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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之辩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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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妨害公务案辩护手记
文|黄四群 律师
 
        司法实践中妨碍公务案发生概率较高,妨害公务罪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比较好理解,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而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实践中所发生的妨害公务案,基本上是前者居多,作为有国家机器支撑的执法者是不会轻易受到威胁的,且普通民众均有畏官心理,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毁坏名誉相威胁,如不是执法违法,有把柄在民众手中(或是另有隐情),一般情况下那是“狗急跳墙”“吃了熊心豹子胆”。
        经过研究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侵害对象以警察为主;二是暴力程度较轻,且危害后果不大;三是共同犯罪较多,且常常伴随其他犯罪;四是执法行为存在瑕疵,往往成为妨害公务罪发生的诱因或者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理由;;五是主观恶性不大,多为临时起意犯罪,累犯少;笔者办结的这起案件,也有自己的特点:交警、刀砍、残疾、诡辩、量刑重刑化。
        2015年5月26日9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在长沙大道万家丽路口执勤,依法查处无证无牌机动三轮车,10时许,雨花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闵某生无驾驶证,闯禁,三轮车未依法注册、遂依法将该车扣押。11时30分许,被告人闵某生找到九中队指导员唐某无理取闹,当看到自己被扣押的三轮车拖走后,即从办公室柜子上拿一不锈钢菜刀,冲出办公室,持刀砍向唐某的头部,唐某听到声音后便用左手护住头部,致使左手小臂被砍伤,被告人闵某生依然继续追砍唐某。随后,被告人闵某生被在场公安人员抓获。(案情摘自检察院起诉书)
此案的发生在被害人交警中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被害人因履行公职被砍伤,如实向交警大队做了汇报,交警大队为此开了协调会议,向上级机关通报了案情。湖南电视台、网络媒体结合监控视频就砍伤的经过和伤情作了直白的报道,一时间雨花区公安机关对此案均有所知。被告人行径在司法机关眼中之恶劣让笔者这个辩护人面对办案人员时无言以对。
       案发一个星期后,派出所承办承办民警告诉笔者,案件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就是所谓的“从严从快”。一般案件如不是为办案便利,拖也要拖到30天止(大多数律师对此也很无奈)。
       案件在接下来不长的时间里如期到了检察院,笔者按往常办案的规律,案件已经移送即到办案单位提交手续,与承办人交换意见。笔者在提交委托手续时,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了一番,“这样的人比较讨嫌,性质比较恶劣”“交警只是为了执法,履行公职,为什么打他”,是啊,“举刀劈向(被告人口供自述)”“无目的追砍”“被害人被砍得住院”,笔者充分理解检察官打击犯罪的固有思维和“居安思危”想法,同为国家服务,拿着付出和收入不成正比的工资,还遭此“厄运”。
        一个月后公诉科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笔者收到了案件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是司法进步的产物,前些年法官一般不给看,如不是跟法官有点私交根本不告知,如今笔者在法院也是轻车熟路。面对量刑建议书上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也是如初所想。笔者与承办法官充分交流后初步达成了获得谅解争取缓刑的意向。
        刑事诉讼中针对一些较轻的刑事案件形成了双方“冰释前嫌、赔偿谅解”的和解制度,为得是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让社会关系回到正轨。取得谅解是刑事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很多律师认为取得谅解是民事代理的内容,不是自己刑事辩护的范围而不介入。是的,刑事律师的义务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但窥其一二,并非只是向法检单位提出下律师意见,出下庭就完事,为达到“无罪、罪轻”的目的,还需要辩护律师争做调查取证、刑事和解的工作。笔者目前做过十几起暴力犯罪的刑事和解工作,大部分取得了成功,为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离开法院后笔者眉头紧锁,取得公安谅解是一块多么难啃的骨头!本案受害人为交警中队的指导员,经侧面了解被害人家中条件较好,不差钱,而被告人家庭条件较差,右手天生残疾,以三轮车运货为生(足见扣押三轮车似剥夺其生活来源)。被告人家属前期已跟被害人配偶就赔偿一事进行过协商,只因无法达到在他们看似无法企及的目标而作罢,这时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笔者身上。笔者一直认为世间能用钱解决的事都不叫难事,难的是没钱能解决事。笔者就开庭缓刑之事与承办法官有探讨,只要能够取得谅解立即开庭。如今背负当事人的那份沉甸甸的信任,只有迎难而上。经过与被害人联系,就被告人之行为代表当事人真诚表达歉意,对方表示接受,但同时表示取得谅解去找上级领导同意,不得通融。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本案中唐某是直接受害者,虽然妨碍公务案同时破坏了公务执法秩序,但刑事和解更多是针对人身财产损失的直接被侵害人,本案取得谅解之路徒增了些许的人为因素。#p#分页标题#e#
       恰如笔者所想,走入交警大队办公大楼,打听大队长、教导员办公室,办公人员闻笔者来由,都摇头不屑,似乎在告诉笔者别徒劳。经打听大队长在区政府开会,教导员在修年假,中午午饭后会回,而笔者从中午等到下午连给人影都没看到……
        经过上次经历之后,笔者吸取一些的教训,这事还得从里面突破,经通过熟人打听某天下班后李大队长正好在办公楼前坪,而是快马加鞭赶过去,经指认一台银灰色奥迪Q5的座驾就是尊驾,经向驾驶室问询,司机告诉笔者,迎面而来的就是大队长,抬头仰望,一米八几身材伟岸的“二扛二星”快步走过来,笔者急忙迎上去向他解释来意,大队长义正言辞:“不可能,我的辖区发生此类事件一律不谅解”,并数落笔者给此等人辩护的不是。不容笔者争辩,李大队长扭头钻进了他的Q5。这样的结局也是在顺理成章中,哪个领导不爱护自己的下属,哪个人的人身权益允许他人肆意践踏。笔者充分理解这份大队长对下属的这份关怀,但在他的眼中律师依然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律师制度恢复30年如今民智依旧未开,法治观念依然未得到普及,某些利益集团依然认为的律师是其执法的“绊脚石”。
遭此境遇后,笔者通过战友关系找到了被害人唐某的搭档,让其对唐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就补偿费表达我们的诚意,给其一周的说服时间,开庭在即,时间不等人,笔者也得为庭审做准备。  
       七天后唐某告知还需请示李大队长同意,被笔者否决了。——敝人不容再次羞辱。只能从案子找寻从轻情节了,如前所述本案有自己的特色:交警、刀砍、残疾、诡辩、量刑重刑化,对案件来说,似唯有残疾酌情考虑之情节,时间紧迫,10月9日就要开庭,经过国庆节的梳理,以以往办案的经验,还需深挖被告人与交警拉扯后,被公安人员带入岗亭殴打继而举刀砍人的事情(虽然无证据证明,虽然笔者至今无法确定被告人有没有被殴打),以此证明交警执法违法的事实,虽然现阶段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也不可能无罪处理),起码能够影响法官怀疑被告人有被打的可能,下判时能够考虑从轻处理。10月8日一上班,笔者径直走进了法官办公室,将笔者的辩护思路和想法与法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取得法官的认同。10月9日开庭被告人如期取得了七个月的刑期,并表示不上诉。家属由衷的喜悦,对我表达了感激之情,要犒劳笔者去酒楼搓一顿,笔者推托表示时间还早自己另有案件要办。
       此案为笔者办理的林林总总案件中的一个案件,在笔者看来案件不论大小,作为刑事律师,其宗旨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而奔走,为  其减轻罪责,这是律师之本分。
      妨害公务案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常用犯罪,在司法机关的处理案件中占有一席,执法机关的执法常用陋习与普通民众的激情亢奋,经常有碰出“火花”。需要我们不断的提高法律观念,争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去触碰刑法的底线,让执法机关与民众和谐相处,这将是一段时间内需要我们长期努力坚持去达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