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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

犯罪以后在抢救伤者或财产的当场被抓获的行为人能否以自首论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9 14:14

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中,往往会遇到肇事驾驶员在现场抢救伤者,此时交警赶到将其抓获。如认定自首,其并不完全符合自首的有关规定,如不认定自首,对那些在犯罪后本有条件抢救伤者或财产、却为争取“自首从宽”而放弃抢救前往投案的行为人以自首论,则显然有失公平。对上述情形,应当根据《刑法》及《自首立功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犯罪后已及时通过电话等向有权接受其投案的单位或个人报案,或者已委托他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是在接到犯罪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人的报案后,方赶往其抢救伤者或财产的现场将其抓获的。应当视为自首。(2)行为人在抢救伤者或财产时,已明确对他人包括围观群众言明,其准备在将伤者送往救治后或将财产抢救完毕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首。反之,如行为人虽有抢救伤者的表现,但其本人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报案,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的,且也无证据证明其确实准备在抢救伤者或财产后投案的,那么,就仍然不能认定其有自动投案的表现,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