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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盗窃中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抢劫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12 09:17

 

【案情】
2012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雷小见本屯杨某家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蚂蟥钉撬开门锁,入室行窃。当雷小在杨某的卧室内翻箱倒柜时,杨某(怀有身孕)正好回到家,见状惊呼,并抓住雷小。雷小为摆脱杨某逃离现场,就用左手掐住杨某的脖子,右手拿蚂蟥钉击打杨某的头部,接着将杨某扳倒下地,然后抓住杨某的头发,将杨某头部撞击地面,至杨某被撞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雷小赔偿了受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
 
【分歧】
 
在审理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雷小在盗窃过程中被杨某当场抓获,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当场对杨某使用了一系列的暴力行为,直至杨某昏迷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在量刑上,被告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入户抢劫的解释,应当以入户抢劫确定量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文章出处:乐业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