某江积极参与,四人共同操控,邀集被告人齐某奎参与其中,齐某奎接受聘请担任职务,虽然齐某奎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只是接受上述四人的安排,按部就班按照他们的意志行事。如在北京等地的各种会议和论坛均是他们一手安排,其只是按照上层的指示而为。另外,齐某奎作为总裁只是他们对外树立的头衔,并未多大实权。除了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和接待之外(王剑、郭志红除外),对于财务状况、帕点的确定并没有权限。后期连查看会员账号的权限都没有,管理奖也无法提取。自2017年2月初开始,中杉公司所有的事务将由被告人张绍某处理,齐某奎不再处理,自张绍某担任执行总裁之后,中杉公司吸收会员的资金有巨大提升。
被告人齐某奎在本案中并非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不是策划者、操控者,只是在公司运行前期起到一定的管理、协调、宣传的作用,虽然其收入比张绍某稍高,但在其担任总裁期间,其吸收会员资金仅有几百万元,与张绍某担任总裁之后相差悬殊,因此不能因为加入早、层级高,就认定为主犯。
二、本案应当认定收取会员资金为148138935.45元,而不是管理平台记录的200042006元。
本案所吸收的资金均进入王爱某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乐信付,经会计鉴定报告鉴定,两者均扣减了各银行账户之间相互转款及从乐信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体现转入银行账号,此计算所得数额与管理平台记录不一致,且相差巨大,辩护人认为银行账号交易记录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能较完整和准确地记录进账的数额,从审慎的角度,应以银行账号记录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为准。
虽然被告人齐某奎为中杉公司人员架构搭建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因被怀疑侵占公司钱款失去王爱某、王某江等人信任,齐某奎任职期间的第一个平台由于难以操作并未获得会员认可,只有为数不多的会员加入,而在张绍某任职期间,中杉公司在各地建立起了市场中心,吸收到了巨额的资金,张绍某直接对王某江负责,主抓中杉公司的各项事务,涵盖人员招聘和管理、制定公司制度、开展各项例会和活动,其作用丝毫不亚于齐某奎这个前期参与者,甚至是大于齐某奎的,将张绍某认定为从犯,而将齐某奎认定为主犯与实际情况不负,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对齐某奎比照被告人张绍某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齐某奎能够积极认罪,系初犯,有积极的认罪态度或一定的悔罪表现,有退赃的态度,可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李某宝、王爱某为中杉公司的发起者、组织者,郑某某、王某江从旁进行协助,均为此犯罪组织的核心人物,被告人齐某奎虽参与其中,但权限有限,系接受指派而行事,且受核心层排挤。前期只负责市场,后期只是冠名总裁,并不负责任何事务,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其作用并不大于张绍某。虽然李某宝、王爱某、郑某某未并案起诉,但是纵观本案证据和获利情形,我们完全有理由合理怀疑三者均为此犯罪组织的实际组织者。故而,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为达到量刑均衡,对被告人齐某奎应比照李某宝、王爱某、郑某某、王某江从轻处理,顶多与被告人张绍某相当,与张绍某比肩量刑,从而可以在基准刑下量刑(为防止出现量刑失衡,留有余地),并从轻判处。
以上意见,望请酌虑!
辩护人:黄四群 律师
二0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