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案海拾贝

黄四群律师受姚某的委托为其夫涉嫌故意伤害罪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10 22:10
姚某委托黄四群律师为其夫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
对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曹某飞
不予逮捕律师意见
 
尊敬的各级检察员:
受犯罪嫌疑人曹某飞的配偶姚某的委托,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家属和办案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对本案有了概括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飞应不予批捕,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曹某飞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曹某飞是在被害人张青的多次打砸理发店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在自己妻子被被害人拉扯、摔打在地的情形下,出于抵挡、防卫意图,防止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进一步夸大的危险时所采取的行为。不能因为只造成财产损失,就不能对他人人身进行防卫。不能因为没有给自己妻子造成具体的实际伤害就认为防卫没有必要性。认为只有当姚某在遭受被害人殴打的瞬间予以反击,方能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否定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被害人事前已离职,尚欠理发店1000元、欠店长900元,与其工资836元抵消被害人还欠理发店、店长钱财,与理发店并无工资纠纷,将此嫁祸于以曹某飞为负责人的理发店是没有理由的。被害人当日对尚在营业的理发店打砸镜面、墙面、毁坏电脑显示器等经营设施设备,拖拽、推搡犯罪嫌疑人妻子(虽无伤情鉴定,但轻微伤毫无疑问是构成的,事发至今其手臂依然有痛楚),而且还前往二楼进行打砸,从事后财产损失一万余元来看,被害人抱着的就是一种恶意对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伤害的寻衅心态,且多次实施,其处于一种“想打即打、想砸即砸”的疯狂举动,不法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
在犯罪嫌疑人曹某飞向被害人索要打砸的U型锁头无果后,在被害人抢夺自己妻子苹果手机并摔毁、对自己妻子进行推搡的情形下,抢夺被害人的锁头并对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顺情势而为,属于正当防卫。基于被害人的打砸行为比较激烈,情绪比较激动,可以说是不计后果,被害人的行为是不可控制的,当日造成无法营业的后果,对已经理好发的顾客也无法收银,其侵害状态处于持续,犯罪嫌疑人曹某飞造成的损害也未造成重伤以上的过当后果,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缓急、限度等条件(对此可参考附件案例1)。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曹某飞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有主动到案,如实讲述的情节
本案案发是由犯罪嫌疑人曹某飞一方报警而起,犯罪嫌疑人曹某飞与被害人张青一同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之后就被害人伤情曹某飞也多次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只因被害人要价过高,犯罪嫌疑人一方无法满足。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当天也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无传唤证的情况下其主动到案,再次如实讲述案发经过,按照相关司法政策,如构成犯罪,也按自首处理(对此可参考附件案例2)。
三、退一步讲,即使犯罪嫌疑人曹某飞构成犯罪,但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案事发有因,能主动到案,无社会危险性的他采取取保候审更能体现正义的价值,更符合我国的宽严济的刑事政策。
犯罪嫌疑人曹某飞为外省籍人,与妻子姚某在上海结识,并成家生子,两年前来长沙创业,中专文化的他凭着一股勤劳的干劲和一门手艺,独自撑起家庭的重担,做起理发生意(但生意不景气)。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曹某飞本系老实本分之人,本案的发生确因被害人事先挑拨而起,事后犯罪嫌疑人也全额赔付了医药费,被害人已经痊愈,并无其他损伤或后遗症,其伸手要8万元方才谅解,不符合损补原则。辩护人出于同情,也属义务代理。辩护人认为对于此类事发有因、主观恶性小、有正当职业和住所、能主动到案不羁押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曹某飞不批捕符合司法精神,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政策阻碍,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理念和刑法谦抑精神。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考虑本案的案发原因与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从社会危险性较低等多种角度,在被害人张青寻衅造成犯罪嫌疑人一万余元损失正被刑事追诉的情况下,在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得到医治并痊愈的情况下,能够排除干扰,本着“以人为本,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正义持剑,审慎地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曹某飞。
以上意见,望请酌虑!在未能阅卷时草书,尽量还原真实以适法,如有不妥,还请见谅!
 
附件:
1、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7号)
2、王春明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4号》)
 
 
辩护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