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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荣枝案,说说律师之路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15 11:26

文|黄四群


前天,我写了一篇关于劳荣枝案件的文章。关于劳荣枝的结局,说得比较委婉,其结局不用多评,老百姓都知道。我不是一个喜欢追鲜逐热的人,骨子里是一个保守的人。只是最近有点闲,才拿手机浏览,于是关注到这个案件。夜晚,一个熟悉的两则对照的照片闯进来。我点击进入,幡然醒悟,是劳荣枝的律师在网上直播(我都不知道她又有律师了),在做什么?当然是就劳荣枝不为人知的一面在吐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定睛一看,人数陡然上升到了135万。让人惊叹,我立即关闭,离开了。

我之所以离开,实在是不适应,有一种不小心踏入传销授课现场,一秒钟不想停留想离开的感受。这个比喻可能会让人想歪,大家不要对号入座,我只是形容想离开的心境。如果我是我当事人的律师,我将其在网上直播,我会很惶恐。怕影响家属情绪,怕投诉,怕损害当事人,最主要是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我们的行业规范和执业伦理,不允许我们将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展现给大众,更不能公开述评。我们怎么没有看到公安、检察院为当事人搞网上直播。这样的行为不能为当事人带来什么好处,网上直播只会“死的更快”。这是一个流量的世界,很多人为其奔走,为了曝光率无所顾忌,终归是为了“名利”二字。网上直播,观众的窥视欲满足了,律师增加了曝光率,出名了。双赢。家属出钱搭了这样的一个戏台子。问题是这是家属的初衷吗?所有的人都看到了,律师好像也在为当事人摇旗呐喊,貌似也做了一些事。让所有的人来看如何“断头”吗?我看到此律师晒出《授权委托书》、劳荣枝的哥哥是越战老军人的图片,这跟案件的辩护有一毛钱的关系吗,除为了攫取眼球。不是我说,某地的律师,追名逐利开全国风气之先,善于炒作吸睛。如李天一案。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也喜欢这一套。我曾经的同事办理一个案件收取几万元,当事人不肯,聘请某地的律师收取几十万转了一圈就回去了,案件也没有办成,个中滋味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

在我看来,劳荣枝案目前正在审理中,不应也不该由委托律师来揭露她,包括她的犯罪经历及前因。我们不是心里学家、社会学家。我们不能全面、权威给出大众需要的专业意见以引以为戒。都说“三岁看小,六岁看大”。劳荣枝她的价值取向肯定受到了儿时的影响。长大后,由于身心发展不全面,受他人的直接作用(法子英)走上犯罪道路。这是可以追溯和想象的。但我不会认为人性天生为恶,人心是本善的。即使法子英这样反社会人格的人,也会有内心温柔的一面。从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角度来说,我们律师不应泄露自己办理的案件信息,更不合适进行公开晒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的观众只能是裁判者。案件终结除外。

……世间皆是一个“名利”在作怪!

谈到律师,再来看看前几天的一则消息。律师做有罪辩护从轻辩护,而法官反而给了无罪判决。这是天下破天荒的事情。初步看律师的意见与法官的意见出入之大,会让人讪笑。我们先来看看案例。

2017年8月,被告人但云飞接手经营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云飞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云飞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但云飞,但云飞交代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赌场总营业额约15万元。

顺德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但云飞经营的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云飞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云飞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综上,被告人但云飞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云飞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被告人但云飞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发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但云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但云飞无罪。

辩护人对被告人但云飞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可以从轻处罚:但云飞系初犯;但云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但云飞的经营场所是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包括棋牌、餐饮;该场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云飞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现来维持经营的;但云飞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儿刚出生,需要其照料。综上,希望法庭对但云飞从轻处罚。

看完这个案例,首先要为敢于做出无罪判决的法院点赞,确实难得。初看案情介绍并不能得出无罪的理解。看到15万的“渔利”,一般人都会轻易认定为有罪。但是裁判法院能够运用常理常情分析案涉的全部情况:考察水钱的高低、参赌人员的成分、棋牌室的成本等,对其综合考察,排除万难力主无罪,勇气可嘉。与当年内蒙古玉米收购案有些类似。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来说说律师的辩护。在我看来,律师的工作应当是不到位的。虽然现阶段,检察院的观点法院往往是附和的。但是律师要敢于突破现状,在案情中深度挖潜,多做研究和思考,不能一味地浮于表面,诸如只提初犯、偶犯、家庭条件差……,这些可有可无的说辞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切实的利益。当然,司法实践中,我们深刻知道辩护人的处境。当事人的牌本就不多,家属要求有时又不切实际,法院支持我们的观点本就不多。能够给我们带来“委屈求全”,但是我们不要惯守常规。打铁需要自身硬,沟通时才可能不弱于下风。当年,我将某中级法院的判例(敲诈80未遂的判一年半的判例),提供给其下的区法院,虽然我知道这样的判例依照的是一种学理解释,并不一定为法官所认同,但是我敢于拿上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来较真,无形中给自己增加了底气。当然这需要律师长期的锻造和浸润。律师观点也不是绝对的对与错,有时是由案件环境所决定的。要专业过硬,善于发挥妥协和较真的艺术。在此,我举一例说明一下。

a要吸毒,苦于找不到买家,找到b帮忙。b于是找到c购买到了毒品,依照c的卖价将a购买毒品的钱及毒品进行转交。a为感激,分一部分毒品给b吸食。后三人被抓。问:b有罪否?有罪构成什么罪?

我们来看看辩控审三方的看法。

首先,辩护人认为,b是受吸毒者a的委托代购吸食的毒品,与a形成共同的意志,a不构成犯罪,b理应如此。b获取一点吸食的毒品,但并未从中加价获取利益,不构成犯罪。

其次,公诉人认为,三人都到案,b也赚取了吸食的毒品,其符合“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与吸食、注射的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再次,法官认为,三方不是代购的关系。代购是a与c已经商谈好价格数量,a苦于没有车辆,找有车的b帮自己跑一趟带回毒品,b在此案中的地位同等与卖主c,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上述案件,如我拿到案件。首先我会就辩护人的观点,进行验证,得来的结果是“不加价,赚取吸食也可以认定为牟利”,问题的关键是不是代购。实践中,a往往兼有贩卖的行为,很有可能是再次贩卖毒品被抓。本案中只能证实a吸食毒品,退一步讲,b没有获得吸食的毒品,纯粹免费跑腿,是不是法官眼中的“代购”呢?法官认为,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就是打击买卖的交易渠道,如他所言“代购”的行为模式是否是绝对正确和唯一呢?当然这需要进一步验证。如找寻权威著述、专家等。接下来,我做到了心中有数,再找法官时就更容易找到契合点,为案件进展和结果寻找到最好的处理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律师的观点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要说服自己,再去说服裁判者。多沟通,多提有价值的真知灼见。这样,才不会出现“你辩你的,他判他的”。

好了,今天就说这么多,就不做提纲挈领的总结了。看你能理解多少,赞同多少,我也管不了。各人的职业之路,都有自己的套路,多说了会讨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