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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之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5-06 19:07

文|黄四群律师

第一次看到检察长办公室门很不习惯,没有握把,更没有门铃,咚咚的敲门声闷闷的,里面的人很难听得见,因为它是铁的,跟我家的防盗门一样厚重结实。这是我没有想到的,如果不是问询得知,还以为是机要仓库,连个门牌都没有。


当天总算等到了检察长在,房门虚开,我敲门进入,径直走到检察长办公桌前,办公桌上的电脑鼠标迅疾点到电脑桌面页面的关闭键上,这一瞬间虽被我瞥到,我装着不知,为避免尴尬,我旋即说明来意,直达主题。


“检察长,我是贵院办理的G妨害公务案的律师,我姓黄,打搅到您了!贵院批捕科的同志说,他们不倾向于批捕,是您主动定的,因此特意来请教。”

“没有的事!我是根据他们的意见批的,我哪有……一个个去定”。

检察长的说法有其合理性,检察长有审批权,但不处于办案第一线,身兼多职,没有那么多时间躬亲,但之前听委托人说起是检察官亲口所讲,两种说法不一,无法查实,像谜一样。


这是一个货车司机与交警对垒的故事,偌大的国家,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不足为奇,但每一起案件皆有不一样的样态,特别是结局,始终是我们律师所关注的要点。



2018年6月下旬,经过半个月等待,L的丈夫G被逮捕了,出乎她的意料,不得已正式委托我为其夫G妨害公务案的辩护律师。


检察官不是说可以取保候审吗,不是说情节不重,又没有实际伤到人,可以放出来吗,怎么现在又批捕了?种种疑团留待一一解开。那么,事件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L与丈夫是J省人,是专门从J省往H省Z市跑货物运输的夫妻档,两人年前贷款购买了一台后八轮大货车,G负责开车和业务联络,L负责跟车和外联,夫唱妇随。由于运输行业竞争大,他们收入有限,归还借贷和支付运营成本之后,仅维持家庭生活开支。6月初,G驾驶货车进入Z市石宋路装运服装,因闯禁区被Z市交警大队荷塘中队交警K拦下,G将车停放在石宋路与东湖路交叉口的桥上后下车,K表明交警身份并要求其配合执法出示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G称自己的证件放在装货的公司要去拿,K出示了催泪喷射剂警告其不要动,并继续要求其出示证件,G不配合并以要K出示执法证和上岗证作为自己配合执法出示证件的理由,K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证后G还是不配合出示证件。L向K出示了手机中保存的G的照片,K看后要G去岗亭接受处理。G往车门处走并开车门上车时被K拉下来,K将G拉下并用催泪喷射剂对着G喷射,G被喷后在驾驶座下面拿出一根钢撬棍打了K的头部,随即被赶来的城管控制住。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K的伤情为头皮挫伤,系轻微伤。


为了杜绝文学作品的渲染和煽情,特别是防范我作为辩护律师的倾向立场可能产生的偏见,上述案情为起诉书的直接引用,实情是客观的,概括是中性无偏私的,兼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记录予以完整展现。但真如上述这般简单告知,尚不足以展示说明。透过视频记录,两个男人针尖对麦芒地在烈日当空里电闪雷鸣,一帧帧画面映入眼帘。


“将身份证、驾驶证件拿出来!”K指示着G停住车,像猫逮住了老鼠,厉声向坐在高高的驾驶室的G喝道。

G说他的证件在公司,熄火停车,准备迈腿离开。

“不要动!”K擎着催泪喷射剂,态度强硬不容置疑,“把证件拿出来!”


G迈腿再次被阻拦,有些气急败坏,“出示你的执法证、上岗证,你不出示警察证件,凭什么要我出示,你出示了我就出示。”

K出示了警察证,G不满意,问道“你的执法证、上岗证呢?”

“你是港剧看太多了吧!我们没有这些东东。”K鄙夷地说,态度明显有些傲慢。


“没有!你怎么执法?”G找到了回击的要点,太阳穴上的青筋有些暴突,光头比之前油亮了许多,一股恼怒之气升到了嗓子眼。

双方此时面对面地互怼着,老鹰与鸡般地横向移动在交通要道上,一方想走,但又走不脱,一方想制服对方,但对方又不是个驯顺的主,只能擎着利器,以示威慑,重复着“掏证”的原话,义正辞又严。

L在从中跟随着,随着两个男人的移动而颠簸,像是坐在风暴的船上。


“我说了去拿给你,不在身上!”


“没证件,将身份证掏出来,我可以查得到!”


猫着老鼠的游戏在大庭广众之下引来不少围观者,各色衣服发出耀目的亮光,映照着一双双好奇的眼。L看到双方面红耳赤,剑拔弩张,为避免发生不可收拾的局面,趋步插到两人中间,将手机中G的身份证举到K面前,K要求他们到岗亭接受处理。K走至车头处上至第二层车梯,被K拉下来,G解释要去关窗门,于是再行其是时被喷射催泪瓦斯。G被喷后眼睛因灼烧难耐而俯首,第三次第四次喷射迎面接踵而来。G气不过挟驾驶座位下撬棍抡击,打了K的头部,接着被制服,车被扣押,人被关进了看守所。


事发后,G懊悔地向我解释,其不是想逃避处罚,只是不想被扣分,扣满12分将无法跑车。想到装货的公司找人说情,上车确实去想上车关窗锁门,殴打他人也仅因喷射所致,没有忍住。


我与L行至K的中队以期获得他的谅解。车水马龙的三岔口,一位身着灼目耀眼马甲的青年交警,正与两位身着便装的女性在交谈,麦克风对着他,身旁伫立着一位个头稍高的男子,身着休闲的运动服装,横举着手机,像是对青年交警拍照或摄影。L告诉我,他就是K,几次打电话给他都不接,接了也不接受道歉,说不上几句话就挂了。我们祈求他的上级能够与他和我们谈一谈,于是径直来到了他们的驻地。来到岗亭后发现大门紧闭,无法开启,电话中中队长告诉我们,他上午不在中队,在交警大队办事,下午才过来,到时候见面再谈。

在7月夏日的天气里,已是酷热,气温在一点点上升,大地也在骤然发烫,油腻的灰尘夹杂着烟尘在地面积聚着、荡漾着,活像一锅被干柴烈火炙烤的油汤,热气腾腾。无数的涓涓细流在我衣服里的身体上流淌,岗亭四周光秃秃的,寸草不生。我站久了,只能蹲着。紧蹙的眉头,在太阳的直射下雕刻在我的脸上,我无力的疑视着远处的两对男女,还有一个体态臃肿的中年男人,他们是多么自然,多么欢快,在宽广的交通路口就像一道风景。L告诉我那个胖乎乎的中年男人就是中队长。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挨到11点半时,中队长走至岗亭,转过脸来指点我们进来,告知我们他无权掺和这件事,一切依法依规,该处罚处罚。至于谅解那是K个人的事,说得义愤填膺。并让我们等待K的到来,K进来后也是不容商量的态度,坚决且执着,他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告诉我们他是法律专业出身。眼见请求无望,我们只能退出。下午,一同去将一个月来被扣押的车辆解押出来,解押费用不菲。


傍晚,回到家,G与K的叫嚣画面,还在我眼前挥之不去。毫无疑问,G的“任性”是造成今日面临的危险的巨大原因,粗看让我们对其惴惴不安起来,对此,我陷入了无边的思考。


打人才构成犯罪,为什么打人,因为被喷了催泪瓦斯,为何被喷射催泪瓦斯,因为“上车”,“上车”是否就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而需要使用制服性警械进行制服,这样的疑问像蜜蜂一般在我的耳畔嗡嗡鸣响。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以暴力方法抗拒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适用催泪弹等制服性警械,但何为暴力呢?上述条例又解释,指对人民警察人身实施打击或强制,包括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文件、物品实施暴力破坏的行为,纵观“打击”“强制”“暴力破坏”这样的字眼,均要求行为人的主动作为。此处G既没有对K实施打击和强制,也没有对其工作环境 、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文件、物品实施暴力破坏的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既没有适用“硬暴力”进行打击,也没有“软暴力”进行威胁,只是被喷后才进行“打击”,不能光顾结果枉顾原因过程。实质上,G就是没有服从指挥去交警岗亭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又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强制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适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形而言之,G不听话,你可以将其铐起来捆起来,但是你不能让其直接丧失能力,哪怕是反抗的能力,这是依法办事的应有之义,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体现。很多人这时形成了一种逻辑悖论,你不让他丧失反抗能力,又怎么能够把他铐得起来捆得起来,交警执法又怎么能够得到贯彻,他可是个桀骜不驯的大活人。需要解释的是,正因为他是一个大活人,我们才不能一上来就以暴制骜,这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也是将制服性警械与约束性警械进行分层规定,适用不能情形、轻重有序的立法初衷。对于这样的分析,最终审理机关竟然视而不见,前一种通俗认识占据了他们的头脑。


我猛然一惊,臆想到之前批捕后的两种说辞,心里陡生了忧患之感,当即斟酌了字句,撰写了周密的要求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打开了坎坷的辩护之路。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与公诉检察官见面,能够比较友好、充分的沟通,对我的意见很重视。后期基本认同我的观点,但不予起诉在本案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是无罪不起诉,完全推翻之前批捕时所作的认定,要证明之前的决定是错误的,相煎何急,我知办案的难度和阻力。公诉检察官说会坚持与我相同的观点,在审查起诉中一以贯之。这一点,从案件办理过程中也能看出。案件两次退查,其要求交警部门给予妨害公务处罚的依据而不得,要求公安机关搜集关涉K的案件材料,也无疾而终,检察委员会在其要求下,也开了两次,多数意见坚持认为构成犯罪,按照多数服从少数,案件才有了定论。三个月的等待,最终案件起诉到法院,我虽知道案件被采取了民主集中制,但不清楚具体论证过程。


在法院审理阶段,由于审判法官的出差,无形之中拖延了本案的进程。我多次与其沟通联系,电话是难以接通的,接通后也是寥寥数语就挂了电话,让人无言以对。我也与K联系争取取得他的谅解,虽知道结果枉然,也做着最后的努力。一个月的等待,案件也引来了开庭审理。我在庭上据理力争,首先说明本案交警不是在依法执法,使用警械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由于交警违法使用警械在前,被告人才暴力袭击在后,因为交警违法被告人才违法,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暴力方法抗拒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从与法官的庭前沟通效果上,推知案件无法完全按照之前的设想走。我继而言之,如不能给予无罪判决,也希望给予“到站下车”的6个月的刑期,公诉人也附和。另因K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法官以收取之为“受理”由而作罢,不能立即作出决断……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审判法庭上的对话影影绰绰在耳畔,留下让人想到的不安。

“这是检委会通过起诉的案件。”

“检委会通过的案件还紧搞作甚!”法官像吃了定心丸似的回答。


几天后,法官主动打来电话,再次询问我应不应该给予K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我以公务人员的人身损害有国家保障,包括公务人员的侵权行为也由国家进行赔偿,公务人员对外无需负担,公务人员在妨碍公务案件不是被害人个体身份,而是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出现,除非本案不是妨害公务案件进行说明,法官对此予以认可。我与其交涉,虽然我们不认可K的被害人身份,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获得他的谅解,息事宁人。也请他尽快下判,对我的辩护观点给予正面回应,对方不置可否。其解释可以帮助我们与K进行交涉,接着又告知我们K尚在休假,不能及时配合,最终K没有如期到场,说法也是莫衷一是,法官对此失去了耐心,我也没有耐心,此时G羁押期已经过了6个月,L花钱买一个月的刑期的希望也是不可能的了。我将此情况告诉L,L表示理解。


一日,我出行在地铁口,L打来电话质问我,为何我不同意花八千块钱买一个月的刑期。我解释说,钱不归我出,我不同意没理由,我说了不算,你说了也不算,人家说了才算,我断定是那个难以打通的办公电话告诉过来的。


几天后,我收到法院的快件,判决书上注明G被判了七个月,依然认定G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不管前因,我的意见以“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笔带过,没有细加论述。这种对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不予审查,对暴力袭击前因进行选择性忽视,直接以结果论罪定案,让人费解。检察院尚通过大佬们的论证,而法院就简单地顺水推舟一票予以通过,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我们没有赔钱也没有上诉,折腾了大半年,最好的设想破裂了,身心俱疲。但我上诉解救的信心和信仰还在,只是被告人的家属已无心力,这一点,从G在庭上急于认罪老实巴交的言词和神态中就知道了——他们害怕了,卖掉了那台让他们惹祸和亏损的后八轮,他们需要安宁。



2020年,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举国震动,全面抗击疫情的保卫战已经打响。自觉响应政府号召,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在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日子里,闲暇于阅读和写作,并将尘封已久的案卷进行整理,于是再次翻到了这个案件。此案已发生近二年,当事人也早已回归家庭和社会,在知天命的年纪里,这样的事情给其带来了不小的震颤。我的行文至此也将结束,本文后半段已作了三次修改,办理此案背后的故事和感触无数次在脑中来回逡巡,让思绪混沌不堪,已无心绪对审理过程精心描述。我追结心由---种豆得豆的追根溯源的心理给了另一种解释出口——如果此案及早介入使其不批捕,会不会是另外一种结局?总而言之,我理直气壮振振有词辩护过,我不遗余力殚精竭虑争取过,我委屈求全过,也问心无愧。当事人已放弃上诉改判的救济权利,虽是一种变相的“服判息讼”,但对法律法规的正当引用的辩护不给与回应的情况下,主动卖掉惹祸的货车,从此放弃这门职业或者手艺,“惹不起躲得起”,这样的一种心态失衡是否与我们的司法导向也存在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