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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沙“3.05”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8 21:52
“2014年3月,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一个长期盘踞在长沙市区进行非法出售发票和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长沙市公安局接到该线索后,成立了“3.05”专案组,对该案开展深入侦查,破获特大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当你看到这则新闻,可能会停留在这几个字上:“长沙、特大、发票、4亿”,是的,“钟山说法”栏目披露过这个事情。
 初涉此案笔者受被告人家属之托会见过一次案件当事人,见过当事人后方知道本案的重大,其中的骇人故事让笔者有一种记录和解说的冲动。被告人秦某某说他的受托人要他拿出几十万活动费用,保证他判缓刑。秦某某经过我的解答,依然作此尝试。这种信错的市场之大让笔者再次感到自身的渺小,某种作用力的推动加之自由的驱使可以让人枉顾事实即使花费巨大,也要赌一把。笔者只是想说这么一句:这种行为会害人害己。且听我分解此案所设主要罪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刑法修正八》删除了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处死刑的规定,其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其中两项档位及量刑情节,可以结合下表格来认知:
 
序号    量刑档位    量刑情节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2-20万元罚金    ①虚开税款数额在1-10万元之间
②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0.5-5万元之间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5-50万元罚金    ①虚开税款数额在10-50万元之间
②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5-30万元之间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①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30万元以上
4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已被废止)    ①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已无对应量刑档位)
②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已无对应量刑档位)
 
 
    上表中有三种评价标准,分别是“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以及“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刑法第205条中的数额概念进行修改,修正后仍沿用了“虚开税款数额”及“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的概念,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已经不作为法定量刑标准来考量,但也是法院量刑考虑的酌定情节。
  所谓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所谓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是指受票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实际抵扣真实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金额。实践中,司法机关既要考虑认定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和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不得缺损其中任何一项数额的认定,否则将会导致对被告人片面的量刑结果。只要哪种数额更高,即适用该量刑档位。
   法理学说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就可构成犯罪,但笔者认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的虚开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刑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既在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也在于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然实践中十之八九的受票人都为骗取国家税款而发案,且多数骗取了国家税款,故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应当是被告人一方、乃至法院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的事实情节。
综上所言,上述的案件的量刑可见一斑,加之又涉嫌虚开发票罪,须数罪并罚,轻易许下海口是严重的践踏刑法和职业伦理。   
      笔者与当事人有过一面之缘,对案件有些许的了解,谨告诫家属可从自首、坦白认罪、立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上缴违法所得和罚金、剔除已缴税款等方面辩护,聘请一名负责任的专业律师也是一件可以考虑的事,即使不请辩护人,也不要听信牛鬼蛇神的骗人鬼话。#p#分页标题#e#


竞猜一下:一个公安厅督办的案件、一个中级法院(只受理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审理案件、一个涉案亿元的主犯案件、一个数罪并罚的案件,判缓刑(三年徒刑以下)是什么?( A或B )
A.诈骗                      B.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