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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由法定刑7年以上徒刑判为1年8个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09 21:55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一,男,1964年7月9日出生,常德澧县人,系长沙市岳麓区早禾米粉厂合伙人。于201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周某、朱某一以房东吴敏的名义在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注册成立了长沙市岳麓区早禾米粉厂,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28日,早禾米粉厂共生产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圆粉44万余斤,全部销售给了被告人朱某一、张某华夫妇等共计十余中间商,销售金额合计57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某一、张某华夫妇明知早禾米粉厂生产的圆粉中掺放了焦亚硫酸钠,共计销售圆粉6万余斤,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朱某一、任某发、张某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诉辩主张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朱某一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此外朱某一还和被告人张某华一起以牟利为目的从早禾米粉厂购进前述不合格产品向外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一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7年以上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某一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不知道是否每天在生产的圆粉中添加了焦亚硫酸钠。

三、律师承办过程

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之子委托了笔者作为朱某一的辩护人,经阅看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发现,检察机关的指控陷入了逻辑性的错误,被告人朱某一作为早禾米粉厂的合伙人(占50%的份额)销售给自己(朱某一单独贩卖的米粉都是从自己厂里购进的)的6万斤包含在与周某共同生产、销售的44万斤内,不应当再次评价。

经深入阅卷发现,早禾米粉厂6月份米粉销售记录较完成,两名合伙被告人均认可,而5月份的销售数量并无原始的销售记录,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每天销售多少的问题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不能印证,中间商也并不能完全证实。故按照检察机关的计算方式每天7000斤来计算数量并不确切,属有罪推定。刑事指控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5月份的销售数量(虽有销售)不足以认定。

被告人朱某一在早禾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长期参与经营管理,只是在被告人周某不在时参与管理。在岳麓区质检局在检查验样及处罚中,积极配合整改和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起协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朱某一在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治安大队传唤时,主动交代早禾米粉厂生产的圆粉中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事实,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后将辩护意见整理后提交给岳麓区法院,法院就上述证据问题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由于案件已经开庭,相关犯罪证据已经公示,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已无法更改。

四、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被告人周某、朱某一、张某华的供述依法计算出: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朱某一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28日生产、销售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圆粉的重量为224716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9303元;朱某一从早禾米粉厂购进的米粉加价销售的部分43133元,总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1324元,认定朱某     一为从犯,判处1年8个月。

五、律师解说

此案从法理上、证据上破解了检察机关的证据体系,辩护人充分应用刑法总论和利用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明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使案件得到了一个较低的判决。

此案是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办理的案件,虽然此司法解释是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适用问题所做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并不适用于本案,可人民法院针对入口食品也体现了从严处罚的实质。辩护律师在强调判处缓刑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当事人羁押时间达一年四个月,且判处缓刑需缴纳数额不菲的罚金而作罢。

此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是满意的,只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朱某一自首时没有认定,公诉人在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否知道圆粉里添加了焦亚硫酸钠时,被告人朱某一回答不清楚添加没有,辩护人当即提醒公诉人,被告人都承认了添加焦亚硫酸钠的圆粉多少斤,被告人的意思是不清楚每天是否都添加,添加多少的问题,于是公诉人再次讯问,被告人按照我的意图再次给予了肯定回答,只是判决书并未采纳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辩护人考虑上诉审的时间及被告人朱某一与本案第三被告人作为一名员工的刑期只有相差四个月而没有上诉。#p#分页标题#e#

刑事被告人在我国是被专政的对象,往往被打击而后快,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均不具体说明和陈清,公诉人气急败坏,对被告人当庭进行诱供、逼供,甚至恐吓,但被告人及辩护人顶住了压力,俗话说“风雨过后会有彩虹”,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律师专业水准的升华,当事人的权益将得到更大的维护。