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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

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否妥当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24 07:51

司法实践中,一些并处罚金案件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缴纳了罚金,二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中“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明确为“(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即是说,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缴纳。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罚金是否缴纳不是二审法院审查的对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3.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如果被告人不能自愿缴纳罚金,理应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4.二审法院把罚金的缴纳作为从轻改判的理由容易误导被告人产生一种在一审判决后都不愿缴纳罚金,试图通过上诉期间缴纳罚金并以此得到更轻处罚的念头。因此说,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