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被告人黄某胜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案辩护意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16 15:5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黄某胜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黄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1、被告人黄某胜没有杀死被害人黄春良的必要理由。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本案如不是被害人黄某良无理要求、无休止的纠缠被告人黄某胜,黄春胜在家人劝阻无效,自己无力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才逼迫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没有打死被害人的必要。

2、被告人黄某胜不排除在事发前有表露过“不是你死就是我忘”的说法,但经家人的阻止已放弃,其并无杀人的故意。虽实际已打死被害人黄某良,但是在被害人逼迫下出于义愤和对被害人的恐惧为防止被害人反抗而做的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他自己是无法估计的。这一点,从事后被告人跟被害人讲话(表示忏悔)和倒水也能反映得出。

二、即使按照抗诉人的指控被告人黄春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一审量刑也是适当的。

被告人黄某胜与被害人黄某良之间的矛盾因被告人“媳妇”凌彩红不让黄某良洗衣服而产生,黄某良当日即携菜刀、锄头到被告人家讨要说法,且致凌某红受伤和被告人财产损失,经家属、亲戚规劝仍不罢休,最后经当地派出所、村委会调解达成分家协议,被告人依然不服气,于案发当日上下午强烈要求被告人黄某胜解除婚约或者搬家,并挖开被告人黄某胜家的墙角。被害人黄某良作为长兄,理应在行为和道德上做出表率,矛盾发生后不应轻易适用暴力,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息事宁人,不应当将矛盾再次升级,继续胡搅蛮缠。被害人黄某良的行为致被告人黄某胜无法忍受,于案发当晚与家人商量应对之策时,经家人同意才殴打被害人黄某良,也足以说明被害人黄某良的行为是遭大家公愤的。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溺婴的等情形。被告人的行为理应属于出于义愤杀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的发生是骨肉相残的一件恶性案件,是让我们痛心和反思的,作为人世间亲密的家庭关系是联系人与人之间最紧密的纽带,此案中被害人黄某良一味破坏这种家庭关系,其行为不顾伦理道德兄弟之情,且越发激烈。而被告人遭此境遇后,未能保持克制和应有的理性,以暴力对抗暴力,造成血案的发生,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贵院在量刑时应考虑本案的起因,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动机(打残),社会效果等方面,依据法律、情理给被告人黄某胜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量刑。谢谢!

 

 

辩护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黄四群律师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