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刑事辩护

家属及犯罪嫌疑人重点关注的18大问题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27 19:19

一、公安(检察院自侦)侦查阶段相关问题

  1、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家属及朋友应该怎么办?家属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若被公安机关带走,其家属及朋友首先应当向实行羁押的公安机关人员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其次,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属于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要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

作为家属,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要轻信“好心人”,以为可以靠疏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化解一切问题。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则可以保证少走许多弯路(见下述案件机会)。

10、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p#分页标题#e#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能否适用缓刑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建议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做详细咨询。

 

五、案件机会

11、什么是案件的机会?

所谓案件机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刑事诉讼阶段所能争取到的最大利益、最好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加上法律知识的缺乏,所以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往往需要精通法律知识的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12、侦查阶段的案件可能有哪些机会?

(1)、争取取保候审。对任何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最大的希望无外乎重获自由。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陈述取保的详细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重要条件;如果仅仅递一纸空洞的申请书,取保成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
   (2)、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以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获自由。
   (3)、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比,行政处罚要轻微得多,对犯罪嫌疑人人生的影响要小得多。所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没有达到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4)、争取案件侦办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让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那么后面的起诉和审判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就有重获自由的机会。

13、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能有哪些机会?

(1)、争取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竭尽全力争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检方做出严厉程度较低的指控。
   (3)、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14、审判阶段的案件可能有哪些机会?

(1)、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如果能够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无罪。
   (2)、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应该和律师密切配合,寻找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罪轻、应该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争取轻刑轻判。

六、刑事诉讼时限

15、强制措施有哪些时限要求?

(1)、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16、侦查羁押有哪些时限要求?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p#分页标题#e#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17、审查起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答复。

18、审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所以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正因为刑事诉讼时间紧凑,环环相扣,所以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越有利。有些当事人案发后,意图绕过法律途径,和当事人私了,以为这样就可以摆脱法律的追究;要么听信他人鼓吹,以为花钱就可以“摆平”办案人员,结果不是白费钱财,就是贻误了聘请律师的最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