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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群律师接受尹某仁的委托为其弟涉嫌抢劫罪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16 16:28
黄四群律师接受尹某仁的委托为其弟涉嫌抢劫罪、放火罪辩护
        11月6日,星期天,傍晚黄四群律师接到一位株洲当事人的电话,很急迫地希望帮她解答杀人案件,她立即从株洲赶到长沙。因没有细讲案件过程,黄律师也有很多困惑,一般情况下到所咨询都是有聘请意愿的,单单咨询黄律师电话中基本上可以解答清楚,但这位当事人是从株洲赶过来的,其中肯定是有巨大困惑。
        7时左右到达律所地点,因周日不上班黄律师让内勤从家中送律所门钥匙过来将门开启,当事人一行与黄律师交谈至9时左右,对于他们的困惑一一解答,回到家已近十点,黄律师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第二天6时许,被告人的堂兄尹某仁发来信息,让黄律师等他,他马上过来签委托合同,而之前已经聘请了二位律师,解除了一位,目前尚有一位老律师在办理,现在案件距开庭时间只有7天时间。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你那1月27日,被告人尹某力因无钱交房租,遂心生抢劫房东叶某生的念头,并在株洲火车站天桥一地摊购买了弹簧跳刀准备作案。同年30日17时许,尹某力以看电视为由进入荷塘区某征村散户1号401室叶某生的家中,伺机戴好实现准备的手套,趁叶某生不备之时,勒住叶的脖子,持弹簧跳刀逼叶交出财物。因叶某生奋力挣扎反抗,尹某力持刀向叶的胸腹部、颈项部、头部等要害部位连通数刀,致其死亡。之后,尹某力在叶某生家中瘦得七、八百元现金。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叶某生系颈部遭受锐器多次刺击造成血管破裂、咽贯通创导致失血性休克、吸入性窒息死亡。
        在被害人叶某生家中搜到钱后,被告人尹某力将401室厨房的三个空液化气罐分别布置在客厅和两间卧室,将电烤炉打开,用被子覆盖在电烤炉上,并将花生油淋在被子上,点燃某制的纸捻子,意图将现场引燃、引爆,之后,尹某力有在其租住的505房间的床铺上引燃某制的纸捻子,随后逃离现场。”这段控词,是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从微信发过黄律师的,家属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希望再聘请一位专业刑事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辩护词精简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尹某力家属的委托并经尹本人亲授,由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某上次开庭后本人方参与诉讼,时间较短,经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的视听资料,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本人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参与此案办理,家属以期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查清一些案件事实,辩护人清楚知道委托人的良苦用心,是为其亲属减轻一点罪责,这种情义和朴素的情怀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都能理解,站在辩护人的立场更能切身体会。刑法是残酷的有时也是无情的,更是慎重的,慎重适用是在个案具体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的极其慎重态度。辩护人认为以下情形无法得到解释和排除,恳请法庭注意。
        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应当距案发时间较近,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在晚饭后洗过碗,说明被害人晚上吃过饭,从被害人的胃容物为乳糜状态,可知被害人死亡时间应在后半夜。被害人死后解剖肝温说明,加之被害人房间燃烧现状(只烧毁床上物品、纸捻子还未烧完)也可进一步佐证作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较短,指控被告人于2015年1月30日晚上八时许杀死被害人不符合某然规律。
        401房东北卧室床边未燃尽的卫生纸与被告人的基因座的分型一致,而无被害人的基因分型,而被告人所住505室床下地板上未燃尽的卫生纸确未见被告人的基因分型(纸捻子被被告人来回搓过,应当有被告人的身体组织),两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综上两点,一是与常情常理不符,二是无法排除其他怀疑,故不能得出本案系被告人尹某力作案的唯一结论。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能认定为被告人尹某力作案,也恳请法院留有余地。被告人并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害被害人,起初意图只是为制服被害人而携刀,并非决意杀人,只是在现场情况无法控制下才激情杀害。“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我们的祖先在春秋时期就对人性需求有过精辟的阐述,生活在底层的人,连吃穿都成问题,无法祈求他们在特定时间还能保持常人的理性和是非观念,多么残酷的刑罚都无法阻止别无选择或因贪婪而失去理智的人铤而走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意思是说:在赡养孝敬某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某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这既是对被告人所说的,也是对被害人所说的,逝者已逝,关键是生者何为?在此,我们诚挚地对被害人的死亡表达发某内心的哀悼!我们同时想说明一点,天底下最大的慈悲莫过于宽恕。此时我们无法洞悉被告人现在的心理,相信对于死刑的恐惧每时每刻萦绕在耳旁,内心千方百计修复平息破坏的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人家属更是如此。
        综上而言,望贵院能秉持一贯以来的审慎态度,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目标,给予本案酌情处理,同时给被告人一个从轻处理和改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