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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如何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13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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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各部门、各地都在积极开展部署和落实,一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了帷幕。在面临这么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中,律师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该如何面对,需要认真思考。
控诉与辩护,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要实现《通知》所要求的“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离不开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如果控辩双方不能形成相互平等抗衡,都有可能使方向出现偏离,影响到“扫黑除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就要求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积极参与,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大胆辩护,勇于辩护,充分发挥辩护职能,助力“扫黑除恶”中所办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得当”。而不因为是专项斗争,在程序上有所偏差,在事实和证据把握上有所放松。
虽然说律师的积极参与,有效辩护从形式上是办案机关形成对抗,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办案效率,也会给办案机关制造一定的麻烦,不好随心所欲,是一支相反的力量。但实质上与办案机关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只不过是从相对面对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检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避免单方面形成的先入为主,遗漏甚至是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造成法律适用错误,出现冤假错案。这既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诉讼中的职责,也是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讲政治的最大体现。
反之,如果因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可能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存在更大的执业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就不愿辩护、不敢辩护、形式辩护,表面上与办案机关形成配合,一团和气,但实质伤害的是国家法律,会影响到“扫黑除恶”的办案质量。律师在“扫黑除恶”中就是要拉拉办案机关的袖子,让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红红脸、出出汗,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与其它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扫黑除恶”案件律师所面临的辩护环境更为复杂,社会关注度也很高,辩护成功,也可能给律师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知名度,这对律师遵守职业伦理和执业规则带来更大的挑战。
律师虽然与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在于追求真相,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应当建立在尊重事实,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础之上,都应当有客观、真实、负责的职业伦理,应当对催生极端观点、偏激情绪保持应有的警惕。
这就要求律师在参与“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以更严格的标准规范自身辩护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辩护权,在权利被侵犯后,依法展开救济而不是诉诸媒体和舆论。在执业过程中,不为利益所驱使而利用律师身份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利用律师身份去煽动和扰乱社会秩序,利用律师身份教唆、引诱当事人串供,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以影响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和目的的实现。
不放弃,不抛弃任何一个受到刑事诉讼追究的当事人,即便存有风险,也应当全力为其进行辩护;但也不任意妄为,不择手段,符合职业伦理,遵守执业规范。这应是律师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该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