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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那些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4-20 22:15
作者:黄四群律师
    【按语】又一起合同诈骗系列案未被逮捕,公安人员在夜幕下将犯罪嫌疑人“丢弃”在远郊的看守所门口,犯罪嫌疑人借用好心人的电话打过来,其妻子按捺不住激动让我加快油门前往。是啊,个把月的时间这个女人独自厮守等待,终于将这个结果盼来了。而我似乎对这样的场景很坦然。在“秀才遇到兵”的较量中,处处充满着谎言和欺骗,我曾将自己多次斟酌考究的法律意见与公安机关沟通,而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努力弥补其中漏洞,以备再战。在“公权力欲动、大佬干预司法”的当下,检察机关顶住了压力,在最后批捕的时限给了我想要的结果,我终于遇到了“秀才”。
 
       笔者此次办理的系列案,因案件尚在侦查中,深入谈及恐有干预司法之嫌(此为笑称,笔者一介小民自认为未有那么大的能耐)笔者想说的是,在全员取保候审的结局后,在公安机关的有罪推定思维里,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宏观的把控案件中的某些节点甚至是某个节点,然后穷追猛打,敢于亮剑。不必在乎别人的看法,坚持自己的内心判断和信念,进而说服检察官、法官及主管负责人。
        回到合同诈骗案,敝人参阅过最高院法官著述、刑事审判参考、裁判文书网中类似案例,无一例外将合同诈骗罪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然后从主体资格有无假冒、虚假,有无履行能力,有无携款潜逃、挥霍等加以认定,符合上述特征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定性为合同诈骗,但律师要做的事情是将“符合上述特征的案件”以存疑不足认定。裁判文书网上一千多个案例千篇一律的述说着同样的故事,笔者若举长沙中院郭汉林案件为引,以期为我们办理类似案件,作相关参考。
“曾以1.8亿元身价名列2007年湖南富豪榜221位,全国百位建筑功勋人物,优秀企业家,湘潭经济诚信人物……拥有众多光环和头衔的商界风云人物郭汉 林,23日却戴着手铐坐上了被告席。公诉人指控其为了融成小区投资项目,四处借高利贷,为了偿还高额的利息和本金,又与多家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在东墙与西墙的拆补间资金链断裂,资债相抵后尚有6000多万的窟窿无法弥补,被控合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的媒体曾这样描述着郭汉林。经查阅,由于郭汉林被涉合同诈骗,引起一系列诉讼案,郭因合同诈骗被长沙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经湖南省高院审理维持原判,2014年经申诉最高院以非法占有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指定湖北省高院再审,经向一审辩护律师查证,再审改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下文案例可简要阅读)
2002年,湖南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与双马公司合作开发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办公楼综合基地及开发家属区和部分商品房,取名“融城小区”,双马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融城小区一期工程的总承包 建筑商。因安华公司后期投入资金有3000多万元缺口,经双方合议“在不改变项目产权及投资主体的原则下,综合基地楼和一期住宅按安华公司总投入 4800万元及一期住宅售房收入由双马公司对项目进行总额包干建设,二、三期项目由双马公司自行投资开发”。被告人郭汉林在一期工程建设中,因资金严重不 足,郭汉林引进投资者依然解决不了资金缺口,后双马公司与安华公司经商议于2005年7月签订《融城小区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书》,约定“1、安华公司以融城小 区二、三期项目的土地作抵押为双马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贷款时间2年,贷款本息由双马公司负担;2、如双马公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安华公 司只执行《融城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中总承包建设部分,双马公司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放弃融城小区二、三期项目的投资、开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 失。”2005年7月25日,安华公司以二、三期项目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贷款3000万元(实际使用金额2400万 元,600万元作为利息由安华公司留存),供郭汉林使用。
        2006年底,融城小区一期工程全面完工,郭汉林找到大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总经理黄明祥 商量二、三期工程的开发、规划、销售事宜,郭汉林伪造了安华公司的印章,以安华公司和双马公司名义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大家公司寻找融城小区二、三期 工程的投资合作方,进行前期联系、沟通。2007年5月,经黄明祥引荐,郭汉林与湘西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源公司)董事长李良华就融城小区 二期工程开发达成合作意向。同年5月18日,郭汉林、李良华、黄明祥三方分别代表双马公司、楚源公司、大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是:“1、三方共同确认在原开发商安华公司的基础上重组公司,均以自然人身份进行股东注册。2、三方共同认定融城小区二期项目作价7280万元,作为项目 前期投入本金,其中双马公司以二期项目开发权作投入,估价3640万元,拥有50%的股本金;楚源公司向双马公司注资3640万元,拥有50%的股本金。 股权分配为:郭汉林占公司46%的股权,李良华占公司45%股权,黄明祥占公司9%的股权。3、楚源公司李良华应在2007年5月30日前向双马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安华公司)支付2000万元;于2007年6月10日前支付1640万元。双马公司郭汉林应在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完成公司重组的一切手续, 同时应归还一期工程建设中原安华公司为其在建行华兴支行的3000万元贷款,以解除土地抵押,取出国土使用权证,并负责清偿融城小区前期工程的债权、债 务。”楚源公司随后开始陆续向郭汉林指定的账户付款,其中5月22日付款500万元,5月31日付款700万元,6月14日付款800万元,6月29日付 款140万元,以上共计付款214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楚源公司应于2007年6月10日前支付完股本金,楚源公司因资金调配困难并经郭汉林口头同意, 楚源公司可延期至2007年7月底前付清股本金。期间,安华公司多次敦促双马公司郭汉林于2007年7月25日前归还3000万元银行贷款,否则视为双马 公司自愿放弃二、三期项目的开发权。郭汉林在收到楚源公司支付的2140万元后,本应将该款用于归还建设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因其在承建工程时欠下巨 额民间高利贷,迫于还款压力,郭汉林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归还高利贷本息及个人开支。7月23日,楚源公司准备支付剩余的1 500万元股本金,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李良华派员到双马公司检查已付资金是否仍在双马公司指定账户上。被告人郭汉林出示了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的银 行对账单,隐瞒其已将2000多万元用于还高利贷的真相,诱骗楚源公司继续付款。楚源公司于7月24日支付余款1500万元,郭汉林随即将款项全部用于归 还高利贷本息及个人开支。#p#分页标题#e#
        被告人郭汉林将楚源公司支付的款项全部用于归还高利贷和个人开支,致其无法偿还即将到期的3000万元银 行贷款。经程干平、陈勇兵介绍,郭汉林于2007年7月开始与上海南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杨公司)就整体转让融城小区二、三期工程进行谈判。经 多次谈判,郭汉林与南杨公司基本谈定“整体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南杨公司在贷款到期日前还清建行华兴支行的3000万元贷款”。被告人郭汉林对楚源公 司隐瞒其同时与南杨公司就整体转让二、三期工程进行谈判的事实,继续收取楚源公司的股本金用于归还高利贷本息。7月25日,即楚源公司给付1500万元股 本金的第二天,被告人郭汉林与南杨公司签订了《整体转让融城小区二、三期项目合同》,将二、三期项目以7000万元整体转让给南杨公司。7月27日,南杨 公司付款3000万元偿还了建行华兴支行的土地抵押贷款。
        楚源公司付完款后,派人到双马公司查验郭汉林的履约情况时,郭汉林开始避 而不见。2007年8月9日,郭汉林迫于压力向楚源公司通报了其已将二、三期项目整体转让给南杨公司,并收取南杨公司的钱归还了土地抵押贷款。李良华要求 郭汉林退还本金或让南杨公司退出,双方继续合作。郭汉林承诺最迟不超过10月15日解除与南杨公司的合同。10月中旬,楚源公司见郭汉林再次失约,要求郭 汉林退还3640万元股本金并赔偿损失。11月10日,郭汉林筹集500万元退还给楚源公司后再次避而不见。12月11日,经法院调解,郭汉林在南杨公司 增加500万元转让金的情况下,同意继续履行与南杨公司的合同。12月21日,郭汉林向楚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08年1月25日前退还 剩余股本金3140万元,于4月30日前支付违约损失1860万元。郭汉林将楚源公司的3640万元全部用完后,继续在湘潭市借新的高利贷还旧的高利贷, 且借款利息越来越高。至2007年底,郭汉林无法继续借高利贷,为躲避高利贷债主和楚源公司,郭汉林携全家逃至海南省海口市租房躲避,并伪造一套“李权 峰”身份证明方便自己出行。
       另查明,被告人郭汉林因整体转让融城小区二、三期项目,对南杨公司享有3900万元债权,已有6家法院 以郭汉林累计7138.5776万元债务予以查封。被告人郭汉林以湖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区所有的320亩土地,已有4家法院 以郭汉林累计6863.36万元债务予以查封。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梳理出郭汉林有以下不当行为:
       一、伪造了安华公司的印章,未经安华公司授权和追认以安华公司和双马公司名义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寻找融城小区二、三期工程的投资合作方。
       二、郭汉林与楚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郭应当全面履行,而不是背信。在收到楚源公司支付的2140万元后,本应将该款用于归还建设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归还高利贷本息及个人开支。
       三、积极隐瞒其已将2000多万元用于还高利贷的真相,诱骗楚源公司继续付1500万元余款。在楚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时,郭汉林还与南杨公司协商转让项目事宜,于7月24日楚源公司付完余款的第二天与南洋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至此,郭汉林已构成根本违约,致楚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楚源公司被告知实情后要求郭汉林退还本金或让南杨公司退出,双方继续合作,但郭汉林一再失约,达成还款计划也未进一步实施,当郭汉林无法继续借高利贷周转时,为躲避高利贷债主和楚源公司,郭汉林避而不见。
       上述前三项不当行为基本可以认定郭汉林欺诈,欺诈与欺骗同义,是指故意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第四项认为郭汉林无能力还款,从其外出逃避,伪造身份出行可以看出,推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看到此,很多人可能为此惋惜,一个泥瓦匠成为亿万富翁,可以安享后半生,完全没必要这么折腾。作为辩护律师笔者深刻体会到郭汉林作为企业主的无奈,一个劳动密集型建筑企业成长和壮大,要面临劳资、垫资、外部环境、金融政策等多重约束,背负其中蹒跚前行,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向高利贷举债实在不得已而为之。本案被以合同诈骗定罪,郭汉林在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区所有的320亩土地被多家法院执行拍卖,最终多家债权人(包括案中的楚源公司)的债权得到了清偿。本案给我们留下了些许的假想,郭汉林如不是借高利贷就不会有这么一曲;与楚源公司就是一个借款合同关系,或者发生挪用后及时告知并得到谅解,之后赔偿南洋公司的相关损失得以补救;最后不是躲避而是换做其他努力;退一万步讲倾尽所有将钱还给楚源公司,结局是否会是另一种?讲白的,都是高利贷惹的祸,钱财枯竭有可能认定为无还款、履约能力,或曰连违约能力都没有,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将他人财产“非法占有”。#p#分页标题#e#
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4)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7)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有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郭汉林案可从资产大于负债,证明有还债赔偿能力;郭汉林违反与楚源公司的合同义务,只能说明他违约,有借鸡生蛋之嫌;郭汉林因高利贷逼债被迫躲避,与楚源公司有联系,楚源公司的债权有得到清偿的可能(事后证明如此),也足以说明郭汉林没有非法占有的楚源公司钱款的主观故意。经不懈的努力郭汉林在案发的第七个年头获得了轻判。
        昨天受家人邀集在南岳衡山祈福,膜拜了很多神仙菩萨,心中默许的几个最多的字是“向往遂愿、道在人为”,结合了天时地利人和之意,愿我的作为遂我愿。愿不幸涉案的你也遂你的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