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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说真话的律师你愿请否?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8 22:03

       文|黄四群律师

     今天看过一篇《刑辩律师为何容易失德》的文章,集中讲述了刑辩律师因律师个体原因导致的道德滑坡、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诱发的个人道德风险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比如欺骗客户、贿赂法官、扰乱法庭等,律师因为能力不足,或者敷衍成性,导致“没做应该做的事”,未能尽职、勤勉地维护客户利益。

      笔者自爆行业潜规则,不免让某些个体唏嘘。又见律师圈中因魏则西事件谈论律师的莆田系与非莆田系,引起 一场情、理、法的真理大讨论。不禁让我想起近来咨询过我的两起案件,一起强奸案,一起杀人案。两者均为暴力犯罪,是司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属于重罪。强奸案 被侵害对象尚存可以言说,从报警的时间,侵害的时间、地点,两者的关系,被害人的伤情,生物检材的验证来说明强奸者的犯罪事实,强奸者的供述只是向我们讲 述一个属于他的故事,印证或打消办案人员的疑虑。在此不论证据间能否印证、是否确实充分、官司如何打。我只是说明,在家属让我评判在被逮捕、自身又供认的 基础上能否判处缓刑时,我真切告知无相当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判处缓刑是不可能实现的。后听信他人聘请他人辩护。4月份在看守所前咨询者遇到我,告知我已判 三年半,而之前我的解答就是这个结果。
       3月份,一咨询者加我微信(其实我不是很赞赏在微信聊案件,既无效率也让倾听者很受累)跟我说起她老弟因抢劫杀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其弟与被害人间存在纠 葛。为慎重起见,我要求其将一审判决书发给我,在微信中我梳理着凌乱的判处书扉页,搜寻着起诉书指控的事项、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判决的事由。我们知道,命 案死无对证,全凭犯罪现场血液、痕迹、毛发、作案工具、伤口、死因等客观事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人的口供如能印证客观事实,那么定案没什么问题,对待 此等恶性犯罪无从轻的处罚,仅凭自己与被害人有苟且之事(且被害人属大妈级别,家庭和睦,正值壮年的犯罪人以此为理由说服审判者),实难让人信服。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讲究证据确凿,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什么叫合理怀疑,就是有根据的怀疑,无根无据的怀疑,是不会被法院认可和采纳的。我对湖南省高级 法院每年指定法援案件500件有过部分参与,对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辩护有过较多接触,对死刑有过些许的感悟。
       多年前我曾在湘潭办理过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犯罪人宾某因家庭贫困,自己无钱娶媳妇苦恼多时,一天闲逛到某变电站附近,见一户住户只有女主人在家,且穿金戴 银,遂以喝水为由行抢劫之实,然抢劫过程中,其面貌被识破,女主人借此要挟报警,初次作案精神高度紧张的宾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其杀死。这是两个悲 剧的家庭,一个年轻的家庭从此小孩失去妈妈、丈夫失去妻子、父母失去女儿,另一个家庭面临死刑的审判、生命的救赎。当我初到湘潭,宾父用他粗糙干裂的双手 紧握我,祈求我救他儿子一命,他为此可以倾其所有,讨饭也可。我知道这是一个穷苦的农民家庭,宾父不惑的年纪头发花白,满脸的愁容将皱纹雕刻在眉宇间,让 我想起杨白劳的形象,不由得心酸。由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我强烈建议要让被害人丈夫谅解。傍晚时分我督促他赶往死者家,宾父跪地乞求,愿将披风之所、车 马牛羊卖掉求得补偿,但遭到了死者丈夫的厉声呵斥和推搡,并将我们购买的水果在我们下到一楼时从二楼“砸”了下来。是啊,这是多么大的仇恨……在湘潭中院 开庭的过程中我努力说服法官给宾某一个不死的机会,合议庭允诺如达成谅解可以准许。接下来的日子宾父一直张罗卖房凑钱,穷尽一个农民能想到的方法去说服死 者家属,终未能获结果,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大前年我给宾父电话询问近况,他告知宾某已经执行(死刑)了,最高法院也未说动对方。我们不禁去想:穷是一种 恶,可以让土里刨食的人过早的老去,可以让人过早的辍学不得不去谋生,可以让人争相食之。恨,可以让心肠变成石头,有棱有角,坚硬无比。
      当我看到微信中的判决书我似乎想起了这个不愿想起的故事,我们不想让它成为上一个故事的翻版,但恰恰有这种巨大的可能性,因为情节同一、恶性更重,兼有污 蔑死者人格的嫌疑(这种辩解是没有法律评价意义的)。我告诫咨询者努力赔钱,因为一分钱未出,个中原因不得而知。而后我看到一位比较煽情的“大律师”叙述 了同样的案情,得知已经聘请他了。显然,此案死刑的改判在我看来不是律师能够解决的,千万不要忽略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法律智商,关键是切实 提供能够让法官可以考虑宽宥的情形(哪怕是值得对你同情的地方)。

      从上述两例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亲友身陷囹圄时,会不由自主的将自己放入思想禁锢的“围城”中,在“围城”中唯一想到的事情就是去解救自己的亲人,当四周 有围墙阻挡时,努力找寻逃离围墙的金钥匙。当好不容易找到开启围墙的钥匙推开围墙可以拨云见天,回过头来发现那堵属于“规则”的围墙一直都在,自己的所想 只是一场梦呓而已。

      普通老百姓并不真正了解律师,只能通过封建陋习懵懂这个来源于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念叨律师是“吃了原告又吃被告”,只能说明自己还停留在人人亦云的封建 迷信中,无知且自负。找律师要找“名气大,年纪大,大律师”,我只能说你入了俗套。自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施行以来,法院检察院吸收了大量专业 科班生充实一线,这些年办案质量有了质的提高,更是产生了大批的优秀专家型人才。律师也是一样,不是大、老就是好的(例如百强大律师就是个笑柄),关键是 有没有经过专业锻造。    

       作为当事人一直在找寻“能解决问题”的律师,但是并不清楚什么样的律师“能解决问题”,所以不辞劳苦四处追寻。因缺乏甄别能力,所以能够轻信他人。但是作为一个敢于说真话的律师,不为名不为利,你值得去相托和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