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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巨大(7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经辩护改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三年左右),再次据理力争辩护为数额较大,判一年十个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02 14:54


被告人张抢劫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受被告人张某强配偶的委托,湖南裕某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审查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为敲诈勒索罪,只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强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获得被害人谅解、作用相对较某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量刑。详述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强使用暴力只是就被害人刘某“出千”行为进行,并非为获取财物而采取,获得的被害人刘某2万元赌资与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某强殴打被害人刘某是因为被害人刘某“出老千”而不承认,在被害人承认之后未再殴打,本案系被害人刘某打牌时“出千”才引发,破坏了牌场规矩。被告人张某强受张某邀集参与其中,在被告人张某殴打行为的影响下,也扇了被害人两巴掌,在张某拿起茶杯殴打被害人时还有阻拦,以免扩大事态和造成更大损伤。被害人在被告人的殴打下,不得已承认“出千”,并将先前被告人王某根控制的2万元赌资自愿作为赔偿,被告人张某强殴打行为与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被告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应对到手的5万元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发某由于被害人刘某“出千”行为而引起,按照牌场规矩,应当加倍赔偿打牌参与者的损失,被告人想当然的要求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在自愿给付2万元后不再愿意给付,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长沙,到浏阳后也未进行胁迫(无证据证实有对被害人说过“打断手脚丢入池塘”)和殴打,在去浏阳的路上就赔偿的数额被害人与被告人王某根进行过协商,被害人是因为“出千”被要挟才给付5万元,而非被告人的胁迫行为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才给付,被告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对在浏阳获取的5万元承担敲诈勒索的责任。

三、被告人张某强属初犯,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作用相对被告人张某、王某根较某,与被告人胡某、付某依相当,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从轻量刑。

被告人张某强无前科,此案为偶然发某,被告人张某强系偶发犯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其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过程中系受王某根、张某邀集,谈判和取款均系王某根和张某所为,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张某强还有阻拦被告人张某的过激行为。虽获得较多赃款,但已经全额退赔。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某于被告人王某根和张某的,与被告人胡某、付某依相当。

综合上述情节,不管被告人张某强就共同犯罪数额是5万元,还是7万元,均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从轻量刑。

以上,恳请酌虑和采纳!

附:相关裁判案例

辩护人:黄四群 律师

0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被告人张敲诈勒索案一审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张强配偶的委托,湖南裕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担任被告人张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审查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为敲诈勒索罪,只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也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强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获得被害人谅解、作用相对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量刑。详述如下:

一、被告人张强使用暴力只是就被害人刘“出千”行为进行,并非为获取财物而采取,获得的被害人刘2万元赌资与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强殴打被害人刘是因为被害人刘“出老千”而不承认,在被害人承认之后未再殴打,本案系被害人刘打牌时“出千”才引发,破坏了牌场规矩。被告人张强受张邀集参与其中,在被告人张殴打行为的影响下,也扇了被害人两巴掌,在张拿起茶杯殴打被害人时还有阻拦,以免扩大事态和造成更大损伤。被害人在被告人的殴打下,不得已承认“出千”,并将先前被告人王根控制的2万元赌资自愿作为赔偿,被告人张强殴打行为与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的所得进行处罚。

二、被告人张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应对到手的5万元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发由于被害人刘“出千”行为而引起,按照牌场规矩,应当加倍赔偿打牌参与者的损失,被告人想当然的要求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在自愿给付2万元后不再愿意给付,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长沙,到浏阳后也未进行胁迫(无证据证实有对被害人说过“打断手脚丢入池塘”)和殴打,在去浏阳的路上就赔偿的数额被害人与被告人王根进行过协商,被害人是因为“出千”被要挟才给付5万元,而非被告人的胁迫行为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才给付,被告人张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对在浏阳获取的5万元承担敲诈勒索的责任。

三、被告人张强也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张强犯罪过程中系受王根、张邀集,谈判和取款均系王根和张所为,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张强还有阻拦被告人张的过激行为。虽获得较多赃款,但已经全额退赔。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于被告人王根和张的,与被告人胡、付依相当。

四、被告人张强属初犯,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刘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作用相对被告人张、王根较,与被告人胡、付依相当,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从轻量刑;

被告人张强无前科,此案为偶然发,被告人张强系偶发犯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其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不管被告人张强就共同犯罪数额是5万元,还是7万元,均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从轻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被告人一伙受被害人邀集赌博,被告人方合意共同赢取被害人的钱财,但这种赢取只要不采取“偷牌、换牌”等手段,并不会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形如本案中“炸金花”这种赌博方式纯粹是靠运气来博取,但被害人运用隐形眼镜技术性手段作弊才是本案发的根源。被告人张强参与犯罪过程中,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系从犯、偶犯,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空间大,恳请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判处缓刑为感!

以上,恳请酌虑和采纳!

附:相关裁判案例

辩护人:黄四群 律师

0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