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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索取学生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11 07:48

 

【案情】

      2012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罗甲 、罗某、罗乙三人密谋后,窜到逻西乡某中学保安室实施抢劫。由罗乙在门口放哨,罗某、罗甲 窜入室内对二十多名学生强行搜身,罗甲还在窗台要了一根钢筋进行威胁,其中班某被抢走现金30元,韦某被抢走现金1元。

 

【分歧】

        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罗甲 、罗某、罗乙抢在校学生的少量钱财,虽使用暴力手段,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程度,明显某有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色彩,属于强拿硬要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罗甲、罗某、罗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罗甲 、罗某、罗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条是认定抢劫罪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综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把握:

      1、从主观动机和目的来看,抢劫罪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唯一指向,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行为人是为追求物质而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中,行为人主观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存在着出风头、摆威风的目的,以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或是颠倒是非,争强逞能,找乐子,动机起因较单纯和随意。虽然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唯一目的,这种目的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是通过这一行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发泄其内心的空虚。本案中,罗甲、罗某、罗乙主观上为了找钱用于上网去抢没有什么反抗能力的中学生,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p#分页标题#e#

      2、从侵犯的客体看,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扰乱公共秩序,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罗甲、罗某、罗乙并不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晚上去抢财物,其侵犯的是中学生的人身权和财物的所有权。

      3、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也有不同的特点:(1)从犯罪的地点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大庭广众之下,以期引起他人的注意,达到逞强好胜、寻求刺激的目的;而抢劫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偏街僻巷、田间地头、人稀车少的地方,以免被别人发现。本案中,三被告人选择的是周末学校无人的保安室。(2)从犯意上看,寻衅滋事多数是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而抢劫一般是事先经过一定的密谋,实施过程中多数都是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尽可能快速地劫取财物。而本案中,三被告人因无钱上网,事先一起商量抢学生的钱。(3)从与被害人关系看,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中双方一般认识,或行为人是远近闻名的“恶霸”,被害人受到其威胁而不情愿拿出身上的物品,作案后,行为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行为人会设法尽快逃离现场。本案中,三被告人抢劫学生,是考虑到学校周末学生要无人的保安室看电视没有什么反抗能力,较容易得手。(4)从取得财物的时间看,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罪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5)从暴力程度上看,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以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本案中,罗甲随手拿起窗口上的钢筋在作案现场就持钢筋胁迫受害人,造成被害人恐慌,并在被害人说没有钱的情况下动手搜身,当场搜班某且抢走现金30元,韦某被抢走现金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甲 、罗某、罗乙的行为主观和客观上都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甲、罗某、罗的乙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最后,法院判决罗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被告人罗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冯夏丽    

 

文章出处:乐业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