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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波故意伤害(致死)案免除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09 21:54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雷某波,1979年出生,1999年3月因抢劫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月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11月刑满释放。于2011年8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4月17日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波一行人到长沙市万代大酒店KTV唱歌,在到达KTV楼层走出电梯口时,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身体碰撞,继而引发口角,双方人员随后发生肢体推搡,被告人雷某波在相互推搡混乱中持刀捅刺两人,致被害人刘某死亡,一人轻伤。被告人雷某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由于案情重大,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辩主张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波在他人发生口角时,与他人发生推搡,在双方互相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波混乱中持刀捅刺两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雷某波累教不改,屡次犯罪,情节恶劣,且此次犯罪直接致他人死亡,致使被害人家属丧失独子,老无所依,庭审中毫无悔改之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被告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被告人雷某波的辩护人认为:

一、对于本案冲突的形成,被告人雷某波是起消极作用的,其完全是受陈某林的指示及他人的蛊惑而参与其中(在别人喊了搞,才拿出了刀,别人借刀归还后立即收回),在进入电梯准备离开时被害人一方不让离开,再起冲突时只是冲出去跑掉,致被害者刘某的死亡是出乎他的意外的。

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对于此案冲突的形成和升级有推波助澜的的作用,激发了双方矛盾,对本案最终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被告人雷某波此次犯罪与上次刑满释放的时间超过五年,不是累犯,雷某波触犯故意伤害罪有认罪表现, 积极悔罪、对受害者家属赔罪,其没有伤害受害者刘某致死、王雨致伤的动机。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对雷某波从轻处罚。

四、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雷某波在冲的时候刺了死者一刀,除被害人王雨的证言外,被害人一方的证言也是事后才得知(其证据来源不是直接的),不能证实被害者王雨是雷某波刺伤的;熊某当庭供述从出KTV之后与雷某波之间再也没有交流,出KTV后在一起的人也没有人证实雷某波跟他们讲过刺伤人的事,因此,熊某的证据属于孤证,也不能证实被害者王雨是雷某波刺伤的;退一步讲,本案在追究被告人雷某波刑事责任的时候,不应以造成王雨轻伤为由,从重或加重致一个刑种来处罚。

五、关于被害者的赔偿问题

1、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辩护人无需为被告人雷某波辩护,百倍的赔偿也无法换回刘芳的生命,但我希望受害者一方能正视现实,被告人雷某波家境贫寒,不能给你们更多的金钱,但其自己及家属必定在有生之年尽绵薄之力来弥补今天的过失,请你们相信,也请你们谅解。

    事出之后,辩护人获得被害人刘某家属的地址,被告人年近六旬的父亲(从没有出过安乡县,坐车就呕吐)第一时间从常德安乡县乡下赶到死者刘某家里,主动找到被害人一方协商有关赔偿事宜。但被害者家属要求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实在难以满足,被告人及家属有诚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受到的损失。然而,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期限,还需进一步协商。

     2、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说: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在抚养教育自己的小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被告人雷某波上有年近六旬的双亲,下有5岁的孩子需要人抚养,被害者母亲、姐姐要求严惩“凶手”,枪毙“凶手”,表面上看是为了替子报仇,并发泄儿子死亡给其带来的伤心和悲痛。但是,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有这种体会,愤怒和仇恨发泄后,内心充斥的也许是更多的空虚和无助。

被告人雷某波年轻气盛,意气用事,轻率鲁莽,此案的发生是出乎被告人雷某波意料的,雷也不想,都是冲动惹的祸,但在本案审理阶段(包括今天的庭审)无不处处体现其悔罪和赔罪的善良愿望和强烈意愿。被告人雷某波前后多次给受害者家属写信赔罪,需要的是被害者的家属的谅解以及心灵的安慰。逝者已逝,关键是生者何为?天底下最大的慈悲莫过于宽恕,如果你们愿意给雷某波一些机会,被告人家属收获的不仅仅是一份感激。#p#分页标题#e#

综上而言,被告人雷某波在本案中神智不清醒(吸收麻古后)受他人所蛊惑,从事件发生的起因、参与的主动性上看是消极的,雷某波能真诚悔罪、认罪、愿意主动赔礼道歉,并有诚意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充分协商。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十分强,认罪态度较好,坦白等情节,望贵院能秉持一贯以来的审慎态度,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目标,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承办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雷某波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被告人雷某波未上诉,判决移送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四、律师解说

雷某波家属委托笔者为雷某波辩护,笔者受理案件后,感到压力倍增,此案人命关天,雷某波案情严重,有两次前科劣迹,且都为暴力犯罪,此次纠纷的发生也是积极参与者,死亡结果的直接实行者、造成者,按照法定刑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笔者第一时间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阅读案卷,并与开福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沟通(那时会见需要他们批准)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被告人雷某波与自己的老板陈某林、小兄弟熊某一行三人在万代大酒店KTV唱歌时,在楼梯间熊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碰撞,被害人刘某与其理论,继而发展为推搡,被告人熊某拿刀威胁,并呼唤先到的同伴,被告人雷某波也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跳刀。在相互推搡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波混乱中一刀捅刺了被害人刘某腹部,致刘某动脉大出血当场死亡,另还致一人轻伤。笔者接手案件后,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积极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与被害人代理律师、家属积极协商,庭审中从被告人犯意的提起,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没有致死他人的动机,家属有尽其所能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愿望等角度进行辩护。最终,此案历时一年的法律程序被告人雷某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救回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