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黄律师,请帮我取保候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8 22:29
文|黄四群律师
三八节本属于女人欢乐的节目,而在这天,三个女人都在焦急等待看守所释放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就在前一天已经知晓,但此刻的每一分都是一种煎熬。我只能在电话中不停地安慰,三十七天都等了,不必在乎这几个小时。下午4时左右,我在公安局门口载上当事人,在雨中疾驰赶往目的地………
 
年初,受理此合同诈骗案时,不管是与法检朋友探讨,还是自己翻阅材料,均感觉案情复杂。因不是事件经历者,尚需下番苦功,个中细节无以一一言说,且看法律意见(文中均为化名)和后续报道。
对犯罪嫌疑人左民不予逮捕的
法 律 意 见
 
尊敬的望城区人民检察官及各位领导:
受犯罪嫌疑人左民家属的委托,就贵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左民合同诈骗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代理律师认为暂不宜对左民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左民构成合同诈骗罪。分述如下:
一、本案涉案主体真实合法。
本案中华程(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 华程公司)属于依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惠州丽云球场有限公司(下简称丽云球场)、惠州程丽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程丽公司)、包括项目所在地惠 东县政府交往过程中,以自己真实的主体身份参与项目磋商,签订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预期目的。与湖南辰天建设集团有限(下简称辰天公司) 签订合同也属如此,而非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相比而言,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本案不存在 此等情形。
二、程丽公司与华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经生效,实际已在履行,项目确实存在不存在虚构,没有借此诈骗他人的前提条件。
(一)合同已经生效。
关于程丽公司与华程公司间合作协议书的生效问题,《合作协议书》第三条中段叙有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 内向惠州公司(为项目公司,下同)划入资金人民币壹亿元专项用于解决关裕小区的复工问题,而第六条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按第三条约定将前期资金 人民币壹亿元划转入惠州公司账户之日起生效。两者关于划入资金的条件是相互矛盾的,一处要求生效后划入资金,一处划入资金才生效,无法遵从,只能按照合同 的基本生效条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已经在履行。
《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乙方(注:为华程公司)完成第三条所约定的注资义务后,甲方(注:为程丽公司)同意全力协助其与惠东县梁化镇关明就该村用于全球候鸟度假基地预留用地的300亩自留地签订村企合作协议,并同意全力协助甲方与惠州高尔球场有限公司就丽云球场经营权签订租赁协议。实际上,在此合同后的2014年11月1日、10月24日华程公司分别于关明村民委员会(并已向村委打款20万元)、惠州丽云球场签订了相关协议。从2014年11月2日丽云球场及关裕小区别墅等已经移交给华程公司。华程公司与丽云球场、程丽公司间的协议已经在履行。
三、犯罪嫌疑人左民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与程丽公司、丽云球场、辰天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其本意是为了履约,且为履约做了积极努力,收取辰天公司履约保证金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辰天公司的财产。
作为项目合作的双方,华程公司与程丽公司的洽谈自2014年8月开始,双方皆有诚意合作,且关裕小区所在地惠东县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此也予以大力支持,华程公司成立惠州华程公司运营前后花费百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左民与程丽公司、丽云球场签约 首先自己在杭州的项目有几亿的价值(见附件评估报告)存在,可以变现,其次,程丽公司、丽云球场能利用光耀集团(两者上属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可以利用 商票在银行贴现。犯罪嫌疑人相信自己有履行能力,为履行与丽云球场、辰天公司间的合同做了积极努力,如差使惠州华程公司经理曾同和程丽公司、丽云球场授权 代表邱瑞举到各地融资贴现,也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积极促使合同履行下去,收取辰天公司的240万元履约保证金大部分投入了公司正常运营,未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非法活动,不属于非法占有。
三、华程公司与辰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左民未隐瞒项目真实情况,并无欺骗。辰天公司在华程公司与丽云球场、程丽公司间合同无法最终履行下去时,华程公司收取辰天公司履约保证金,未退还只能算是一种资金占用行为。
报案人胡云2014年12月就将华程公司与程丽公司、丽云球场间所有来往文件及项目资料进行了复印,2015年1月份华程公司与胡云的挂靠单位就签有施工合同,所以2月17日胡云才有打款行为,3月24日 所签合同实为胡云变更挂靠单位辰天公司所致,只是为延续之前的行为,辰天公司根本不属于“被害单位”。胡云本人实际知晓项目的相关情况,均不存在欺骗。加 之犯罪嫌疑人前期并未参与合同洽谈行为(含施工合同拟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他人占有财产的主观意图的证据尚不足。
从华程公司与辰天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文本来 看,两者关于项目实施的各项约定能空的地方均为空白,实属意向性协议,两者关于项目进行的可能性有多大(或曰能不能履行)均有一定的认识。华程公司收取辰 天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实为两方初步磋商以便将来有可能履约的订约定金。之后两者解除合同对退回保证金进行了约定,华程公司不是不还。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为履行标的项目做了相应准备和努力,只因错误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至2015年9月18日解除合同合同时,胡云才来深圳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洽谈解除合同事项。9月18日后犯罪嫌疑人两次归还15万元给辰天公司,之后起诉只是为了拿回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商票,其意非利用诉讼手段占有资金不还。
本案实为一则这样的故事:一项目正“招 标”,某公司“竞标”并“中标”,双方达成协议,第三人想从中标人处接收工程并交纳订约定金,后甲乙方因故未能履行合同,乙方将第三人的钱用掉未还,未还 的理由为要求第三人退还先前从乙方处拿走的东西。本案实为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引起来的债权债务问题,240万属一般等价物,系种类物,用掉不等于占有。
尊敬的人民检察官、各位领导,本案实属合 同纠纷,恳请审慎处理此案,在不能确凿证明属合同诈骗时,不宜采取刑事处理,否则犯罪嫌疑人将有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虞。代理律师人微言轻,法学造诣有 限,加之未掌握全案卷宗,分析尚有不妥之处,还请指证。对犯罪嫌疑人左民吁请透视社情法理,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左民为佳,是为盼!
此致
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黄四群
手机:13723881176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附:公告详情、土地评估报告、项目的来龙去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