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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

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应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05 19:30

刑法对立功情节作出从宽处理的原则性规定。然而,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处于毒品犯罪产业网络链条之中,和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比较,具备掌握其他涉案人员情况和罪行的天然优势,即可能通过举报一些从犯、“马仔”的犯罪事实获取立功机会,争取从宽处理的结果。这种举报行为并未体现出行为人真诚悔罪,也不意味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有所减小一对于毒品犯罪,犯罪行为人的立功行为是否足以从宽处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了“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标准。根据《纪要》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只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胡俊波属于“功不足以抵罪”情形。理由如下:
    1.胡俊波供述“二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其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先后实施的一系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因此仅属有积极表现,不构成立功;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胡环香的行为构成立功。
    2.胡俊波在被判处重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从事毒品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和毒品惯犯;归案后长期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拨打电话联系下家派遣胡环香接取毒品外,拒不如实供述毒品的来源和下家主犯;其不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2万余克而且走私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协助抓获的只是下家的“马仔”,功不足以抵罪,如从轻处罚,将会造成全案处刑明显失衡。
    3.从侦查经过分析,胡俊波归案后在最初三次被讯问时均拒不供认罪行,认罪后亦不供述武汉市下家主犯的真实情况,通过打电话联系下家派人接取毒品抓获胡环香后又翻供,拒不认罪,称毒品是公安人员逼着让指认和承认的,胡环香是公安让帮忙抓的。胡俊波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才交代“二唐”实施犯罪的线索,且在供述时避重就轻,体现出其借检举、揭发逃避罪责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