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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19 08:03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谷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某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一、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是由于被告人丁某柏被违法扣押而夸大虚构事实,致其他被告人为其维权所发生,并非无事生非。
1、谷某等其他被告人主观上只有维护被告人丁某柏正当人身权益的故意,没有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动机。
被告人丁某柏被没有案件管辖权的特巡警天心大队协警携民工违法扣押,事后手铐也未解除,情绪激昂,其向其他被告人说明情况时不免夸大虚构事实;被告人杨宇在电话里听到丁被芙蓉北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无故殴打后,其他被告人又在派出所外看见被告人丁某柏双手被手铐铐起(如真正犯法,公安机关不可能让违法犯罪嫌疑人随意在办公驻地出入),身形狼狈,其他被告人(包括谷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安机关有违法执法行为,而向执法机关讨要说法实属正常。
2、谷某等其他被告人客观上并非无故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谷某等被告人只是派出所讨要正当说法,虽情绪激动,损害公私财物欠妥当,但并非无故起哄闹事,任意损害公私财物。当被告人等进入派出所被告知此事非派出所承办后,被告人杨宇损坏了派出所的一盆盆景(退一步讲损害财物也未达立案标准),说明无殴打他人的故意(更无致他人轻伤的故意),被告人谷某虽有推搡行为,但从始至终未殴打他人,被告人杨宇是在被害人抓捕不放时为解脱才失手致被害人受伤,并非出于耍威风,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二、被告人谷某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
1、被告人谷某作为被告人丁某柏的雇员在老板被无名人员抓走后担心雇主的安危,在被告知被公安机关“无故殴打”后(也不知丁吸毒)才参与其中,情有可原。在进入派出所大厅后并无殴打他人的行为,顶多与他人有推搡,从派出所大厅出来后也未殴打他人,而是积极为离开跑出派出所大门,其参与度不高。
2、被告人谷某系初犯、偶犯、从犯,有立功、被害人谅解、坦白情节,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谷某为优秀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两次优秀士兵奖章),在长沙谋职时为老板讨要说法参与其中而违犯法律,主观恶性较小,被羁押后有协助抓捕老板(被告人丁某柏)的行为,系立功;被刑事拘留后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在公关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自书悔过书,在今天的庭审中也积极认罪,也足以说明其本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3、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得到了赔偿,且对被告人谷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被影响的社会关系也得到了修复。
三、本案被害人的伤情如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谷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谷某的上述情节,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告人谷某可判处7-8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
综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酌虑!
 
 
辩护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