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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19 08:0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了解其家庭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王某此次犯罪因生活所迫,属于临时起意、没有预谋,未遂,主观恶性不深,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不严重。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属男女朋友关系,拍摄性爱视频出于好玩,分手后于2014年7月因经济窘迫(做淘宝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不借。8月底资金难以周转才想到利用性爱视频威胁被害人,临时起意,属于没有预谋的犯罪。
被告人利用性爱视频恐吓被害人,虽其恐吓的口吻让人不齿或难以接受,但其本意只是让自己尽快(一两天内)拿到钱才出此“狂言”,实际是不可能将视频散发出去(散发出去是不可能拿到钱的,且有随时被抓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将视频散发出去的威胁认定为主观恶性深,如此只能说明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财迷心窍。其社会危害性仅为一种或然性。
从敲诈勒索罪属于结果犯的性质来看,本案是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害人虽有前后两次被勒索,但一直未打款并同时报警,在报警时将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布控抓捕,实际不可能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
被告人归案后,多次向被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被害人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家属的诚意,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被告人的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王某的敲诈勒索未遂的数额认定为2万元符合被告人的心理预期,认定为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
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案作案人“开价”数额往往很高,具有随意性,被告人王某刚开始向被害人勒索5万元,而不是50万等其他特别巨大的数额,却因生活迫不得已。在两次的微信勒索过程中,经过双方“讨价还价”,作为勒索者的被告人如实际到手2万元的钱财对被告人来讲都是同意的,只是公安机关提前抓捕而未形成“控制下交付”,未能审视被告人的具体的犯罪数额。本案被告人最后仍未实际敲诈到钱财,宜以微信中最低的要价4万元认定敲诈勒索的数额。
三、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家庭情况特殊,可判处缓刑。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初犯,犯罪后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且较早的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湖南省高院常用犯罪量刑实施细则》对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取得被害人乙方的谅解[适用(2)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认罪(减少10%)等量刑情节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规定,被告人王某可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系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实表现较好,尊老爱幼,现其母亲年迈(且患有癌症)需要照顾,家中较贫困,有3岁的幼儿需要抚养,属于家中主要劳动力。具有本地户籍,有家庭和固定的居所,能够配合社区矫正。不羁押可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也能更好的改造教育。
尊敬的审判长,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虽为社会道德所不齿,不能以面临的生养压力来逃脱罪责,现有的社会风气需要秉承正气的人民法官来斧正。但辩护人恳请人民法官本着治病救人、注重实效的原则,能够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如不能判处缓刑请求法院结合上述从轻情节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黄四群   律师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