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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证明实力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1-02 21:40
一审判决书要点:贩卖4260.5克甲基苯丙胺,系累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判决书要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阅看判决书请点击:http://blog.sina.com.cn
/s/blog_6a93224e0102wwoj.html


【黄四群按】如果你有心看完上述判决书,会发现第二审判决书并无实质性内容,并无改判,但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贩毒案一审判决书,二审予以发回重审的寥寥无几,在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下,发回一审法院对原有既定证据重新审理,其蕴含的价值判断可以揣测!

【承办感言】当你发现有时候你的辩护词写得够多时,质证时不及要点,还时不时被法官打断,不妨来点简约要领版的,其实法官都是高手,点到即可,无须长篇累牍。
——黄四群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曹某某配偶的委托,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担任上诉人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曹某某的罪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虽然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细想,但我国的死刑总体政策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上诉人有以下宽宥的情节可改判为死缓。 首先,上诉人曹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前三次口供并未供认刘作良和黄继萍从其处购买过毒品,而是在看守所毫无压力下自由供认了贩卖事实,并与购买者刘黄证言一致,由此建立起了在其住处收获毒品也系贩卖的“推 定事实”,一审判决依据证供和查获毒品判处上诉人死刑,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刑罚感受,其如实供述无非获得司法机关一定的从轻处罚,如果极力否认刘作良和黄继 萍从其处购买过毒品,那么毫无牵连的刘黄二人证言是无法对上诉人定罪的,更无法对其住处的四千克毒品按照贩卖定处。我国刑法规定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此 处确是体现依法办事、宽严相剂的刑事政策之时。 其次,上诉人曹某某一直供述毒品来源系他人放置,其主要生活来源在于赌博“放点”,并非以贩卖毒品为业(之前并无贩毒情节),在赌博场所结识“东 东”,只要意气相投,加之赚钱轻松,借款2万元也系正常,毒品作担保完全可信,其对毒品没有完全的处分权。本案一审判决并未考虑此情节,如推定系上诉人所 有,但侦查机关并未查实毒品的来源,未就上诉人银行流水、通话详单作一番基础调查,故毒品的来源无法说清。退一步讲,如果毒品真系上诉人购买所得,上下线 对于贩卖毒品的作用力更大也无法查清,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也是欠缺慎重的。 再次,本案大部分毒品均被查获,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严重,未达到情节极其严重、后果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 综上,本案展现的上诉人不排除实为在赌场放点高利贷赚取生活来源,偶有吸毒,与趣味相投的“东东”结识,借款之后以毒品作担保,贩卖2万元毒品低债的情形,加之已婚,已有购房过正经生活意愿,贩卖大额毒品既无经济条件,也为家庭所不允许(小孩尚在哺乳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卖人员用于贩卖,但确有毒品系他人所有的可能,加之系上诉人主动认罪,大部分毒品被查获,从案件情节和社会效果来讲,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意见,请酌虑!
辩护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