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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寻衅滋事案(又名化龙池酒吧武警杀人案)获缓刑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09 21:55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卢某,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浙江临海市人,2012年2月3日被长沙市芙蓉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2012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卢某、谢某兵及严某(系武警中尉军官,由军队检法系统另行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化龙池酒吧街爵E酒吧泡吧过程中,酒后逞强好胜,为争酒吧服务员易某某陪酒一事与同在酒吧泡吧的龚某、魏某某、朱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继后发展成互殴,被告人两人一组对对方进行殴打,在被害人龚某逃离时,卢某和余某将龚某追到并对龚实施殴打,后两人将龚某朝爵E酒吧拖,在离酒吧不远处,严某(武警军官)在酒吧吧台找到一把单刃水果刀,并用右手持刀突然对龚某背部连捅三刀,致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卢某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诉辩主张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卢某、谢某兵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卢某与同案被告人严某(武警军官)随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准确,被告人卢某没有直接伤害致人重伤乃至死亡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严某造成的,亦未实施帮助行为,与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卢某是由于被被害人一伙殴打致手指骨折才积极参与互殴,不是主犯;并提出相应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承办结果

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大部分采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四、律师解说

    此案的发生在长沙乃至全国造成了比较大的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后,被害人龚某被紧急送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从急救车上抬下来,满身是血,刀刃还留在体内,被告知在路途中就已死亡。事发地点,狼藉一片,到处可见零星的血迹,观众不计其数,杀人者的军官身份及其父的武警总队高干身份、被告人卢父为浙商的身份被公众抓取,一时间“官二代、富二代欺凌弱势群体”的字眼充斥着各大媒体,在长沙地区的影响力不亚于近期发生的北京李某某强奸案,加之被害人亲属聘请了长沙经贸频道工作人员的亲属作为代理人,此案被推倒了风口浪尖;被告人卢某的家属聘请笔者担任卢某的辩护人之后,笔者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并从湖南武警总队保卫处调取被害人家属与严某家属的赔偿协议,被告人卢某的现实表现材料和帮教材料,且积极协调被害人代理律师,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据理力辩,最终为被告人卢某争取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