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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还得找黄四群律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31 09:37

黄四群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刘某双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四群按】如果你认为公安会按照你的套路出牌,那一定是大错特错。我一次次的询问小刘,你对我说的与公安所说的是否一样?是否核对过讯问笔录?她的回答是坚决加肯定,我想虽然前后答复有些出入,但是大体主干还是在我的掌握之中,但到了检察院案卷材料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不过30多天来艰辛的付出,等来了取保候审的结局——几个非法集资案件中我办理的这个案件是唯一一个不予逮捕的。
【正文】11月25日17:00时许,雨花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刘某双不予批捕,一天漫长的时间拉锯,结局总算让我有所慰藉。而我曾经的当事人出狱来长沙,为对我表示感谢,等待了见我已经等了一天,盛情难却,此刻正端坐在酒楼,大半年时间未见,本可畅聊感怀、推杯换盏,只因刘某双此刻还在看守所羁押,为尽早让刘某双脱离看守所,只得连夜协调公安承办人连夜办理取保候审,并让保证方式由财保改为人保,让当事人少了几万元的保证金(经济类案件一般采取保证金的承保方式)。经过努力,当晚22时许,总算了办完了相关手续,刘某双与保证人一道走出了经侦大队,回到了亲友身边。
【代理意见】因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法律意见建立当事人口述、公安承办人口述及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之上,与卷宗材料有不相符的地方,经辩护检察机关对刘某双构罪不捕,本律师对此持保留意见。

对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由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担任贵院办理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代理人,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条件,应不予逮捕。现分述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逮捕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一)犯罪嫌疑人缺乏成立公司是为犯罪活动的违法性认识。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受张际国之邀,在张某国保证不做违法的事情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申某然成立湖南鸿某堂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分文出资,也未在亲自到工商局去办理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运行所需的相关协议的签订完全受他人的安排。自鸿某堂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活动,完全不知公司运作模式、也未担任任何职务,更未获得公司给付的分文钱财,后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因怕担风险自愿转让,没有追求成立公司非法集资的意图。其实为一常年在家带小孩不谙世事的年轻妇女,缺乏成立公司是为犯罪活动的违法性认识,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犯罪主观故意的构成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没有参与犯罪的客观行为。
自2014年10月25日起作为鸿某堂公司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自始不存在,当然其本人也从未享用过,本案形成资金池的时间到底在之前还是之后、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均需要查清,作为个人犯罪刘某某缺乏犯罪故意,作为单位犯罪刘某某没有参与公司运营不符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条件。
    (三)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南鸿某堂电子商务科技有限从事p2p业务,虽然超越营业范围,但不是须经国家相关业务部门事先核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虽有义务监管公司不得从事违法犯罪业务,但不能认为未尽监管义务就理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综上所言,本案不能因为刘某某“担任”过法定代表人、股东就不顾现实情况当然地推定刘某某属于“主犯”,在鸿某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未到案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怀疑,未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条件,也不符合上述(2)、(3)规定的逮捕条件。
       二、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足以让刘某某随叫随到,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尚有三岁的幼儿需要抚养照顾,小孩长期由其个人照看,与其共同生活,对刘某某的依赖很大,目前代理律师在侦查机关处提供了长沙市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无犯罪记录的人作为保证人保证刘某某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是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能够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
       综上,代理律师恳请检察机关本着以人权为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存有疑点的本案犯罪嫌疑人能够暂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以便进一步查实案情还公平正义。
以上意见,望请酌虑!
代理律师: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
2016年11月21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承办感言】只要我受理这个案件,我要做的事只有一个:想尽一切办法将当事人解救出来。享受被感恩也是别样的美好!
———黄四群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