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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偷倒有毒垃圾已犯罪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3 09:27

为牟取非法利益,一农民异地偷运毒垃圾进行掩埋,造成土壤和井水污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洪奎是淮南市大通区上窑街道上窑镇外窑村村民,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8月份以来,魏洪奎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2011年5月,魏洪奎主动到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政府投案。截止到2011年8月29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洪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