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关于对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19 08:11
关于对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办理的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辩护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必要,可对王某不予逮捕。具体意见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王某此次犯罪属于事后临时起意,没有预谋,属初犯、未遂,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间有男女朋友关系,拍摄视频时属于好玩,事后在7月份因经济窘迫才违法犯罪,虽然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只能说明法律意识淡薄、财迷心窍。被害人虽有被勒索,但一直未给付,并在被勒索的同时也报警,实际不可能造成什么损失,最终也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从犯罪原因来看,也属于迫不得已“生存型”犯罪。
二、本案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王某能够认罪、悔罪,无其他作案嫌疑,具有本地户籍,有固定的居所,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实表现较好,尊老爱幼,现其母亲年迈(且患有癌症)需要照顾,家中较贫困,有3岁的幼儿需要抚养,属于家中主要劳动力。从逮捕的社会性来看,不羁押可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改造教育。
尊敬的人民检察官,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虽为社会道德所不齿,但现有的社会风气及当事人所面临的生养压力来看,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能体会和同情。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性质属于不严重,采取非羁押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未遂情节,一贯表现较好,无再犯危险、无逃避或妨害诉讼危险、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安全、证据固定情况等。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本着宽严相济、注重实效的原则,能够对符合现行法律,刑事政策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不予逮捕。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黄四群   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