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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群律师受指派为贩卖、运输毒品案的陈某云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20 15:55
          黄四群律师受指派为贩卖、运输毒品案的陈某云提供二审辩护
       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刑三庭李法官打来电话,要黄四群律师为一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毒贩阅卷,并提醒我省检察院检察人员已经阅卷,要求黄四群律师尽快安排。这是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一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二审案件,为黄四群律师开展毒品死刑案件精密辩护研究的一个实践项目,只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希望长期的研究和实践能够救下一些罪恶的灵魂。
       
        被告人陈某云,分别于2013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1日被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后一起罪行并未进监狱服刑而脱逃,继而再次触发本案。
常德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人陈某云、李某鑫、刘某华、龙某红、刘某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或贩卖、运输毒品,或为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云为主贩卖、运输毒品作案六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370.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1.56克、海洛因97.14克、可待因43.22克(包含两次从李某鑫处贩卖、运输的甲基苯丙胺15210.5克,从“龙哥”处贩卖、运输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83.34克,向高建满贩卖的海洛因9.7克,向李海波贩卖的海洛因21.91克、甲基苯丙胺99.15克,向顾某男贩卖的甲基苯丙胺2000克,从其车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43.86克,从其租房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65.53克、可待因43.22克,从龙某红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99克);
        被告人李某鑫,广东惠来县人,为主贩卖、运输毒品作案二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案15210.5克;
        以上两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