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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刘某蓉经辩护被取保候审并再次委托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0 17:53
犯罪嫌疑人刘某蓉,四川人,前期因换零钱偷取路人钱财,被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多次盗窃申请取保候审开福区公安分局不准许,唐某委托黄四群律师在开福区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蓉作不予逮捕处理,经多方努力最终刘某蓉于本月13日走出看守所,其丈夫一个月等待等来了好消息。14日其丈夫再次委托黄四群律师为刘某蓉代理不起诉,并签订委托合同,拜托黄四群律师消除此次犯罪所带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对小孩参军入学)。
 
关于对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刘克蓉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各位检察官:
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克蓉配偶的委托担任刘克蓉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克蓉此次犯罪属于生活所迫,属初犯,情节较轻,有退赃获得谅解情节,且有保证人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对刘克蓉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必要,可对刘克蓉不予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克蓉来长沙讨生活,苦于无生活技能,采取欺骗方式偷窃他人钱财实为不得已,加之系文盲的农村妇女,怀有侥幸心理,欠缺刑事法律意识。被刑拘后,辩护人两次会见,刘克蓉均痛哭流涕,十分后悔当初的行为,此次“犯事”对其心里有巨大的震撼。辩护人认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刑事处理对一个无知的农村妇女有相当的威慑力,其断无再犯罪的可能性。
刘克蓉总计盗窃五百余元,目前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王富先索要一万元方才谅解,不得已而作罢)。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担保刘克蓉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能够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辩护人就本案有一点与检察官商榷,本案中如犯罪嫌疑人是用假币零钱换取被害人的整钱,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是否大些,十分符合诈骗的客观要素,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无规范,对待数百元也不够入诈骗罪的条件,故在此存在一个入罪失衡的问题。虽然我们无法改变立法现状,但本案确切来讲数额较小,危害性不大,确没有继续羁押而让犯罪嫌疑人刘克蓉孩子无人看管,也需让犯罪嫌疑人体会国家法律宽严相济的体惜之意。
尊敬的人民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刘克蓉的行为虽为社会道德所不齿,但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小,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采取非羁押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再犯危险,无逃避或妨害诉讼危险。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本着宽严相济、注重实效的原则,能够对符合现行法律,刑事政策的犯罪嫌疑人刘克蓉不予逮捕。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
  黄四群   律师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