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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昌涉嫌抢劫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4-12 13:2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湖南海川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谭某昌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没有异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谭某昌构成抢劫犯罪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谭某昌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谭某昌 的陈述,谭某昌于2008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当时,并没有被直接送往长沙市看守所羁押。而是于2008年8月26日与本案的侦查人员一同前往益阳抓捕同案犯彭某正,并且协助将同案犯彭某正抓捕归案。

据谭某昌陈述,其在参与抓捕同案犯彭某正的过程中有下列协助表现:1、办案民警在使用谭某昌的手机给彭正强发信息时询问过谭某昌,以什么语气发送短信。谭某昌告诉了办案人员,发送手机短信应以何种语气来编辑手机短信,以使所发送短信的语气与他和谭某昌之间平时的聊天语气相符。2、向民警提供了彭某正的活动范围。3、彭某正到了约定的见面地点后,谭某昌 指认了同案犯彭某正。

在抓捕彭某正过程中,谭某昌在主观上存在矛盾的心理,但客观上协助抓捕了彭某正,也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二、谭某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1、作案地点、时间和选择作案对象都是由彭某正决定的。

2、在实施抢劫时,是由彭某正先动手的。

3、抢来的钱,是由彭某正保管和分配的。

三、谭某昌等人实施的抢劫犯罪与其它抢劫犯罪相比,没有造成任何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后果较轻。

在众多的抢劫犯罪中,很多都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甚至造成受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谭某昌 参与的抢劫犯罪从未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连一般的殴打行为都没有发生。因而,谭某昌等人的抢劫犯罪相比较而言,后果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四、谭某昌是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1、谭某昌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2、谭某昌在此次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谭某昌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谭某昌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是可以挽救的。

五、综合谭某昌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对谭某昌从轻处罚。

1、谭某昌实施犯罪时,其动机也是没钱了,想搞点钱用。

2、谭某昌在校时表现可以,犯罪后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这次被告人犯罪也与其平时不学法,和家庭教育不够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黄四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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