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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提高刑事辩护门槛,放开刑事辩护收费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13 19:58

2017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解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普遍辩护的问题无疑是很大的进步,对充分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有律师介入和帮助与辩护职能发挥了作用,实现了有效辩护之间不能画等号。法律援助对被告人来说,是免费的午餐;对社会律师而言,是出于公益和社会责任,依靠的是情怀。这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缺乏经济利益的约束和激励,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激励和惩罚,律师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效果不无疑问。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在比较后选择他认为好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以及辩护有效性都会出现问题,这免费午餐味道可能不会好到哪儿去。


普遍业务收入低、不受待见、权利被侵犯、执业风险高,不仅让很多优秀的年轻律师望而却步,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而且很多刑事律师在执业多年之后华丽转身为民商事、非诉律师,不再触碰刑事业务。导致刑事律师整体素质不高,本应该是律师高端业务的刑事辩护沦为低端业务。虽然近几年来,全国出现了很多专业刑辩所,但整体格局并没有得到大的改观。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律师资源问题。


现全国已经有三十多万执业律师,每年还以二万人的数量在增长,单纯从数量而言,通过提高办案补贴、组织要求和安排等措施来实现全覆盖应当问题不会太大(中间会存在地区差)。但个人以为,刑事辩护业务具有特殊性,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是典型的私权与公权的博弈,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对律师的专业性、综合素质以及职业伦理要求都会更高,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以及能够从事刑事辩护。


如果仅在形式上实现了全覆盖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个人预判,如果全覆盖试点取得实质效果,能够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如果未取得实质而走向形式,将进一步拉低目前刑事律师整体欠佳的形象。


《办法》对此也予以了关注,也提出了解决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拨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办法》中这些规定都是有作用的,但个人认为,从律师职业的特点出发,应关注这亮点:一是提高刑事辩护门槛,二是放开刑事辩护收费。


虽然对律师是否实行分级上存在颇多争议,存在“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的说法,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应当交由市场选择。但个人认为,刑事辩护有其特殊性,事关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司法公正,中间应涉及到私权选择和制度设计之间合理安排和选择的问题,对担任尤其是重大案件出庭辩护的律师设置一些基本条件是应当的,避免不合格的律师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执业年限、专业领域分工进行适当的区分,既不完全排斥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也适当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门槛要求。门槛要求的提高也有助于提高刑事律师职业形象,吸引更多的优秀年轻律师的参与到刑事辩护中。


在全国都在逐步放开律师收费,将律师收费交由市场决定的大趋势下,唯独刑事辩护收费,依旧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且不准风险收费。个人不太明白这种明显不符合律师市场性做法的缘由。虽然不能完全以金钱的价值来衡量律师业务的含金量,但这种收费上的限制和打压极大损害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市场地位和形象,高端业务沦为低端业务。


在鼓励资深骨干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发挥优秀刑事律师的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时,能不能除了精神表彰之外,放开刑事律师的收费,让这些优秀刑事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市场口碑和社会认可之后,在非法律援助案件中,获得实在的物质利益,激励和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


古话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应当让刑事辩护律师富起来,从而更为热心地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中。收费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高大上,但的确会影响到是否是高大上,是时候放开刑事辩护收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