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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价格认定的规则及辩护角度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22 15:42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价格认定的规则及辩护角度分析

 

张雨佳 

 

一只正品的LV挎包价值过万,仿品则只要几百块。犯罪数额的计算,会因标准的不同相去甚远。笔者试图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价格认定为切入点,看看犯罪数额的计算有哪些规则,辩护人应如何辩护。

 

1价格鉴定的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涉案物品都需要进行价格认定,只有当涉案物品价格存在争议时才有启动价格认定程序的必要。

 

案例编号:(2016)粤0113刑初616号  

案件名称:谢王兄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谢王兄多次收购他人被盗摩托车后转手销售。犯罪期间,谢王兄从他人手里购得被害人摩托车18辆。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18辆摩托车,只有10辆车可以互相印证(找到了被害人进行指认),另外8辆,因为没有找到受害人指认,所以不认定。

 

对于这10辆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根据证据情况,法院进行了分类处理:

 

第一类摩托车:被害人未提供摩托车的具体型号,摩托车价格因资料不详无法估价。

第二类摩托车:被害人提供了购买摩托车的发票,法院根据发票认定价格,未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类摩托车:被害人提供发票,相关价格证据不足,法院进行了价格鉴定

 

一般情况下,已查明有标价标签或具有完整的财务账册,能够清晰证明涉案物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证言证词中能互相印证,且当事人对价格无异议,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反之,如果能够证明价值的证据不足,或者涉案主体对价格存在争议,则需要进行价格认定。

 

辩护角度:当某一涉案物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价格时,是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因此,当价格认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所反映的价格不同时,应重点关注出现价格差异的原因,避免价格认定虚高。

 

2价格认定的前提

 

案件编号: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刑初字第577号

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罗荣盗窃手表被公安机关抓获,邓州市公安局委托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此表价格鉴定,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委托方无法提供浪琴手表的具体型号、质量技术及真伪报告为由,不予受理,说明此表的真伪及价格无法确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事项时,需要刑事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材料,这些材料占据价格认定人员收集资料总数的大部分比例。因此,对于标的不明的情况,价格认定中心是拒绝认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实物不存在的,可由办案机关明确说明。在标的的型号确定的情况下,价格认定中心可能也会出具认定书。

 

辩护角度:通常情况下,价格认定的标的即为犯罪标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犯罪标的无法追回等原因,办案机关无法提供明确的鉴定标的。此时,就需要细致地考察价格认定书中的标的与涉案标的是不是相同的东西了。如果不是相同的标的,则该项价格认定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可据此申请法院排除该项证据。

 

3价格认定的方法

 

目前,进行价格认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专家咨询法。

 

A、市场法。市场法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该方法将市场价格直接视为涉案物品的价值。这种方法有个非常明显的好处,就是容易为各方所接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也比较合理。

 

当然,适用市场法的前提为充分发育的市场。对于有价无市或者说交易较少的情况,不宜适用市场法。适用市场法要注意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因为市场的波动比较大。以房产为例,三年前深圳的房价跟现在的差别可能很大,深圳跟广州的房价也有差距。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规定,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

 

B、成本法。所谓成本法,顾名思义就是鉴定其成本。比如说超市销售的物品,进货价即为主要成本。拼装一辆摩托车,买零件用的钱,消耗的人力与物力都是成本。

 

应用市场法需要具备两个前提:一)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二)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C、专家咨询法。该方法跟市场法是互补的关系,市场法要求充分发育的市场,但在某些情况下,市场是偶发的或者专业性比较强,比如艺术品以及古董,这个时候就可以用专家咨询法,通过专家的意见确定价格

 

辩护角度:价格认定的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前提,价格认定机关应该根据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确定鉴定方法。价格认定方法不当将导致价格认定不准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比如说,在市场交易发达的情形下运用专家咨询法是不恰当的,其价格认定结论不如通过市场法得出的结论准确、易于得到各方接受。

 

4无法提供标的时如何认定价格

 

案件编号:(2016)粤0103刑初877号

案件名称:罗庆华与程铁礼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罗庆华从仓库盗窃一批钢丝,将盗得的5车钢丝通过货车运至广州市荔湾区沙洛路32号被告人程某的废品 回收站。被告人程某明知上述5车钢丝来历不明,仍以1000元每吨的低价回收。

 

本案中,被盗窃的钢丝因型号不同价格各异。法院认为,部分涉案物品价格因为无法追缴而无法认定,以现有追缴的物品中的最低单价为认定标准。

 

辩护角度: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当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回时,对该指控不应认定。不过,在更多的情形中,虽然犯罪财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找回,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项标的的存在时,应根据证据能够认定的最低价格确定涉案财物价值。

 

5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这里面包含了两个信息:一、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二决定是否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在行政、司法机关。

 

案例名称:郭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郭某贪污板簧半成品共计850架,该案告破后,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涉案板簧作价7万余元。郭某认为鉴定价格过高,请求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再行鉴定,结论为不到2万元。

 

由于区、市两家鉴定结论悬殊,为慎重起见该院又委托国家发改委直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再次作出鉴定,结论为5万余元。该院依此结论对郭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国家发改委直属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为依据,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

 

郭某又以价格鉴定结论过高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后以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为依据,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辩护角度:本案说明,价格认定的证据效力与其作出主体并无直接关系,法官可根据具体案情判断采用哪一份价格认定书。同时也可以看出,涉案价格认定结论只有经过司法机关认可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故此,辩护人对价格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可以针对价格认定意见本身提出异议。为增强辩护效果,可以考虑邀请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人士对认定方法等提出专业意见,以及要求调取价格认定机构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