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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09 07:03

7月1日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全省正式施行。此《规定》的出台,标志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这是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综合组长姜鹏飞表示,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规范毒品案件证据规格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如何既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又正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的特殊性,符合打击毒品犯罪的客观实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去年,按照省高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开展了毒品犯罪专题调研,起草了《关于我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情况的调研报告》,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司法行为规范年”的部署及要求,经过一年多紧张工作,省高院广泛征求、认真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部分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反复、深入调研论证,完成了《规定》起草工作,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格,并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印发全省公检法机关遵照执行。

《规定》对办理毒品案件证据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行使,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进一步提高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规定》共三部分三十五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八条,涉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证据要求等内容;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二十条,涉及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第三部分“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七条,涉及间接证据、技侦证据和侦查人员出庭等内容。#p#分页标题#e#

《规定》施行后,我省将定期集中通报严重违反《规定》,导致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案件,充分发挥《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确保将《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