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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词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20 23:19
-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人苏某宝某属的委托,由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黄四群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3、7、8、10、11、12、15、16、17、18起案件无异议,对第4、5、6、9、13、14起案件认为证据存疑,指控的事实未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其他怀疑”,应不予认定,现简要说明如下。
案件序号 网吧名称 证据种类 证据内容 意 见 4
南宫
被告人
供述苏某宝未供认
苏某腾:当时苏某宝确实是到了这个网吧,但我不记得他有没有偷到手机,也不记得我有没有到这个地方(前后矛盾,不可信)并不能确定就是苏某宝参与盗窃,不能排除他人盗窃的可能
被害人陈述(黄帅来) 问:监控中偷你手机男子的特征?
答:一个中年男子,穿黑衣服,其他的不记得了监控照片 显示苏某宝到过此网吧 5
新浪新
被告人
供述苏某宝未供认
苏某腾:当时苏某宝确实是到网吧来了,但我不记得他有没有偷到手机,我也不记得有没有到这个地方(前后矛盾,不可信,真实性存疑)被盗时间无法吻合,无法证实苏某宝参与此次盗窃 被害人陈述(肖同庆) 问:何时何地(被盗)?
答:2014年11月2日下午4点左右在中建五局女子大学旁的新浪新网吧被盗(时间不对)监控照片 显示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鉴定意见 手机型号vivox3,2013年下半年花2300元购,2014年11月2被盗,85%成新,经鉴定价值2075元。而同类型的秦光灿vivox5手机,2014年10月花2499元购,2014年11月1日被盗,前后相差一周时间,98%成新,经鉴定价值2048元。
两者鉴定价格同比相差太大,不足信 6
热风
被告人
供述苏某宝未供认
苏某腾:当时我和苏某宝都到了这个网吧,但是不记得有没有偷到手机不能充分证明就是苏某宝偷了被害人的手机
被害人陈述(高琼) 丢钱
问:那个抹桌子的男子的体貌特征是?
答:20至25岁……穿了一件条纹的衣服监控照片 显示苏某宝来过此网吧 9
梦缘
被告人
供述苏某宝未供认
苏某腾:苏某宝在这个网吧偷了一台手机,型号不清楚,我去没去我不记得(真实性存疑)不能充分证明就是苏某宝偷了被害人的手机
监控照片 苏某腾:苏某宝在这里偷了一台手机 被害人(王君辰)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有一名男子在我身边走来走去,身高170,剪一个短发,穿黑白条纹外套,黑色的裤子13
鼎城
被告人
供述苏某宝未供认
苏某腾:2015年1月17日23时许,当时我与苏某宝一起来了,我偷了台苹果5不能证明苏某宝参与其中,更不能证明两被告偷了两台手机
监控照片 显示苏某腾在网吧中,未显示苏某宝 被害人 倪星宇(苹果5)
问:监控中的可疑人员有什么特征?
答:总共有两个人,一个穿白衣服,一个穿黑衣服,我是被穿黑衣服的人扒掉的(毫无根据的怀疑)
卢梦哲(苹果5s 询问笔录无公安人员署名 怀疑被抹布的白衣服男子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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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线
交点被告人
供述苏某宝未供认
苏某腾:当时我与苏某宝一起来了,我偷了台苹果6不能证明苏某宝参与其中
监控照片 显示苏某腾在网吧中,未显示苏某宝 被害人陈述 问:监控中的可疑人员有什么特征?
答:总共有两个人,一个穿白衣服,一个穿黑衣服
案件序号 网吧名称 盗窃物品鉴定价值 行为性质 主从之分 1 南宫 1870 亲自实施 主犯 2 全联盟 2048 亲自实施 主犯 3 红之鑫 1448 望风 从 7 金和 4462 望风 从 8 双得利 2517 亲自实施 主犯 10 25H 4508 望风 从 11 网乐网咖 4802 望风 从 12 追梦人 2046 亲自实施 主犯 15 新红鑫 2805 亲自实施 主犯 16 金雕 1068 配合 从 17 金和 2106 配合 从 18 Carry-bar 4508 配合 从
(二)被告人苏某宝能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有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可在以上量刑的基础上核减10%,宣告刑可为18个月有期徒刑。
尊敬的审判长,此案指控的犯罪事实较多,尚有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怀疑”的标准,故请法庭慎重处理。被告人苏某宝的行为为社会道德所不齿,但年龄尚小,尚可改造。辩护人恳请人民法官本着治病救人、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被告人苏某宝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辩护人:黄四群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