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的法治与警示意义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30 11:43

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的法治与警示意义

   作者:黄四群 律师 手机:13723881176

   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获刑相信大家也已知晓,法律人褒贬不一,涉案警察的辩护律师贬斥此等判决并没有一定的适用价值,没有做到司法公正,褒奖者认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此案的判决值得赞赏,有更多的警醒意义。笔者近来在研究“有 效辩护”的思路上,对此案也有些许的感触,一个判例的形成要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有选择性地对赵航等人的轻微超期羁押行为处以重罚,而对更多更 严重的超期羁押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能彰显司法公正”,这样的辩护意见并不能促使法官不判决,这好比世间那么多的犯罪分子不抓为何只判“我”一样苍 白无力。笔者没有搜索到此案的判决,无法按图索骥去解读,只能按照现有法律提出浅显认识。

    有人说在李建增案中,警察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三个月被判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分;汝州市王洪涛案中,警察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近四年,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为何到上述案例就因为超期羁押24 日被判处六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量刑为何有如此差异?笔者注意到两案均发生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之前,2003 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要求,“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 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 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 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何为情节严重?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于上述案件中是否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此我们只能认为涉案警察侦办案件对象李红霞的姐姐长期到哈尔滨市 纪委下跪举牌上访,影响了政府形象,造成人民群众利益损害。我们不清楚李红霞的冤屈是否对此案有一定影响(2015年8月5日,松北区检察院对李红霞涉嫌 诈骗案提起公诉,10月21日松北区法院无罪处理,而在2015年9月25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赵航。从时间上来看两者间的因果关 系确实难以判断。),在此我们只能假设李红霞构成犯罪被判刑,我们也只是认为可能还有其他答案。假如李红霞确实犯罪了而当事警察不予追究,在当地造成了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当事警察会被追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吗?相信这个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案的警示意义在哪呢?毫无疑问,在于督促我们警察同志严格依法办 案,依程序办案,这是执法者应当具备的法治意识,也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不然那么多的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摆在那里做什 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均是罪过,都有可能涉嫌渎职。

    在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除超期羁押外,其他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也是司空见惯、屡禁不止,若举一例。

事情发生在江西萍乡,一位犯罪嫌疑人经笔者辩护被检察院不予逮捕,公安机关须在第二天办理取保候审,第二天公安机关在既无保证人也无人提供保证金的基础上办理了取保候审,同时办理了强制戒毒的决定。笔者在2016 年9月9日萍乡强制戒毒所办理会见时收到此决定书的复印件,此件列明的戒毒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2018年9月20日,时间为二年,而接收单位萍乡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的接收时间为9月6日,试问6日-19日这段羁押时间算什么?此决定书上查明事实的行文是否是未完待续?这算不算非法羁押?

    当笔者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到萍乡戒毒所会见戒毒人员,值班所长不予安排会见,一行三人以笔者动机不纯(与家属在一起)、无看守所一样的会见室搪塞笔者,枉顾《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 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之规定。如果说你不懂具体条文,我们将条文规定给你看; 如果说以家属与笔者在一起影响公安机关办案,那也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上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 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据此,戒毒人员亲属与戒毒人员会面也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以此认为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动机说不过去。以戒毒所没有看守 所一样的会见室不予会见更是说不过去,看守所约束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戒毒所中关押的既然是戒毒人员就无须使用看守所一样的看守措施。在笔者法理与情理苦口 婆心的请求下,三位戒毒所领导,你一言我一语以堵嘴堵门的姿态对待,说他们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并不过分。对职责范围的工作消极应对,对待律师的合理诉求蛮 狠抵制,嚣张跋扈,竟扬言要上升高度,不知道这是什么高度?实实在在是将单位看作是势力范围的一群地主泼皮,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所欲为。

    中 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 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现实中不严格按法律办事的现象比比皆是, 一些领导干部作威作福,不懂法不适法成为一种习惯和常态。“官与庶民同罚”,几千年的历史简述着同一个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置之 高阁,还是“放之四海皆准”,相信人人都有答案,但落实到个案,往往有不同的声音。“超期羁押被判刑”,这种“严苛”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不在 “罚”,意在“醒”,执法者确有必要努力去适应,因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